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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員幹部賭博規定處罰

  關於黨員幹部賭博規定處罰

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鞏固和發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態,狠剎“賭博斂財”不正之風,嚴肅處理黨員幹部賭博行為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黨員幹部賭博規定處罰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提供參考。

 

關於黨員幹部賭博規定處罰

 

規定一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鞏固和發展全省良好政治生態,狠剎“賭博斂財”不正之風,嚴肅處理黨員幹部賭博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黨員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不準以打麻將、打長牌、玩撲克、“炸金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賭博。

第三條 黨員幹部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以賭博方式索取、收受、贈送他人財物;

(二)在公務時間或者公務場所賭博;

(三)下基層進行調研、檢查、開會等活動時賭博;

(四)與管理服務物件賭博;

(五)使用公款賭博;

(六)借“高利貸”賭博;

(七)聚眾賭博;

(八)參與網路賭博;

(九)在國(境)外賭博;

(十)故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十一)其他賭博行為。

第四條 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行為的,黨組織應當視具體情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五條 因賭博行為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處理。

第六條 因賭博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賭博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 黨員幹部賭博,同時構成其他違紀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黨員幹部賭博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整治,或者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單位黨員幹部賭博之風屢禁不止的,或者在專項整治賭博問題期間履行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追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對黨員幹部賭博的典型案例,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曝光。

第十條 在辦理黨員幹部涉嫌賭博違紀違法案件中,應當正確區分賭博違紀違法行為和娛樂活動的界限。

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賭博或者故意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規定二

第一條 為嚴肅黨紀政紀,有效預防和制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行為,淨化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關於禁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通知》(xx發[xx95]xx號)以及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員、幹部凡參與賭博的,一經發現。一律先免職,後查處。

第三條 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以賭注作為量紀處分的事實依據。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四條 黨員、幹部參與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和第十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一)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司法機關決定免於起訴或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二)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司法機關收容勞動教養的;

(三)慣賭或以賭為業,聚賭抽頭的;

(四)動用救災、救濟、防汛、搶險、優撫等專項款(物)額在200元以上作賭資的。

第五條 黨員、幹部的賭博提供場所、賭具或為賭場護場、放哨、通風報信的。依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十條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六條 各級各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凡是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黨員、幹部參與賭博問題不制止、不查處,或者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以及所在地方和單位黨員、幹部賭博之風屢禁不止的,依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條 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之便妨礙查處賭博,包庇參賭人員、串供堵口、提供偽證的,或對檢舉人、證明人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共產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第六條和第十條規定,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

第八條 黨員、幹部參與賭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查處黨員、幹部參與賭博不力或查處後不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紀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黨員領導幹部和執法監督人員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用公款作賭資的;

(三)擅離職守,在工作時間賭博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涉外活動中賭博的;

(五)屢犯不改的:

(六)教唆、誘騙他人賭博的;

(七)因賭博滋事或引發人身傷亡及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錯誤,積極上繳賭具、賭資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