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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管理規定7篇 精準管控差旅,提高效能

差旅管理規定是指對於公務出差的活動,在制定計劃、安排行程、費用報銷等方面進行標準化管理的一系列規定。它的實施可以促進公務出差活動的合理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是保證公務出差活動的順利開展的重要制度。

差旅管理規定7篇 精準管控差旅,提高效能

第1篇

為規範中心差旅費管理,貫徹務實、節儉的精神,根據勝利油田分公司有關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和伙食

補助費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實行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第二條 伙食補助費按實際出差日曆天數計發,在出差歸來日起一個月

1、處級幹部(含副高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70元;

2、科級幹部(含中級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條 油田以外出差、參加會議、探親、學習(含培訓)、調動工作(含新安置人員)、就醫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出差工作人員可根據旅途的遠近與工作需要選乘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飛機,對因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須經中心領導批准,由計劃財務科統一訂票。對未經批准乘坐飛機的,按同地點乘坐火車硬臥標準報銷。職工出差一般不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含訂貨、產品驗收、評比、研討等),憑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准的會議通知單報銷。對統一安排食宿並交納會務費的,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不計發會議期間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正常探親,憑人力資源科開具的證明,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對往返途中必須轉乘並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相應標準內報銷一次住宿費,對同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天,超過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標準報銷。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通常包含差旅費、培訓費兩項費用。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包括學費、機具儀器使用費等。

1、工作人員到油田以外參加各種非學歷的學習、培訓和進修,應填寫《工作人員外出學習申請單》,經中心主要領導和人力資源科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5元計發,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車(船)費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一次往返。油田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食宿,計劃財務科統一進行結算。

2、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部門委派的有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往返途中住宿費,不計發伙食補助費。非組織部門委派的培訓為取得學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3、學習培訓費報銷應參照油田培訓改革的要求執行,職工外出培訓,必須先經中心人力資源科上報組織部、人力資源處批准。同一次外出開會或培訓,不能同時開具會議費和培訓費單據。

4、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及住宿費用,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費用不予報銷。

調動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員,報到時一律不得乘坐飛機,如乘坐飛機按同等火車硬臥標準只報銷單程的車(船)費和住宿費,計發單程天數的伙食補助費,其行李、傢俱等託運費,據實報銷。

中心職工經中心醫院或勝利醫院檢查提出轉診意見,報主管衛生部門批准後住院就診的,執行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勝油工發[20xx]32號工傷伙食補助規定“按照油田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伙食補助費”(注處級、副高階職稱及以上49元, 科級、中級職稱42元,其它工作人員35元)。工傷外出就醫需由單位委派陪護人員的,只報銷一個人的陪護費用,陪護人員每人每天伙食補助30元,住宿標準100元。凡未經主管衛生部門批准,自行外出就醫的,一切費用自理。

中心職工出差或駐外期間住院就診,參照出差或駐外補助標準執行。

1、牛莊、東辛、現河、勝採、萊州灣、永安、萬全莊、草橋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純樑、濱南、河口、孤島、孤東、樁西、墾東、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0元。

3、臨盤、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車鎮、萊陽、陽信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90元。

5、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補助每人每天100元。

6、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巡井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計發補助。

7、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未上井時間按照相應差旅費標準計發補助,勝利油區內不再計發差旅費補助。

1、過路過橋費等交通費經用車單位統一彙總,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簽字後,交計劃財務科稽核報銷(出差過路過橋費應隨差旅費報銷,單純發生過路過橋費的由單位彙總報銷)。

2、在沒有接送站的情況下,出差人員可報銷從出發地至機場機場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3、乘坐飛機購買的人身保險一律不予報銷;訂票費用不予報銷。

1、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需乘坐飛機的還要填寫《飛機乘坐申請表》,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科室負責人出差,經主管領導稽核批准,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

2、工作人員報銷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稽核批准後,交計劃財務科稽核報銷。同時參加會議的附會議通知單(檔案),外出就醫的附外出就醫證明,回家探親的附探親證明,外出學習、培訓和進修的附外出學習證明。

1、工作人員出差、學習所需費用由自己墊付,計劃財務科不辦理借款手續;工作人員出差回來10日內,最遲不超過30日,到計劃財務科辦理報銷手續。

2、工作人員自帶交通工具的,必須經中心主要領導批准;非司機工作人員不能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

