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流程怎麼設計萬無一失
員工辭職流程,其實是門很深的學問。有些公司在這個流程上不太注意,最後導致公司和員工之間產生爭議。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解除和終止列舉了很多條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所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將承擔很大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做好自己的辭職流程,如何能保證自己在發生爭議時舉出證據?
對於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來說,公司必須讓員工書寫紙質的辭職信。有些勞動者喜歡口頭提出辭職申請,遇見做事隨便的公司,不去深究,其實這就埋下了隱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強調有“書面”二字。口頭的表達,雖然也是一種意思表示,但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考慮到書面有利於最後確認證據,所以勞動者提出離職,還是需要提供書面的辭職信才行。
有些用人單位說,我們公司習慣發email。那麼,員工發出的email辭職信是否能認可呢?這個牽涉到證據的真實性認定的問題。自從email面世之後,法律界給予了高度重視。現在基本對於email屬於書面形式沒有多大爭議。但是問題在於證據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需要核驗真實性。把email作為辭職信的一種形式,不得不在爭論真實性時費很大的功夫。現在不少公司的電子郵件服務系統由公司自己管理,一旦員工提出質疑,如何證明自己沒有對email作出修改?員工的辭職是勞動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需要用人單位給予很高的重視。試想,如果公司和別人簽署一份價值100萬的合約,大家會用email來簽署麼?所以筆者建議還是將書面紙質的辭職信作為要件,不要偷懶。
有些領導說,我的下屬提出辭職,我得挽留啊。直接讓人家提出辭職信,是否把後路給斷絕了?其實不然。沒有人規定寫了書面辭職信後就不能挽留。有書面辭職信後的挽留,根本不會受到辭職信影響。對於員工來說,辭職這個事說與不說,有很大區別,但說的形式卻沒有大的差別。在實踐中,恰恰是領導的曖昧態度,導致該有的辭職信沒有留,最後反而變成了勞動爭議。
在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信之後,公司有必要對擬離職員工作出工作和財務的審查。比如,外部供應商是否有未結事務,外部客戶是否有未結款項,公司內部是否有未結借款和報銷,這些核實需要及時進行。在規定的最後工作日,勞動者有必要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
回到“冰綠茶”的問題,你的公司在整個離職流程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單位沒有你的辭職信,也沒有書面離職手續確認單。如果你一定要回到原單位,可以就此與單位展開談判。但是從職業誠信上來說,你一直都有辭職的意向,公司確實是按照你的意思辦理的離職,所以建議適可而止為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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