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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管理規定7篇 優化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財政效益

本文主要介紹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一項重要的財務制度。該規定旨在規範國家各級機構的非稅收入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規範性。此外,文章還將從相關法規、管理措施等角度詳細解讀和闡述相關內容。

非稅收入管理規定7篇 優化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財政效益

第1篇

1、為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在按規定的專案逐項交接清楚後,交接人員先在交接班記錄表上簽名,然後接班人依次簽名,從此時起,公司的全部執行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交班負責人才能帶領全值人員離開崗位。

2、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看閱交接班記錄表,瞭解有關執行工作事項,然後準時開始正式進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時間進行交接班。

3、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值表值班,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班。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4、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如在交接班時發生事故,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交班人員可要求及指揮接班人員協助處理。

2、 發生事故待處理、未經領導同意下班的,或事故正在處理中需當班人在場時;

4、交班人員未經正式交接班手續,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5、交接班時發生事故與異常,應停止交接班。並由交班人員處理,接班人員在交班值班長指揮下協助處理工作。

三、凡交接班手續不全或疏忽大意,在本崗位範圍內發生異常情況,又無法分清責任的由發現時的當班人員負責,並承擔相當責任。

四交接即:崗位交接、記錄交接、現場交接、實物交接。 崗位交接:交接班雙方均應在同一崗位,面對面進行交接。 記錄交接:指交班人與接班人,將所有值班情況面對面交接。

現場交接:指現場將所有公司及辦公裝置,在現場交接清楚。 實物交接:指具體物件如檔案通知、工具用具、辦公等物件。

2、接班人員聽取交班人彙報結束後,對彙報不夠清楚之處發問。經說明無誤後進行對口檢查。交班人員應陪同接班人員按照規定分工到現場進行交接巡視,對變動裝置情況和新發現的裝置缺陷,嚴重缺陷到現場交待清楚。

3、交接班的內容一律以記錄和現場交接清楚為準,凡遺漏應交待的事情,由交班者負責;凡未接清楚聽明白的事項,由接班者負責;交接班雙方都沒有履行交接手續的內容,雙方都應負責。

4、在交接班過程中,需要進行的重要操作,異常執行和事故處理,仍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必要時可要求接班人員協助工作,待事故處理或操作結束或告一段落後,繼續交接班。

非稅收入管理規定7篇 優化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財政效益 第2張

第2篇

本標準規定了禁菸的基本原則、區域劃分、管理許可權和獎罰等。

1、為嚴格火種管理,杜絕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各級領導,全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原化工部規定《化工企業嚴禁吸菸的決定》。

2、全公司各部門應加強禁菸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各級領導要把禁菸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3、各級領導、外來一切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進入公司區內禁止吸菸的規定,違反者一視同仁。

為了照顧常住公司內集體宿舍的員工,允許在室內吸菸,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不準將煙帶丟在室外,人走煙滅。

1、安全主管負責監督、檢查禁菸制度執行和修訂禁菸制度。日常檢查管理,違章罰款處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

2、辦公室應把禁菸工作列入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經常開展對全公司員工、幹部進行禁菸工作的重要性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工作。

3、工會協同辦公室監督、檢查禁菸工作的貫徹執行工作情況和宣傳教育,要把禁菸工作執行情況列入評比文明班組和勞動保護監督之一。

4、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措施,認真做好禁菸教育和禁菸的日常工作。

5、外來人員(參觀、學習、聯絡業務、檢修施工、臨時工、檢查、指導工作等)應嚴格遵守本規定,有關部門接待人應向外來客人交代本規定的內容。

1、在禁菸區內吸菸者,第一次罰款50元,屢次違章吸菸及情節嚴重者,依據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從重處置執行。

2、禁菸區內發現菸頭,對所在部門或個人處以每隻10元的罰款。禁菸區內吸菸按員工獎懲條列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3、離崗吸菸者,按《溫州市聯成色漿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列》有關規定條例處罰。

4、各級領導在禁菸中應以身作則,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

5、各級領導執行禁菸制度不力,發現禁菸吸菸不制止或隱瞞不報和為違反者以各種理由說情的,要追究管理責任,並扣當月崗位責任工資20~50%或罰款。

6、對違反本規定者,人人有權制止監督、檢舉,對檢舉者給予罰款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獎勵。