3、出差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據,票據上各專案應填寫清楚、完整;住宿發票必須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單位、姓名、人數和天數,否則不予報銷;對取得的票據不能與出差時間、地點、內容相符的票據不予報銷;出差人員嚴格執行住宿標準,超標部分由出差人員個人負擔;每次出差單據應分別貼上,做到單據與實際相符,不相關單據不予報銷。

4、不同級別人員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賓館,隨行人員(不分職級)可入住超過本人級別標準房間,但不能超過隨同領導的入住級別。隨行人員報銷時,超標住宿發生的住宿票據須經當事領導簽字,否則,超過規定限額部分不予報銷。

5、對本規定中限乘飛機、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的,如乘坐飛機則按照乘坐火車硬臥的相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第六條 各級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本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劃財務科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本規定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差旅管理規定7篇 精準管控差旅,提高效能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執業權利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檢察環節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會見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二人在場,其中一人為接受委託的律師,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異地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的當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的,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一人會見。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行動通訊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影和拍照。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派員在場時,所派人員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根據律師、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安排會見應當不少於二次。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出示以下材料:

二)律師執業證,隨行人員中一人可持實習律師證或者律師助理工作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在其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的會見通知並辦理律師會見事宜。

第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單位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涉案人員。

第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偵查部門調整時間,在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第十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的,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瞭解案件以下情況: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六)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條 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投訴,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統一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在受理投訴後5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投訴人不服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第二十條 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偵查人員有權當場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中止會見。人民檢察院對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同時向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新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規定。

第3篇

為加強對差旅費的報銷使用的管理,提高其規範性,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特制訂本規定。

2、負責批准《出差情況申報表》及批准差旅費發票報銷。

3、負責批准對出差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出行方式、乘坐計程車和業務招待等情況。

1、負責根據經批准的《出差申請表》辦理出差借款。

3、負責於出差結束3日內將差旅費發票貼上好並填好《出差情況申報表》。

(一)二級單位根據業務需要確定出差的時間、地點、人員,由出差人員填寫《出差申請表》,經二級單位負責人稽核,分管領導稽核,經理批准後,憑第一聯到財務部辦理出差借款。

(三)出差結束,出差人員於3日內將差旅費發票貼上好並如實填好《出差情況申報表》,後經二級單位負責人簽字,綜合辦公室審查,總會計師稽核,經理批准後到財務科報銷。

符合標準的差旅費津貼由綜合辦公室在下月發放工資時一併予以發放。

(一)所有出差借款均在財務科列入借款人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由借款人以差旅費報銷或差旅費津貼還款。

(二)差旅費報銷在綜合辦公室稽核時,必須憑經理批准的《出差申請表》第二聯。

(三)出差人必須按照經批准的`出行方式乘坐規定的交通工具出行,無特殊原因不得乘坐飛機和變更出行方式,除非另行申請並經經理批准。

(四)乘坐火車、汽車、輪船時,除非在交通工具上過夜(20:00至7:00間)五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小時的,不得乘坐臥鋪。

1、長途交通費用:符合經批准的出行方式乘坐規定的交通工具所產生的符合標準的費用實報實銷,否則不予報銷或只報銷符合規定的費用部分。

2、市內交通津貼:出差人員xx元/天,全額列入差旅費津貼,超支不補,少支不退。乘坐計程車的費用不予報銷,除非發生前向經理或經經理授權的分管領導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自帶車輛出差的不予發放市內交通津貼。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其乘坐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可在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包乾的範圍之外憑據報銷。

2、住宿費用:執行普通業務人員xx元/晚,中層幹部xx元/晚,公司領導元/晚的住宿費用控制標準。標準內部分憑據報銷,超支部分自理,不予報銷;低於標準部分,按90%發給個人。出差人員以其他方式解決住宿,無住宿費發票的每人每晚發放20元住宿補助。

3、伙食費用:普通業務人員xx元/天,中層幹部xx元/天,公司領導元/天。按以上標準全額列入差旅費津貼,超支不補,少支不退。

4、其他公務費用:因出差產生的其他費用按公司規定另行稽核報銷,其中業務招待費須在發生前向經理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可報銷。

(六)本文所指經批准,是指以書面的形式批准,特殊緊急情況可先口頭請示,但必須補辦書面申請。

(七)本文所指出差,是指到市以外地區辦理工作業務。

(八)出差人員在差旅費報銷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除追繳全部報銷費用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4篇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規範公司差旅費開支的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2、各部門主管領導為本部門所有費用支出稽核的第一責任人。

