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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1、煤礦主要負責人:煤礦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等;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部長(含副職)、科長(含副職)、安全監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區隊長(含副職)等;
  3、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訊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裝置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業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訊號工,把勾工;
  (14)採掘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4、普通工種:
  (1)採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飯工、支架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進工:含打眼工、迎頭工、推車工、送飯工、下料工、錨噴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釘道工;
  (3)通風安全工:含風筒工、管子工、風袋工、密閉工、通風工;
  (4)大巷軌道工:含軌道維修工、釘道工;
  (5)電機車跟車工:含電機車跟車訊號工、人行車訊號工、掛鉤工;
  (6)電瓶車司機:含電瓶車跟車訊號工、掛鉤工、充電工;
  (7)小電絞操作工:含掛鉤工、訊號工翻滾籠司機、放樓工、連續牽引裝置(梭車、助行器等)操作工;
  (8)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採區運輸機司機;
  (9)水槍工、槍後工、架空乘人裝置(猴車)操作工、驗收員、機電安裝工、井下鑽探工、煤質取樣工、乳化液泵站工、礦燈工、上倉司機(選矸系統司機)、揀矸工、安全生產系統監控工;
  (10)班組長:採煤班組長、掘進班組長、機電班組長、運輸班組長;
  (11)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5、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1、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4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複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進行一次複審。證書複審前應參加複訓和考核。
  3、證書複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複訓記錄等。複審時間至複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複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複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主工種,1—2個兼職工種,但必須經過相應工種的安全培訓。
  三、處罰規定:
  1、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500元,並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準持證上崗;外聯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予以辭退,並罰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500元的罰款。
  3、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的處罰,一律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並對其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100元/人次。
  四、財資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複訓及證書的按期複審;礦安監部負責檢查考核。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