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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鎮黨政幹部問責規章制度(試行)

黨委、政府發現幹部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式,指令鎮問責領導小組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提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XX鎮黨政幹部問責規章制度(試行),希望大家喜歡。

XX鎮黨政幹部問責規章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效率效能,促進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恪盡職守,奮發有為,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政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崑山市機關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度,結合XX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是指全鎮各黨組織、政府機關各部門、鎮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社群所屬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對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執行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不貫徹落實或者拒不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決定和命令的;對上級以及鎮黨委、政府做出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在行動上推諉、抵制執行或者故意歪曲誤導,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工作無法開展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按質完成鎮黨委、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或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三)不正確執行上級作出的決策和部署,給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國家集體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第六條 違反規定進行決策,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超越部門許可權擅自決策的;

(二)重大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的;

(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的;

(四)應當公開的決策資訊未按規定公開的;

(五)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瞞報、謊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資料的;

(二)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群體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因管理、監督不力,在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導致事態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七)未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對重大公共安全、生產安全隱患發現後不依法採取措施,出現重特大責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部門直接負責或者直接管理單位負責的重大建設專案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十)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或集體資金、國有或集體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資產流失的;

(十一)因疏於管理或工作失誤,引起群眾上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被輿論媒體曝光,損害政府形象的。

(十二)對本單位內部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

(十三)監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四)指使、授意本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十五)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

(十六)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八條 影響政府效能、損害政府形象及破壞投資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借用各種名義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因行政效率低而使企業喪失發展機遇的,因工作作風問題而使企業蒙受損失的,因為“釜底抽薪”行為而使企業陷於絕境的;

(二)違規實施行政審批或在行政審批中故意推諉、拖延,使行政相對人蒙受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在工作中向當事人索要物品,或接受當事人禮品、禮金和其它有價證券等情況的;

(四)存在亂收費、亂罰款或不提供合法票證等亂作為行為的;

(五)不能按規定執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視窗部門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對服務物件態度冷淡生硬,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引起投訴的;

(七) 其它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投資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黨員幹部形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單位工作效能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值班制度,工作日內經常性編造藉口外出處理私事的;

(三)在公眾場合或網路媒體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的;

(四)違反規定洩漏所掌握的工作祕密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職務影響為自己或者親屬牟取利益的;

(六)不按政策規定,直接組織參與亂搭亂建或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進行違章違法建設,造成社會反響的;

(七)在職責範圍內,對發生亂搭亂建,非法佔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集體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違規現象不立即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糾正的;

(八)個人直接或庇護親友佔用鎮屬公房,拒不退還,影響全鎮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

(九)在審計中發現各類款項收支不明,包乾費用超額宕欠、且數額較大的;

(十)幹部、黨員不帶頭執行上級在拆遷、徵地補償等方面政策的;

(十一)搞小集體、“小金庫”,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集體資金和資產,亂髮各類錢物的;

(十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人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十三)其他失於檢點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十條 在推進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未按照決勝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工作要求部署開展工作的;

(二)在決勝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工作中工作推進不力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三)在決勝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工作中不積極配合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

(四)未完成本單位決勝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五)其他在推進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影響全市現代化工作程序的情形。

第十一條 各級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第三章問責的方式及適用

第十二條 實施問責時可採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調整工作崗位;

(六)停職檢查;

(七)降職使用;

(八)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九)免職。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十三條 被問責的物件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 被問責物件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進行問責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可分別追究或者同時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具體行為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問責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問責物件被問責的,取消其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與其報酬掛鉤。

第四章問責的實施及程式

第十七條 鎮黨委、政府成立問責工作領導小組,黨政辦、紀檢、組織、人事、監察、財政、經服中心、信訪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紀檢監察室。

第十八條 黨委、政府發現幹部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式,指令鎮問責領導小組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提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