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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員婚喪嫁娶規定須知

  關於黨員婚喪嫁娶規定須知

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倡導移風易俗,帶動社會各界抵制大操大辦的不良風氣。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黨員幹部婚喪嫁娶規定須知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提供參考。

 

關於黨員婚喪嫁娶規定須知

 

規定一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八項規定”精神,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倡導移風易俗,帶動社會各界抵制大操大辦的不良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等事宜”是指婚喪嫁娶、週年祭奠、父母過壽、子女出生、過生日、參軍上學、喬遷新居、工作調動等。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親戚是指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

第五條 嚴格實行婚喪喜慶等事宜“兩報告一承諾”制度。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單位報告,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表》及《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廉政承諾書》,經單位紀委(紀檢組)及主要負責人稽核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辦理喪葬事宜的可在辦理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報告。

(二)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後10日內,操辦人應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婚喪喜慶等事宜辦理情況報告表》,向單位黨組織報告實際辦理情況,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六條 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一)婚喪事宜宴請招待一般不得超過10桌 (100人)。

(二)宴請人員嚴格控制在事前備案的範圍內,不準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採取其他“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第七條 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藉機斂財,公權私用。

(一)嚴禁以任何形式邀請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親戚以外人員和任何單位的禮金及禮品。

(二)嚴禁參加親戚以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的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藉機送禮金及禮品。

(三)嚴禁以組織名義通知、操辦應由個人操辦的婚喪喜慶等事宜,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四)嚴禁動用公務用車或利用職權借用下屬單位、企業車輛。

第八條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擾民驚鄰,炫耀權力。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中心城區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應從嚴控制規模和時間,不擾民、不驚鄰、不汙染環境。

(二)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過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舉辦低俗演藝活動、大量燃放煙花爆竹等擾民類活動;不準佔用公共場所、街道、公路、居民區等公共資源。

(三)婚禮和殯葬車隊應自覺控制數量規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九條 本單位人員辦理婚喪事宜的,為體現組織關懷,可以組織名義前去祝賀或慰問,其他領導同志和同事不再以個人名義參加。

第十條 嚴禁借工作調動之機迎來送往、相互宴請、贈送禮品等。

(一)要簡化迎送工作,不準擺設餞行酒、接風宴和其他名義公款宴請。不準接受管理、服務物件,下屬單位和個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迎送宴請。

(二)調出單位不準向調出領導幹部贈送禮品、紀念品,贈送或低價轉讓公共財物;領導幹部不準接受調出單位,管理、服務物件,下屬單位和個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紀念品。

(三)調出領導幹部應在一週內按規定辦理財務、公物、車輛、辦公室的交接工作,不準以任何理由佔用調出單位的公款及固定資產。交接完畢後,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情況報告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執行本規定情況列入年度考核、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的內容。各級黨委(黨組)對落實本規定情況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儉節約,杜絕奢侈浪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通過明察暗訪、受理舉報、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品、禮金,一律收繳。對惡意瞞報或採取其他方式逃避監督的,或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 對履行責任不力,造成管轄範圍內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事宜、藉機斂財、造成不良影響的,既要追究黨委主體責任,又要追究紀委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二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切實解決黨員幹部利用婚喪嫁娶之機大操大辦、收禮斂財、濫發請帖等問題,近日治多縣紀委發出通知,重申《關於規範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的規定》,堅決糾正黨員幹部借婚喪嫁娶機會斂財的歪風。

通知要求:

全縣各級黨組織要把規範黨員、幹部操辦酒席行為作為正風肅紀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加強教育督促監管。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以身作則,嚴格執行規定要求,同時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全縣紀檢監察幹部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反映黨員、幹部違規辦酒席的信訪舉報線索。

通知要求:

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酒席中,要發揚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帶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嫁酒席控制在25桌以內,未經批准一律不準辦理。

黨員、幹部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中,不準以同一事項、不同名義分別宴請、化整為零多次操辦,不準以任何方式邀請下屬工作人員、管理和服務物件參加婚宴,除本人及子女外,不準代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親戚邀請他人蔘加婚宴。不準用公款、公物、公車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黨員、幹部一律不準以任何方式操辦或變相操辦喬遷、生日、滿月、升學、參軍、工作調動(升遷)等酒席。

通知強調:

各級黨員幹部要嚴格執行婚喪嫁娶報備制度。

一是縣管幹部操辦婚嫁酒席須在操辦酒席前10日填寫《治多縣黨員幹部婚嫁喜慶事宜報告審批表》,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查同意後報縣紀委黨風室審批。

二是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非縣管黨員、幹部操辦婚嫁事宜酒席須前10日填寫《治多縣黨員幹部婚嫁喜慶事宜報告審批表》,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查同意後報所在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批。

三是婚宴結束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辦理情況。

四是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申報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員進行申報,並如實報告適用申報規定的其他人員與本人的關係。

五是鄉鎮管理幹部向所在鄉鎮紀委申報(報告),申報(報告)工作參照縣級程式進行。

六是州管幹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在州紀委報備。

七是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好“一崗雙責”,從嚴治理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以鐵的紀律保障本單位本部門的政治生態不斷向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