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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3篇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3篇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1

  一、目的: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正常工作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 職責

  1、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的合理加班進行基礎審批和原始統計;同時承擔控制本部門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

  2、人事總務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範文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人事總務部負責按照《加班申請表》核實加班時間及按規定標準計發加班工資。

  三、適用範圍:本公司全體正式員工。

  四、管理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努力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從嚴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參照生產完成量的歷史資料進行總額控制。

  五、加班種類

  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包括遇緊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到工作現場進行處理的情況。

  2、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週六、日工作。

  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

  六、加班界定:下列情況及人員不予計算加班

  1、參加公共娛樂、社會活動及招待用餐的;

  2、事業部長、職能部門部長以上的人員的不予計算加班;

  3、出差、培訓學習、參加會議延長時間的;

  4、部室人員(包括司機等)工作日延長時間不算加班;雙休日加班的超過8小時按一個加班計算,不足8小時的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5、彌補計件、考核定額未完成工作量的工作時間;

  6、因人為原因造成質量事故、裝置事故等而返工或追補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造成事故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7、由於個人工作失誤而導致的其它用於追加完成生產任務所用的工作時間,責任人不予計算加班;

  8、公司日常安排值班的人員;

  9、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

  10、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或銷售員工按業績提成的;

  11、其它事件經副總以上人員界定不給予加班的。

  七、加班審批程式

  1、員工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由部門長批准,主管副總稽核。原則上各部門申請的加班申請單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

  2、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先實施加班,但在加班後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表》。

  3、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需如實打卡(上、下班),記錄加班時間。人事總務部核算加班工資時,需將員工的加班打卡記錄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發現沒有加班打卡記錄或與加班打卡記錄不一致的行為時不予計算加班時間。

  八、加班工資支付與加班調休

  1、員工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時間,所在部門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以不影響生產工作為前提安排。

  2、員工超期假日可累計計算,優先用於與加班相抵。

  3、加班工資與月工資一併發放。

  九、考核

  1、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2、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3、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除不予加班外補償,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對部門長罰款200元,申請加班的責任人200元,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績效、工資降級等處分。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參照生產定額和崗位定員,發現工作效率低下,嚴重超工時用工的除按績效考核細則考核外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事業部長一次罰款200元。

  6、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對主要責任人予以績效懲戒,行政通報批評。

  十、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總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其它制度如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一《加班申請表》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提成制度結算的銷售部員工和厂部的計件員工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四條 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特殊,司機、售後、經營、投資部工程師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和週末繼續工作一律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六條 內勤人員(含銷售部、售後部、經營部、投資部、國際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視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第七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行政部稽核備案,由行政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八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行政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6: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6: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行政部經理,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30前補交。

  第九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十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十一條 已計算加班補貼或調休,獎金中不再作加班係數計算。

  第十二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最多計4小時/天,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十四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 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一年內累計加班15個工作日(含15個工作日)以下,按調休處理;超過15個工作日,則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安排調休或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七條 調休時間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二) 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第十八條 加班補貼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補貼;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工資報酬;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工資報酬。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二十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二十二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於xx年四月一日釋出,自xx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此前公司頒佈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3

  一、 目的:

  1.為規範公司員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2.勞逸結合,保護員工身體健康。

  3.保證公司運營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1.公司非提成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適用本規定。

  2.按提成制度結算的營銷人員和不適用本規定。

  三、加班的分類和程式:

  1.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因工作崗位不能斷續,需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臨時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或休息日突發事件稱為應急加班。

  2. 計劃加班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後,送交人事部稽核備案,由人事部呈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加班。

  3. 特殊原因(下班之後因緊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發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後補填《加班申請單》,並註明“補填”;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後補填,否則不認定為加班。

  四、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

  班,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由於部門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審批程式進行。員工需有計劃的組織展開各項工作,提高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時間限制:

  (1)一般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按36小時計算。

  3.健康第一原則:

  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

  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4.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費。

  5.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

  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或加班加點。

  五、 加班認定:

  1.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①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② 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③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公司所有員工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務。)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3)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4小時以內的;

  (4)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出差補貼政策另計;

  (5)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週一至週五加班算平時工作日加班,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算節假日加班。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後接到新任務算加班,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週一至週五因公司需要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內原

  則上不算加班。

  六、 加班補償:

  1.加班調休

  (1)員工加班後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律安排調休,儘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2)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安排。

  2.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1)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點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延時加點工時×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公休加班工時×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法定加班工時×3倍

  (2)加班費的計發比例

  a.平時工作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計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

  c.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按員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的3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