7、罰款費用可用於獎勵對安全、消防工作有貢獻的人員和部門,具體操作由安全主管提出方案由總經理審批。

第3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公司審批。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後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後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後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後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後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4篇

1、辦公樓安全管理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大樓內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辦公場所和管轄區域的安全。

2、各部門要根據要求設定責任人,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每個房間都要指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本室的安全工作。通過明確分工,層層負責,確保安全。

3、各部門領導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要提醒工作人員時刻注意安全,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防患於未然。

4、各種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將自行車、摩托車推上門前臺階,進入樓內。

5、禁止亂倒垃圾、茶葉渣、一次性飯盒,禁止隨地吐痰、丟棄髒物果皮等,禁止在大廳、樓道內、樓梯上堆放物品。

6、不準在樓內焚燒雜物,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帶入樓內。

7、嚴禁亂拉電源;下班時各部門最後離開的人員要關閉電源、空調以及電腦裝置,關鎖好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不準長明燈、長流水。

8、不準私拉電線,嚴禁隨意開啟電源表箱,使用大功率電器需經批准,私自使用,從嚴處罰。嚴禁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9、不準在大樓牆壁上亂貼亂畫、亂釘亂掛,禁止踐踏花草,損壞樹木。

10、嚴格遵守工作制度,不準遲到早退,禁止上班串崗、高聲喧譁、談天說笑、打牌下棋。

11、上班要衣著整齊,禁止赤膊、著短褲、穿拖鞋進入樓內。

12、加強大樓治安管理,下班期間工作人員進入樓內要嚴格登記,非大樓內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13、各部門在上班時間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來人員入室行盜,臨時離開辦公室及重要場所時要注意關門。

14、檔案資料室及庫房等地嚴禁吸菸;在走廊抽菸要隨手熄滅菸頭,不得將菸蒂隨手扔進垃圾簍、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使用明火和電爐。

15、有現金往來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將現金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將大宗現金存放在辦公樓內過夜。

16、節假日除門衛、加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隨意到辦公樓,任何人員不得在大樓內會友、娛樂。

第5篇

公司作息時間為早8:30——晚17:30中午12:00——13:30為休息時間(夏季作息時間)。

1公司(總部)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製度。實行每週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節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2、本公司員工除總裁之外的其他員工均需打卡,每天打卡為兩次,早晚各一次,中午吃飯不用打卡,打卡前請仔細核對姓名,以免打錯。由前臺文員負責監督,當打卡機出問題時應及時向人事部反映。

3、 員工不得代人或委託他人打卡,違者雙方以曠工一日處理,如果前臺文員代人打卡,違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4、 員工忘記打卡、打重卡或打錯卡時,應在24小時內向部門經理說明情況,由部門主管開據證明交人事部處理,並留存說明記錄。一個月內累計漏打卡三次含三次,即視為是遲到或早退一次。

5、 員工外勤需認真填寫外勤表,並由相關部門簽字,如下班前不能回來者,臨走時打下卡。

6、 外勤表由各部門的經理在人事部領取並儲存,每月1號將上月的外勤表交人事部核對。如有遺失,由各部經理負責。

7、 每月最後一天下班後,人事部需將下月的考勤卡準備好放前臺桌面,並在次日早上將上月的考勤收回,然後將卡放入相應的位置。

(1) 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2) 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3) 曠工。無故缺勤。

1、人事部責收集各部門上交的外勤表,並做好工資預算表,然後將考勤卡及外勤表一同交財務核對建檔。

a:遲到。遲到10分鐘扣2分,遲到10~30分鐘扣5分,遲到30~60分鐘扣10分,遲到60分鐘以上扣20分。

b:早退。早退10分鐘扣2分,早退10~30分鐘扣5分,早退30~60分鐘扣10分,早退60分鐘以上扣20分。

優: 85分以上;良: 85~75分;中: 75~65分;差: 65分以下。

3、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公司總裁辦公室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其他未盡事宜經公司總裁批准後擇時頒行。

第6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稅收入資金管理,逐步理順分配關係,適當集中資金,保證重點支出,增強政府的巨集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預算內外資金綜合運用的整體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29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5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籌管理的原則。無償性,即非稅收入資金屬於政府性資金,政府從委託各單位代徵的非稅收入資金中統籌調劑部分資金,具有無償性;公平性,即政府對納入統籌範圍內的單位或專案,按照同一比例徵收統籌資金;合理性,即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在剔除上繳上級、返還下級、徵收成本費用等因素後再進行統籌。