四、各級別人員開支標準出差期間的報銷標準,按職員、主任(區域經理級)部長級(含部門主管)總監級四級報銷標準。

天津、重慶、哈爾濱、長春、瀋陽、呼和浩特、石家莊、烏魯木齊、蘭州、西寧、西安、銀川、鄭州、濟南、太原、合肥、武漢、長沙、南京、成都、貴陽、昆明、南寧、杭州、南昌、拉薩、福州、臺北、海口。

2、其他地區(32個):寧波、溫州、台州、金華、泉州、佛山、東莞、中山、湛江、北海、汕頭、蘇州、無錫、常州、臨沂、洛陽、曲靖、桂林、延安、遵義、九江、宜賓、青島、威海、煙臺、濰坊、日照、唐山、大連、鞍山、大慶、鄂爾多斯。

1、本市所轄市/區及周邊城市出差,當日往返補助20元/天。市內出公差不能回公司就餐的補助15元/天。

2、市外省內出差,當日往返的,補助40元/天,當日不能往返的參照外省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3、辦事處人員出差到附近地區,當日往返的40元/天,當日不能往返的參照外省出差補助標準。

4、出差伙食補助實行包乾辦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數計算。不需出具補助票據。

1、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按實際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報銷。

2、業務人員出差借款,要事先還清借款,前不清後不借。由本部門總監籤批,部門借款彙總表由總經理批准並交財務部備案。其他特殊費用須提前申請特別說明後由總經理批准。

4、按規定在公司工作實習期滿,正式錄用的父母不在本市的外地未婚大學生及公司特聘家庭不在本市的外地人才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待遇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車船費標準參照出差標準。其餘費用不予報銷。

5、因公乘坐飛機的,由機場到市內,如果在晚上10點以後降落的,可以乘坐計程車,否則一律報銷機場巴士費用。

6、票據必須按時間先後順序貼上,每張貼上單最高粘18張票。並在票據右上角註明時間、地點、金額。

7、出差回公司七日內將貼上好的'票據交給財務稽核報銷。否則按佔用公司資金處理每天收取佔用費5元。

1、車票:50元以上的車票一律憑機打票,如果是手撕發票,只按票價8折給予報銷。

2、購票或退票手續費報銷限額30元/次/人,超出部分自理。

3、住宿發票和市內公交發票,必須是到達目的地的發票,否則不予報銷。

4、計程車票需註明出發地,目的地及乘車日期、時間、金額。

5、不是合格發票和連號車票一律不予報銷,包括住宿發票和計程車發票。

6、因票據丟失的,不得用其他票替代,需先提供文字報告說明情況報總經理批准後,按票據金額報銷80%,自己承擔20%,經財務稽核後另行報銷。

1、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內憑據報銷,超過規定標準個人自理。情況特殊需電話請示分管總監批准方可住宿。回公司後出具書面報告經分管總監籤批後方可報銷。

2、出差人員有接待單位免費接待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用。

3、凡同性出差同一地點的,兩人只能報一個人的住宿費用,費用限額按級別實行就高原則。總監級以上根據情況可以單獨住宿,但注意節儉費用。

4、同時出差在同一地點的所有人的發票在回公司後必須同時報銷,否則,一經發現相關責任人包括分管領導各自罰款50-200元不等。

5、在辦事處所在地出差的,一律吃住在辦事處。不能在辦事處吃住的特殊情況需請示總經理,回公司後出具書面報告經總經理籤批後方可報銷。

1、火車:可以乘坐普快、特快及動車、高速鐵路的普通硬座,乘坐普通火車6小時以上的,或者乘坐不超過6小時但在0點以後下車的,可購相應的硬座臥鋪票。

3、輪船:任何人不得乘坐二等(含二等)以上倉位或豪華遊艇。可以乘坐硬座快艇。

4、汽車:在出差目的地計程車限額30元/天。出差當日及回來當日允許報一次營口市內計程車票。銷售總監計程車費實報。

5、短途出差費用只報銷客車票,下午5點以後允許坐穿線車。其他特殊情況需提前請示總經理批准。

6、飛機:乘坐普通火車或汽車需10小時以上的,可以選擇乘坐飛機:(1)公司總監級機票須9折及以下,部長級8折及以下實報。(2)主任(含區域經理)7折及以下,業務人員6折及以下實報,無打折機票須提前請示總經理並出具書面報告批准後方可乘坐,否則一律參照目的地普通火車硬臥同等價位報銷。

