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5篇 "優化員工管理,提升公司績效"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公司為規範員工的招聘、晉升、獎懲、福利等方面的管理行為制定的一套制度和規章。它旨在保障公司正常運作、提高員工士氣、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忠誠度,有效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通過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該制度為公司提供了明確的管理依據,為員工提供了公平、公正的職業發展環境。
第1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嗣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訂之。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本系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試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單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公司規定其它不得帶入生產、工作場所的物品進入公司工作場所。
五、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六、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七、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八、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樊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十、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一、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二、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七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1:45下午:2:15—5:30生產總部: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部門經理級以下員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工人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伙食補貼、季節補貼。員工成為責任人員後可享有安全退休基金和購房減讓基金等待遇。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月月底前發計算所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節:3天(農曆七年級、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國慶節:2天(十月一、二日)
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一年時間,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成為責任人員的員工實行休假制度,不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每年為15天,可以累積使用,不能提前支用。責任人員休假的路費及食宿費用自理。
第二十三條:探親可以報銷單程飛機經濟倉、回程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或者來硬臥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能探配偶。
第二十四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五條:員工探親或休期一般不報銷醫藥費,但經批准帶有療養性的休假的職工和因患重病或傳染病經縣醫院證明的嗣,可適當報銷醫藥費。
第二十六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雪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七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二十九條:公在生產可於工作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批准者外,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生產系統人員加班,事先由主管人員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經理級人員批准後加班,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4小時。
第三十一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標準的200%計算。
第三十二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但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時,按原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第三十三條:嗣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三十四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五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停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八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為提高公同工的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嗣進和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培訓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四十一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副總裁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四十二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四十三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儲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四十四條: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後的學歷等支援。
第四十五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六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七條:嗣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月內辦委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四十八條:員工調動,如駐地遠者,按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
第四十九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系統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五十條:員工不得匯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俱意見涉及公司的,漲上級領導許或,不得對外發表。
第五十一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道訊息的傳播。
第五十二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拷貝有關檔案。
第五十三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人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第五十四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洩蜜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蜜行為和動機,應及時陰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
一、試用考績: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總裁辦共同擬製及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製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閃,特殊人員可由主和副總裁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六條:部門經理以下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儲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裁辦儲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裁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主管副總裁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裁,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裁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佈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裁簽署的證書外,不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以;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八、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一、對生產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有貢獻,並使綜合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較大者。
三、熱情為使用者服務,經常得到使用者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批准: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裁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裁稽核批准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嗣怕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裁批准後執行。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准者不在此限。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二、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物品材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在損失者。
六、儀器、裝置、車輛等和;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工具,未經使用人同意或違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四、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
八、無故放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十二、故意洩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蜜,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第六十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含治療費、藥品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九條:責任人員在責任崗位工作期間除享受上述醫療保險費用外,還可報銷護理費、療養費保健費用。有重大貢獻的特別責任人員必要時可去國外治療,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條:公司負責組織新員工作進行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一條:員工服從公司住房安排者,公司予以一定的住房補貼。
第七十二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通知。
第七十六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併發給路三百元。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另發給五百元路費和一百五十元禮品費。
第七十八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九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密級的不同,需提前2—6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八十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華為司字(1994)36號、83號檔案和其它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和用具,並有組強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八十二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並向新員工提供一定的房租補貼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八十三條:員工租用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故第八十四條:向嗣提供膳食服務,並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八十五條:公司設立生活協調委員會來統籌安排和組織員工的文娛活動,各部門也可按生活委員會的安排自行組織員工進行健康的文娛活動,活動經費由生活協調委員會適當補貼。
第八十六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八十七條:本公司各單位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國外出差(2)考核(3)職位職級晉升(4)年終獎發放(5)榮譽退休(7)撫卹各種津貼給付(9)派赴港澳、國外人員管理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2篇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3篇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轉人力資源部辦理臨時考核及簽註意見後,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送至單位會籤,轉人力資源部簽註意見後,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經批准的'申請單則由人力資源部依據釋出《調整工作崗位通知書》(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請部門及本人,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變動或崗位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變更薪資名冊。