第三條統籌管理的範圍。本區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所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都要按率徵收政府調劑統籌款。統籌資金具體包括下列專案:未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納稅後的其他收入等。

對各單位收取的有法定專門用途的非稅收入、專項資金、上級補助收入、往來性資金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收取的各類款項暫不統籌,具體專案由區財政局按規定予以界定,但須按規定納入區級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四條統籌管理的方法。非稅收入調劑統籌實行核定收入基數、固定調劑比例、超收比例返還、短收調劑不變的管理辦法。每年初,區財政局根據各單位前三年的實際收入平均數核定收入基數,基數內的非稅收入在扣除上繳、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後,按20%的比例統籌,超基數的按50%統籌;對未核定收入基數的單位,原則上按實際收入的30%統籌。各執收單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務,調劑統籌部分仍按收入基數計算,短收部分相應核減該單位綜合支出預算。

第五條統籌資金的用途。政府統籌的非稅收入資金,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納入政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計劃,統籌安排,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巨集觀調控能力。主要用於解決社會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公益事業等補助性轉移支出。

第六條統籌資金的繳撥。按規定應納入統籌範圍的非稅收入,在各單位將其繳入財政專戶時,由區財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統籌的資金,由區財政局各業務科室根據工作中所掌握的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使用計劃報財政局局長辦公會稽核,局長辦公會對其進行初審後,上報區政府批准後撥付。

第七條監督檢查。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收入,不得無故短收。收取的非稅收入資金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對無故出現收入下滑的單位,區政府將組織人員查詢原因,研究處理意見。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區政府報送非稅收入資金收支分析等資料,並定期會同監察、物價、審計等部門對各單位非稅收入資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不按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和統籌收入的單位,除了按《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外,違規收入一律按小金庫資金全部收繳國庫,並由區財政局採取暫停撥付預算經費,停辦控購手續,停發收費票據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區政府將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範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之外的下列財政收入: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為支援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通過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以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經營收益;

(五)國有的土地、海域、礦區、場地和其他公共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國家規定的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籌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時取得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所形成的罰沒收入;

(八)以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已指定具體捐贈物件和專案的定向捐贈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門通過提取管理費、收入分成、下級上解資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十)納入非稅收入賬戶體系的各類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含稅收利息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應納稅的,依法納稅後上繳非稅收入。

第四條非稅收入管理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稅收入專案的設定、收支管理和監督應當依法進行。

非稅收入按照不同的型別和特點,實行科學、有效的分類規範管理。

第五條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管理資訊化建設,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監督機制,切實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市本級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的編制草案和組織執行等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做好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向繳款義務人徵收或者收取(以下統稱徵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為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稅收入專案的檔案已規定執收單位的,由規定的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設定非稅收入專案的檔案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財政部門為執收單位。

執收單位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委託其他單位代徵非稅收入。委託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書。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徵非稅收入。

(一)向社會公佈本單位負責徵收的非稅收入專案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限、程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編制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計劃)草案,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記錄、彙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非稅收入徵繳情況;

第十條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徵收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徵、少徵或者擅自減徵、免徵、緩徵,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非稅收入款項。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違法設定非稅收入專案、範圍、標準和徵收非稅收入。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為繳款義務人。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方式、途徑繳納非稅收入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二條繳款義務人符合緩徵、減徵、免徵非稅收入條件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門批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批准部門應當明確申請緩徵、減徵、免徵非稅收入的依據、範圍、條件、時限、程式,並向社會公佈。

前款規定的緩徵、減徵、免徵事項,只適用於本級管理的非稅收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非稅收入的徵收和依照公開、公平原則確定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並可在代收銀行設立用於歸集、記錄和劃解非稅收入款項的匯繳賬戶。財政部門根據雙方約定,按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業務量或者收繳金額向代收銀行支付手續費。

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開設只收不支的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本單位現場徵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稅收入並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繳納非稅收入採取直接繳款或者集中匯繳方式。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場收款或者納入非稅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非稅收入採取集中匯繳方式外,均應採取直接繳款方式。

採取直接繳款方式的,繳款義務人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開具的繳款憑證,到代收銀行的營業網點或者通過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途徑,將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採取集中匯繳方式的,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向繳款義務人收款並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發票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期限內,彙總填制繳款憑證,並將非稅收入按收款專案編碼繳入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部門設立的匯繳賬戶。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本級的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預算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庫單一賬戶,在銀行開設用於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及其支出活動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及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非稅收入的匯繳、集中支付和特殊專項支出等活動的其他賬戶。

