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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2、開學初第一週為安全教育周,每月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

3、每學期必須對各安全分管負責人,全體教師進行培訓,提出明確要求,簽定安全責任書。

4、每一教師自覺積極接受學校的安全管理安排,完成好本職工作。

5、定期對學校設施裝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6、實行每一時段每一環節安全責任制度,嚴格按工作職責落實安全任務。

7、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重大傷亡事故馬上上報教育局、公安局、學生家長。

8、每學期組織一次突發事件演練,提高師生的自護、自救能力。

9、加強師德教育,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不得讓學生頂替勞動。

10、加強與公安部門,鄰近單位的聯絡,爭取他們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援和幫助。

11、教育學生按時到校,準時回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並與家長簽訂責任書,使家長做好非正式上學期間的監護和教育工作。

標籤:規章制度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