1、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後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放《留職停薪通知單》(附件三)。
2、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人力資源部及時辦理復職手續。
3、留職停薪人員,不保留員崗位,申請復職時,如原所在部門無崗位時,則另行調整崗位。
凡符合免職規定者,可由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審批表》(附件一),會籤意見後,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附件四),辦理離職手續。
第4篇
為了更有效的的員工人事檔案進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機密;同時為了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損壞,便於高效、有序的利用檔案資料,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員工入職檔案:個人簡歷、員工入職登記表、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記錄及待遇核定事項審批、筆試試題、身份證影印件、學歷學位證影印件、離職證明、各類合同及協議。
2、員工培訓檔案:培訓通知、培訓總結報告或者考評結果、培訓審批表、員工外派培訓合同、外出培訓反饋表(證書原件)、員工培訓統計表。
3、績效管理檔案:將員工績效考核相關資料按月歸類整理。
4、員工離職檔案:員工離崗包括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死亡等情形。
1.1原則:分類標準、歸檔及時、排列有序、層次清楚、整理規範。
1.2員工入職前,人力資源部對人事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如有虛假,可不予錄用和解聘處理。
1.3對人事檔案按入職時間分類歸檔,按在職人員、離職人員進行整理,並及時登記於《入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見附件一)《離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見附件二),並在檔案前頁填寫各種人事資料的名稱及對檔案進行編號,人事檔案原則上是永久儲存。
1.4當在職員工的基本資料有變動時(如學歷變動、身份證號碼變動、個人技術職稱變動、婚姻情況變動等),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影印件交人力資源部歸檔,原件當場查驗。
1.5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新崗位前,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登記。
1.6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保持檔案的完整性,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審批蓋章和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1.7員工離職檔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檔,檔案儲存原則上三年後方可銷燬(高管及核心人員保留該員工離崗8年止)。
1.8人力資源部檔案員要注意檔案管理環境的`清潔、整潔。
1.9檔案應分類編號存放,一個員工一個編號,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檔案交叉,制電子目錄,以便查閱。
2.1檔案分為保密與非保密,保密檔案禁止查閱,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得外借;非保密級檔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閱,須填寫《查、借閱人事檔案單》(附件三),經過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方可查、借閱。
2.2任何單位一般不得垮部門查、借閱人事檔案,下級員工不得查、借閱上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2.3公司級領導、行政人力資源部可直接查、借閱員工人事檔案。
2.4所有經過批准後借閱的人事檔案需在三天內歸還人力資源部(除特殊情況可延長),對借閱後到期未歸還者、歸還損壞、私自影印檔案者、遺失者依照公司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2.5人力資源部做好查、借閱登記,並在《人事檔案借閱登記本》簽字登記(附件三)。
3.2不得擅自影印、拍攝檔案內容,如有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須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
3.3查、借閱者不得擅自洩露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懲處。
4.1公司任何個人和部門非經同意不得銷燬員工檔案資料。
4.2某些檔案到了銷燬期時,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燬審批登記》(附表五),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銷燬。
4.3經批准銷燬的人事檔案,人力資源部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公司員工人事檔案銷燬登記》和將要銷燬的人事檔案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本管理辦法經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修訂和廢止亦同。
第5篇
內保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值班人員等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崗位,以月為計算單位,平均工作時間每週不少於40小時。
1).除上述規定的人員,其餘崗位員工均實行定時工作制,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少於40小時。
2.2.員工因公外出延誤打卡,須及時填寫'補卡單',月末按出勤統計。
2.3.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急診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崗工作須提前填寫《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統計,以員工考勤卡及補卡單、請假單為依據進行考勤彙總。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時也無請假單、補卡單,按曠工處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託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虛作假者,按《員工手冊》規定處理。
3.2.各部門的計算機原則上只供本部門員工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其它部門的計算機時應事先取得該部門經理的許可。
3.3.初學計算機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難題,不得擅自處理,應向技術人員求助。
3.4.在使用過程中,因事暫時停止使用時,應儲存檔案,並退出應用程式。
3.5.使用完畢計算機後,必須退出應用程式,以防止意外造成對機器的損害。
3.6.各部門使用計算機進行檔案編輯處理時應建立部門子目錄,避免在根目錄下直接處理管理檔案。
3.7.子目錄的命名用各部門名稱,如屬個人專用檔案應另設子目錄進行處理。
3.9.檔案處理應在硬碟上操作,並注意儲存,檔案處理完畢後儲存檔案的同時應用軟盤備份,保證軟硬碟都有檔案。
3.10.對硬碟上長時間不再使用的檔案定期刪除,只儲存軟盤備份。
3.11.使用軟盤時應確保軟盤沒有病毒,否則在使用前應進行病毒檢查。
3.12.軟盤中儲存檔案時應在軟盤上做出標記,便於使用查閱。
3.13.遵守軟盤的使用保護規定,防止軟盤損壞時檔案丟失。
3.15.維護人員定期對計算機進行維護,包括檢查、處理病毒和硬碟整理等。
3.16.工作時間禁止在計算機上玩遊戲或與進行工作無關的作業。
3.17.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請維護人員處理,嚴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處理。
3.18.凡因使用不當造成機器損壞的,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公司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部門印章、簽字印章和其他內部印章等。
i.凡以公司名義傳送的公文,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財務、人事和業務等方面或涉及面廣的公文,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核籤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門對外定期報送各類業務報表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v.對外發出的便函、證明及對外聯絡工作的介紹信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v.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按合同評審程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轄業務範圍內對外簽訂的`經濟類合同、協議須加蓋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評審程式,以公司確定的合同金額標準為限,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上的,須經中心內部稽核,公司審批、總經理簽字後,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下的,經中心內部審批、中心總經理簽字後,可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備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報送報表、辦理相關業務等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中心總經理審批,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經理、公司總經理或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凡以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或便函,須經部門經理核籤後加蓋部門印章。
ii.公司部門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加蓋部門印章對外發送公文。部門僅能向外傳送本部門業務許可權範圍內的公文。物管公司頒發的證書、獎狀等,經物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加蓋北京物業管理公司印章。
1).公司的印章,原則上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遇特殊情況,由其他部門專人負責保管時,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3).使用印章須有登記存底,隨用隨取,用畢即存,嚴防私用、盜用公章,以免造成損失。
4).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攜帶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履行加蓋印章的手續。對不符合程式或超出授權範圍的,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用印。
6).印章保管人員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丟失或誤用、錯用,須承擔關聯責任。不能為空白信箋蓋印。
5.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其身體、生理特點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對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實行的管理辦法。
5.2.本辦法所涉及的女職工係指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正常聘用程式正式聘用的女性員工,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和環境保潔人員。
5.3.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措施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適當勞動強度的工作。
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起持醫院證明向人事部門及時報告備案。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接觸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x射線、y射線和其他工業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及國家規定的三級強度的勞動內容。
3).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滿7個月不得上夜班,並可根據個人身體狀況申請休假。
4).對不能適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職工,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崗位工作。
5).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允許孕婦在預產期前休息兩週。
6).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按勞動時間計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週歲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產假;遇難產情況延長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延長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北京市有關規定產假。
1).對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作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可合併使用,並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點。
2).女職工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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