第十六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為國家代收的非稅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涉及市與國家、省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及市與區分成的非稅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規定。

上、下級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拖延、滯壓、隱瞞、截留。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後,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退庫:

非稅收入的退庫,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其他賬戶不得辦理。

第十八條辦理非稅收入退庫,需退還繳款義務人的,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需退還執收單位及其委託單位或者代收銀行的,由請求退款的執收單位或者代收銀行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發現需要向繳款義務人退款的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主動向繳款義務人退款。

財政部門接到資料齊全的退庫申請後,屬於本級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並退款;涉及上級財政部門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後,按規定程式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應當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的原則,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統籌安排。

除有規定用途或者彌補徵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稅收入應當與執收單位的支出分離。

具有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在預算編制和執行時,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專款專用,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執收單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統籌安排;專案支出由同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核定。

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非稅收入的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取得國有資產或者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徵收成本,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定。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十二條非稅收入安排的支出資金由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財政票據是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在徵收非稅收入時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的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款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徵收非稅收入時應當開具財政票據,執收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代收銀行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財政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向財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及其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購領、保管和發放財政票據,並對財政票據的使用進行稽查和核銷。

第二十五條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購領、開具、保管、核銷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保證財政票據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私自印製和銷燬財政票據;禁止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徵收非稅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的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篇的行為。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稅收入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的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理;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阻撓、拖延,並應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檢舉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篇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聯絡方式的檢舉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負責受理和查處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及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單位和個人。

對舉報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應繳的非稅收入,退還違法多收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執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徵收、代收非稅收入的;

(六)不按規定購領、開具、保管、銷燬財政票據,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使用非法財政票據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追繳應收的非稅收入,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履行內部監督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的。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部門預算、綜合財政、分類管理、收支分離、監督檢查等實施辦法。

稅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的具體操作程式由市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7篇

3、 員工應按時就餐,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後就餐的應由本人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否則,用餐時間以外,食堂不提供用餐。

4、 就餐人員應文明就餐,不拖拉座椅,不大聲喧譁並自覺保持食堂,餐桌,餐廳及周邊環境的衛生清潔,吃剩的飯菜自覺清理乾淨倒入垃圾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洗碗池,以防堵塞下水管道,違者除自己疏通下水管道外,每次罰款50元。

5、 就餐人員應按照自己的飯量盛飯,避免造成浪費,浪費飯菜罰款處理一次10元。

7、 嚴禁私自帶領無關人員到食堂就餐,如工作需要,報上一級領導批准後提前通知食堂工作人員。

8、 就餐人員對伙食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均可向主管人員反應。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搞好食堂建設。

1、 公司實行雙休日工作制,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就餐人員每人每天就餐費定為10元,每人每月220元。並於每月11日前將當月伙食費交公司財務室。

2、 公司就餐人員除工作需要外,儘量在食堂就餐,每月繳納伙食費後,只要在食堂就餐達到5日,非工作調動,一律不予退夥。

3、 外來人員就餐除提前申請並獲批准外,員工一律不得隨意帶人到食堂用餐。批准用餐的外部人員,由財務室按每人每餐10元收取就餐費用。並自覺遵守就餐相關管理規定。

1、 食堂工作人員應樹立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的思想,講究職業道德,認真負責,文明服務,用心調劑伙食,避免無為浪費,做到進菜質優價廉,飯菜可口衛生,葷素搭配合理,營養調劑均衡。

2、 堅持實物驗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辦公室驗收記賬,財務室對賬結算。

3、 食堂工作人員應根據當天的食譜計劃採購,並確保採購肉菜食品的質量與安全。

4、 嚴格遵守清洗消毒程式,確保各類餐具用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使就餐人員有安全可靠的飲食健康保證。

5、 加強廚房及炊具、灶具的維護保養,始終保持廚房及各類炊(灶)具的清潔衛生,延長其使用壽命。

6、 加強防火、防盜、防毒相關知識和常識的學習應用,自覺養成用後隨手關閉液化氣總閥門和及時斷開用電裝置電源的良好習慣,防止操作失誤出現意外和造成損失。積極為就餐人員創造優美、綠色、乾淨、衛生、安全放心的就餐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