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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管理3篇 高效辦事:優化管理,提升效能!

辦事處管理是組織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它涉及到對辦公室內部人員、資源和流程的有效管理和協調。良好的辦事處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優化資源利用、增強員工合作力,從而達到組織目標。本文將探討辦事處管理的關鍵要素和實踐方法,旨在幫助讀者提升辦公室運營效率。

辦事處管理3篇 高效辦事:優化管理,提升效能!

第1篇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現制定xx街道辦事處機關人事管理制度。

(二)培訓形式及內容: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專門業務、知識更新、崗前培訓等和社會機構舉辦的技能、學歷學位培訓。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激勵自我增值,從而提高工作效能。

1.由上級部門舉辦的各型別專門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等的學習及生活費用開支,由政府全額報銷。

2.公務員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與自身工作有關的各項技能培訓或學歷學位教育培訓,必須徵得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同意,並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可報銷80%的`學費

(二)主旨與原則:堅持凡進必考、公開招聘的原則。除極個別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由街道辦事處班子研究決定外,政府空缺的崗位必須由組監辦統一公開招考,經街道辦事處領導研究決定後擇優錄用。

1.各辦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上報組監辦。

2.組監辦根據各辦公室工作人員配置的比例,核定確需增加人員的,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統一公開招考。

1各辦公室要根據辦公室工作及人員配置的情況,做好規劃上報,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計劃。

2.新錄用的員工必須經體檢合格後才能上崗,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經考核予以辦理轉正手續並套入相應的工資級別。

3.政府聘用的人員由組監辦以政府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單位執行五天工作制(週一至週五)

1.必須準時上下班,不準無故遲到、早退,不準無故曠工,如有事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上班期間必須佩戴統一的工作證,自覺接受監督。

3.上班時間不準串崗、溜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後上班。

4.下班後,不準參與、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權收取下級單位和個人的錢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鬧事。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黨政辦按上級要求統一安排休假時間。

3.計發手續:如節假日確需加班的,必須寫明加班原因,提前報主管領導同意後送組監辦備案。

(一)適用範圍: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因事需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1.年假(只適用於公務員):工齡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療和休養的工作人員,可以請病假。

3.事假: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以外,確需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以請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獎勵10天。

5.探親假(只適用於公務員,在同一年中與年假只能選其一):

(1)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人員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人員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6.喪假: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為5天。

(1)婦女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屬晚育者(24歲後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5天,難產多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胎兒增加15天。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10天看護假。

(2)其他計劃生育假按計劃生育有關檔案的規定辦理。

假期時間自離崗之日算起。病假、探親假和產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年假、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1.工作人員請假,應按程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並交待工作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請病假超過兩天以上的須提供醫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領導方可准假。

3.凡請假均須填寫請假申請表,說明請假理由,並附上有關材料,經領導籤批方可准假。

一般不得越級請假,即科員以下由辦公室主任審批,股級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班子副職由班子正職審批,班子正職交叉審批。

辦事處管理3篇 高效辦事:優化管理,提升效能! 第2張

第2篇

(一)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要統籌預算內外財力,並考慮經濟發展總公司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項支出,做到以收定支,確保街道辦事處收支平衡。

(二)堅持統籌兼顧,確保運轉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要統籌兼顧各項工作,合理安排經濟發展和社群建設的各項事業經費,確保街道辦事處的正常運轉。

(三)堅持深化改革,規範操作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要不斷探索預算安排和預算管理的新辦法,規範預算支出的標準和程式,確保街道辦事處預算管理上新的臺階。

街道應把對應於部門預算支出的一切收入,不管預算內外和來源渠道,一律全額反映,實行預算內外統籌安排。

1、財政補助收入:主要包括街道財政管理體制核心定的基本支出和完成區政府下達的財政收入目標任務應得的工作獎勵及其他通過預算內安排的經費。

2、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主要包括各條線下撥的專項經費,如計劃生育、老齡事務、殘疾人事業、“參與式”預算專案收入等專項經費。

3、非稅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如停車費收入、消殺費收入、利息收入等。所有非稅收入都應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為支援街道辦事處事業發展,繳入財政專戶的收入全額返還。

4、轉移支付收入:按照支出預算與街道財政管理體制中核定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非稅收入合計數的差額確定。轉移支付收入原則上由總公司每月初5日前按1/12繳存區財政指定專戶。一季度由於支出比較集中,可以適當增加轉移支付比例。

1、基本支出:指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按照各項政策規定填報,商品和服務支出視資金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經費。

(1)工資福利支出:核算各項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等,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含離崗退養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以核定編制70人和領導實有人數為依據,按各類編制進行經費測算。臨時聘用人員按不超過上年人數,其工資原則上不超過區有關檔案規定標準。

(2)對個人家庭補助支出:核算國家、省市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其他補貼等。

(3)商品和服務支出(事業經費支出):事業經費支出按照區規定的專案、市或區有關標準結合街道辦事處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編制。

(4)商品服務支出(公用經費支出):指維持街道辦事處正常運轉所必須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員定額經費和車輛定額經費。

人員定額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福利費、維修費及其他如工會費、黨團活動費、綠化費、環境衛生費等。由各街道辦事處根據前二年實際支出情況,並考慮變動因素確定人年均標準編制。預算編制中凡涉及政府採購的,均須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未編入政府採購預算的,不得實行政府採購,確須採購的.,應按規定程式追加辦理。

車輛定額經費根據實有的公務用車按小汽車3.1萬元/年的標準進行編制。實行公車改革的交通補貼按區公車改革的有關檔案規定進行編制。

2、專案支出。包括日常專項支出和重要專案支出。各街道辦事處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重點專案以及自身的發展需要,按照優先次序,確定年度專案。招商引企及協護稅工作經費和業務招待費列入日常專項支出管理。

專項支出編制時,由各部門提出日常專項經費預算數,經領導稽核作為年初預算數,年初安排時原則上作為預留經費。

預算編制的總體程式為各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編制,經濟發展總公司認可,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報區財政稽核,區政府核准。在編制過程中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以保證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具體要求如下:

(一)20xx年10月10日前,區財政完成部門預算編制的佈置和培訓工作。

(二)20xx年11月15日前,各街道辦事處根據財政收支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本街道辦事處的預算草案。各街道辦事處編制的預算草案要與經濟發展總公司進行銜接,尤其是轉移支付的額度要通過經濟發展總公司認可。經認定的街道辦事處的預算草案報經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同意。

(三)20xx年11月25日前,經街道黨工委研究同意的街道辦事處的預算草案,報區財政稽核、區政府批准。20xx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的街道辦事處的預算下達到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經濟發展總公司。

各街道辦事處在預算編制過程中要把握和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一)收支平衡和保證重點支出的關係。嚴格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堅持預算內外財力“總量控制,收支平衡”。通過核定基本支出補助,合理安排專案支出,確保重點專案的實施。

(二)財政投入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關係。各街道辦事處編制預算時應從實際出發,把財政資金安排到最需要資金的地方,使其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

(三)預算編制和執行監督管理的關係。預算編制部門要認真監督預算的執行,收集整理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為完善部門預算編制積累經驗,促進預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收入徵管機制。各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組織財政收入,做到依法徵收,應收盡收。

第3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裝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籤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鑑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國小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 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註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