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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3篇 激勵員工,提升績效:完美公司獎懲範本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是一份為公司員工獎勵和懲罰事項制定的指南。該制度的目標是激勵員工積極工作,建立公平透明的工作環境。本範本包含了獎勵和懲罰的具體措施和標準,為公司提供了一個有效管理員工行為的工具。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3篇 激勵員工,提升績效:完美公司獎懲範本

第1篇

本廠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由個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行政負責人確認後,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1、對於有下列十個方面的有功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和經常性獎勵:

1.1對本廠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經稽核評定,確能給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帶來實際效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2為本廠研製、開發適合市場的新產品、新專案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3為本廠產品開啟市場銷路,對產品銷售增長做出積極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4為維護本廠利益,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能一次性為公司節約資金3000元以上或換回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經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1.5對提出並實施重大技術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節約物料或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予以一次性獎勵。

1.6為樹立社會正氣,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聲譽,而身心受到傷害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7為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本廠利益免受重在損失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1.8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或經常性獎勵;

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於100元,最高不封頂。經常性獎勵以發給獎金體現,獎金最低不小於50元,最高為1000元。

2、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開除。對於員工的行政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式辦理。

2.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2.1.1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

2.1.2工作日誌,檢驗記錄表有錯誤或漏記的,衣著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證。

2.1.3亂丟菸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

2.1.4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並經核查確有其事的;

2.1.5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2.2.1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曠工半天的。

2.2.2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2.2.6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2.7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4)非緊急情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8)有損害本廠利益洩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廠利益和聲譽的情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責任事故的;

(12)佔用、挪用本廠原材料、裝置、工具、上班幹私活的;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2.4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辭退、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機關處理。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廠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廠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責任,產品廢品,損害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洩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廠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3篇 激勵員工,提升績效:完美公司獎懲範本 第2張

第2篇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獎勵方式:通報表彰、發獎狀和頒發獎金,可單獨獎勵,也可以同時獎勵,不限名額。

一、優秀團隊獎: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

成、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審。總的要求是管理規範有序、服務及時到位,組織紀律嚴明,工作業績突出,團隊協作良好,部門配合協調,無客戶不滿投訴,無重大經濟損失,無嚴重安全事故,這樣的團隊,可獲最佳團隊獎。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根據業績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二、優秀管理者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能以身作則,勇挑重擔,遵章守紀,業績突出,業務精進,組織能力強,能很好地帶領一個團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管理者的,應給予以獎勵,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還應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執行力度,遵守規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現良好者,予以獎勵,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應給予600元的獎勵。

以上三個獎項屬年度獎,年終獎勵一次,由董事長親自表彰和發放獎勵。

四、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汙盜竊、營私舞弊、洩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管理人員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五、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董事長授予特殊貢獻獎。

六、全勤獎:員工在一個月內無曠工或消極怠工現象,遲到在2次共10分鐘以內,休假加病事假不超過2天的,公司應給予當月100元的獎勵,在當月工資金中發放,並通報表章,由行政部門負責此項獎勵,1月1次。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懲罰方式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三種,實行一次警告或通報批評、二次罰款的處罰政策。

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累教不改的,應一次罰款20元:

3、車間工具、物品擺放、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檔案碼放凌亂者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罰款400~800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後果者

7、員工與客戶勾結,損公肥私,一經發現,除收繳不正當收入外,另處以罰款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規定有處罰專案和金額的,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

1、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正常使用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如是裝置質量的原因,則不承擔賠償。

2、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該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員工相同的懲罰。

3、 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受到罰款處罰的員工,由行政部門下達處罰通知,送達員工簽字生效,如員工拒絕簽字,可強制執行,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第3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發[19__]59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獎勵的專案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檔案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範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範圍內公佈。

(一)管理成果獎:採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體開發、水錶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並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後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式按照相關檔案標準執行。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許可權以外的裝置、儀器以及物品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使用者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於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 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幹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准後,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工會意見後,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後,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並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並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後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