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職場規章制度2.65W
人事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 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聘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辦公室辦理招聘錄用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由辦公室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未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辦公室送交下列表件: (一)戶口影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4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檔案。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分八個職級。從業人員晉升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後十五天內,另外我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十九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佈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到工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 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後視為不早退。 (二)曠職(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 2、 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 3、 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 無故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解僱,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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