7、特殊情況需請示總經理後再定。本標準實施以後,對特殊費用不是特批的不給報銷。

十一、本標準自20xx.5.1起執行,由財務部負責解釋。此前所有相關標準一律作廢。

第5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財政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域性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局裡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專案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專案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式報局裡審批。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專案,並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專案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專案。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幹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乾;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放;衛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6篇

本制度根據安徽美展國際會展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著厲行節約、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則。

公司其餘所有員工出差必須提交書面的《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

2)各部門人員出差必須要本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在《出差申請單》上簽字批准,中層管理人員出差可由分管副總、董事長(總經理)在《出差申請單》上簽字批准,副總經理出差由董事長(總經理)在《出差申請單》上簽字批准。

4.2.1出差的員工需要借款,可將批准的'《出差申請單》作為附件,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稽核程式如下:

出差人à部門負責人à分管副總à財務副總à董事長(總經理);

4.2.2如無特殊原因,前借款未結清,新差旅費不預支;

4.2.4公司員工不得在外向客戶借款,私自借款的,財務部不予承認;

4.2.5財務部有責任最大限度地將費用控制在預算之內。

?借款單》和《報銷單》的填寫應工整、乾淨、不得塗改。

4.4.1普通員工出差可乘坐長途客車或火車硬座,路途時間超過九小時的,可以乘坐火車硬臥;

4.4.2主管及各部門負責人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硬臥,如乘坐軟臥、飛機,須經董事長(總經理)批准;

4.4.4對路途時間超過9小時,但未乘坐硬臥以上交通工具的,按硬臥票價與實際交通工具票價差的70%獎勵給個人。

每日住宿及通訊費標準+每日就餐費標準+每日交通費標準。

1)所有出差補貼實行包乾制,所有出差費用如不超出標準則據實銷,節約部分按90%獎勵個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發票),超出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如由於特殊原因超標,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特批後方可報銷,否則,應由個人負擔;

2)兩人以上同時出差,住宿標準就級別高的一方,但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各自標準總和;

3)出差期間的公共汽車票和打的費必須和其它費用一起一次性報銷,不允許分兩次或兩次以上報銷;

4)自己開車出差,不能報交通費,出差時,車輛發生的所有費用(如汽油、柴油、過路過橋費、停車及零星配件和修理費等)必須在《差旅費報銷單》中與其它費用一起一次性填報,提供的汽油、柴油、過路過橋費、停車及零星配件和修理費發票,時間必須是出差期間,否則財務部不予報銷;

5)所有費用的報銷必須符合真實性原則,所有票據必須是合法票據,如發現多報、欺報等現象,將扣除報銷人當月全部浮動工資,情節嚴重者將立即開除。

第7篇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出差工作,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差旅費報銷當地出差費用按照員工職務和出差地區不同(扣除在途時間以及每天為標準計算),對出差人員的補助費,住宿費和通訊費實行費用標準內“據實報銷,超支不補”的原則。

出差是指離開公司所在地,到異地完成公司指定工作的行為,不得借出差之機遊山玩水,不得出入與出差工作無關的地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出差時間,趕赴其他地點,改道繞道返程的,須請示主管並獲批准後方可報銷。

1、因公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見附件1;維護人員出差填寫《維護出差申請單》見附件2;展會人員出差填寫《展會出差申請單》見附件3(以下統稱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費用預算明細,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出差。出差時預計有交際應酬費用(含宴請費)的,必須辦理申請審批單,借款時,還應同時附上“交際應酬費用審批單”附件4。特殊情況應按審批許可權事先口頭請示,回公司後補辦手續。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到企管部辦理出差時間登記手續後,到財務部填寫“結款單”,經財務部門負責人稽核後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出差申請單》上填寫出差完成情況,向部門經理彙報,由部門經理考核結果,並在《出差申請單》中任務完成情況欄中籤署考核意見。

4、維護人員回公司執行本條款3的同時,先到倉庫清退領用物品手續,將維修(護)報告交維修部門經理簽字,並交給文控室存檔簽字。並附客戶籤回的“產品售後安裝維護、維修服務單”

5、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在規定的報銷時間內,填報《差旅費用報銷單》,將有效出差單據粘貼後,總計金額由財務部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應由企管部簽字核銷出差時間。

