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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方針和原則,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杜絕火災的發生,保護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二條 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班主任對本班的消防負責。

第三條 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群防群治”。各功能室、辦公室和教室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和急救電話120。

第五條 利用各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及培訓,要求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基本技能。

第六條 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至少每年集中組織全體師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講座和消防逃生演練。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七條 保障校內各種滅火設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八條 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第九條 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第十條 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圖書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菸及私自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 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辦公室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電熱毯等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第十四條 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宿舍不準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將予以代管、沒收或上繳公安部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