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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出勤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鄉機關工作人員出勤行為,嚴格幹部管理,強化效能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機關出勤制度

上下班管理

1、鄉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按時上下班。未經鄉黨政主要領導批准比規定時間晚到早離鄉機關10分鐘以上的,為遲到早退。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下的,1次扣款10.00元;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的,1次扣款20.00元。應作曠工處理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以曠工處理。

2、鄉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於工作日上午、下午到崗時由本人在鄉黨政辦公室簽到。因下村、開會、學習、聯絡工作、出差、請假不能簽到的,必須及時向鄉黨政辦公室通報本人確實去向,由鄉黨政辦公室在簽到簿上註明;除此以外為他人代簽到的,對代簽到人1次扣款10.00元。因下村、開會、學習、聯絡工作、出差、請假不能按時到崗的,以會議通知、學習培訓通知、請假條、電話記錄為依據;捏造理由、向鄉黨政辦公室通報虛假情況而不到崗的,以曠工處理。

鄉黨政辦公室負責簽到簿管理,於工作日上午、下午規定上班時間30分鐘後50分鐘內交鄉紀委書記或監察室主任審籤,嗣後收回存檔。

3、鄉機關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在上班時間內,使用電腦從事與公務無關活動的,1次扣款20.00元;捏造理由溜崗的,1次扣款20.00元;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的,以曠工處理,並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以其它方式從事與公務無關活動應當給予處理的,由鄉紀委、監察室報請鄉黨委決定。

請銷假管理

1、鄉機關工作人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出勤的,應當事前具備請假條,報經鄉黨政主要領導批准;特殊情況不能事前報批請假條的,必須及時電話報經鄉黨政主要領導批准,銷假時補辦請假條籤批。

鄉機關工作人員的病事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鄉機關工作人員的婚假、產假、哺乳假、探親假、喪假,請假手續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假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鄉機關工作人員的年度公休假,由鄉黨委、政府統籌安排。

3、鄉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休假)時間到期時,應當按時返回崗位銷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銷假的,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休假)時間到期,既未按時銷假又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以曠工處理。

4、鄉黨政辦公室負責請假條管理。請假條在註明銷假時間後存檔。

有關說明

1、本制度所表述的“鄉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鄉機關公務員、事業人員、工勤人員、在鄉機關協助工作的大學生村幹部。

2、本制度所規定的“鄉黨政主要領導批准”,是指鄉黨委書記或鄉人民政府鄉長批准。

3、鄉機關工作人員因違反出勤紀律被縣以上通報批評的,在按照本制度規定處罰的同時,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由此導致扣減鄉目標績效考核分的,按照所扣減分值的2倍處罰直接責任人。

4、本制度所規定的“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5、本制度所規定的扣款,在鄉機關工作人員發生應扣款行為的次月工資中扣除;次月工資不足以扣除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的,在當季或下季津補貼(績效工資)中扣除。

標籤:出勤 機關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