6、財務稽核人員根據完整的《出差申請單》《差旅報銷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標準規定,經稽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用。若《維護出差申請單》上記載差旅費由客戶承擔,將出差費用總額反饋給商務部,向客戶收取費用,並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7、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維護人員安裝除錯機器,扣除途中時間後原則上限為三天,因個人失誤發生額外費用公司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在《出差申請單》上填寫超期說明,需經部門經理或派出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報銷。

8、出差交通工具的費用由行政部代辦(或客戶辦理)的,出差人將票據交行政部代理代辦人(或客戶辦理)時,應將票據影印,待本人報銷費用時,貼上在貼上單上,以備核實出差時間,此影印件不能報銷費用。

9、報銷費用票據要求:費用憑有效票據,而且是此次發生的票據,無票據不能報銷。貼上票據需按時間順序,並且票據後面註明使用情況。

10、交際費用(含宴請費)報銷時票據單獨貼上,並附《交際費用審批單》,必須同出差費用一起報銷,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單獨報銷出差期間交際費用(經申請在外請客戶宴請原則上只報銷一次)

1、國內出差城市劃分為一線城市與其它城市,一線發達城市指北京,上海,廣州,海口,大連,拉薩五城市

2、國外出差按國家財政部,外交部頒發的.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準。

3、公司指定的大型國外展會費用實報實銷,由總經理批示,其它展會出差費用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員工出差期間,根據員工職務不同乘坐火車,輪船,汽車交通工具(見附表四,五)特殊情況國內出差乘坐飛機,需辦理機票審批單,由總經理批准。

2、出差人員夜間(晚7:00至次日凌晨7:00)乘坐火車超過6小時,或白天連續乘車超過10小時的,可購買同席別臥鋪票;未乘臥鋪者,可按所構票價的60%給予補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票價的50%補貼;購買軟座票者不給補貼)途中伙食補助每人每天50元

總經理出差,各項費用實報實銷。其他人員出差,按住宿發票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超過標準的部分由出差人員自理,同性別兩人以上出差,須合併住宿,原則上按隨行人員中較高一級人員的標準執行。

1、按出差天數扣除途中天數,按相應的職級標準享受出差補助。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費包乾,只享受伙食補助。

2、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住宿費用按實報銷,按職級享受出差標準予以補助。

3、員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點駐留二十日以上者,自第二十一日起比照規定標準的80%給予出差補助。自第三十一日起比照規定標準的60%給予出差補助。

4、出差所在地提供伙食時,享受相應級別出差補助的30%

5、省內深圳市外出差當日往返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出差補助(包括次日晨抵達本市),當地辦事公交車費實報實銷。

7、當地市內交通費(包含市鄰)已在出差補助中,往返機場應乘坐機場大巴,不允許報銷的士費

1、因公出差人員,順道(或繞道)探親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批准,探親期間不再給予出差補助,且發生的車船費,且發生的車船費、住宿費等自理。

2、深圳市內(羅湖,福田,寶安,龍崗,鹽田,東莞周邊,惠州周邊)辦事,乘坐公交大巴/小巴的交通費實報實銷。中午不能返回公司就餐的,每天補助20元

3、香港,澳門因公辦事必須當天往返。辦事交通費及其他因會發生的費用,以票據為準,實報實銷。停留期間飲食自理,公司給予每人每天rmb50元的補助。

在辦事處所在城市出差,住宿由辦事處提供,市內公交車費實報實銷,生活補助每天8元。辦事處所在城市發生的費用票據,需經辦事處負責人簽字確認。

5、陪同公司有關部門或客戶出差(屬交際應酬費用)

5.1出差所在地費用實報實銷,可按公司陪同人員相應的出差所在地費用標準上浮200%來控制費用。公司陪同人員取消出差補助。若在當地參觀只允許一人陪同。

5.2所在地辦事交通的士費,必須與有關部門人員或客戶同時乘坐,陪同人員嚴禁單獨乘坐的士,。深圳市內陪同公司有關部門人員或客戶參照執行。

5.3交際應酬費用報銷時,各項費用按每次發生的費用,填寫時間,人數,工作事項等內容說明表

6、出差回公司維護人員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其他人員應在一星期內報帳,超過時間報銷出差費,每延遲一天按30天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並追究其部門負責人責任。

7、工程師出差市外國內的出差補助按第一天70元,第二天50元,第三天30元,第四天及以後按20元/天計算,當天往返按80元/天,長途路費實報。

9、出差時借款,前款不清,後款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借款而造成財務混亂的,追究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0、員工借款時,其借款額為不低於100元且不高於500元,且累計借款額不能高於借款人工資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