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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門店牌匾設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城管局門店牌匾設定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中心城區門店牌匾設定管理和統一設定規範,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店牌匾,是指**市中心城區範圍內門店業主(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辦公場所或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定與依法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誌、指示牌、匾額、漏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定著型戶外廣告。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三條 設定門店牌匾,應當事先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查許可。設定人憑核准的《市區門店牌匾設定效果圖》和《市區門店牌匾設定許可證》進行設定。
  第四條 新建的建築物,需分戶出租的臨街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各出租戶的門店牌匾進行統一管理,門店出售、出租前,房屋開發或產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統一規劃設定門店牌匾支架,由各承租方申報在預設的支架上設定門店牌匾。
  第五條 設定門店牌匾可能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申請設定前應當徵得利害關係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 門店牌匾的設定應當安全、美觀,與環境相協調,有利於美化市容景觀、城市文明建設和方便人民生活,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製濫造、殘缺破損、汙漬明顯、缺筆少劃,損害市容市貌的;
(二)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城市容貌標準、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的;
(四)妨礙交通、影響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環境汙染的;
(五)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設施,佔用公共場所、人行道、公共綠地的;
(七)形象醜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內容的;
  第七條 每個門店原則上只允許設定一塊門店牌匾;在一樓臨街門面較寬的,可根據其規模在一樓門上沿同一水平設定區適當增加。
  第八條 經核准設定的門店牌匾,設定者因歇業、解散或登出的,應當停止使用該牌匾,並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九條 需要變更門店牌匾的設定位置、規格、形式、名稱的業主,應當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重新申報。
  第十條 門店的牆體、立柱、門框、門體、窗體上,原則上不得張貼或設定小廣告、小招牌。
確需設定的,經批准可在一樓立柱上方設定微型挑出式燈箱,或者在玻璃門的上線160㎝以下,下線60㎝以上範圍予以張貼,並講究美觀、對稱、和諧。
  第十一條 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製作,且質量、品位、安全效能較高的硬質門店牌匾的最長設定期限為3年;採用精通材料、工藝、技術製作的硬質門店牌匾的最長設定期限為2年;採用噴繪布加圖文打印製作的非硬質門店牌匾的最長設定期限為1年。
  設定期限屆滿時該設定仍然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報繼續使用該門店牌匾。否則,按無證設定處理。

第三章 品質控制

第十二條 新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築物立面門店牌匾的設定,不得采用噴繪布加影象打印製作。
  除全國統一的牌匾、商標、標識、臨街建築物的門店牌匾,原則上採用硬質化材料做基板、面板、頂板、底板。
  傳統老字號店鋪,其門店牌匾的材料可採用木材、石材等傳統材料加工,保持傳統文化特色。
  門店牌匾的支架,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範》,不得裸露支架,外框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包邊。
  第十三條 設定門店牌匾的單位和個人,對牌匾設定負有安全責任。門店牌匾應當由相當設計資質的廣告企業或建築裝飾企業進行設計、製作、安裝。
  第十四條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製作門店牌匾。門店牌匾應當形式輕巧,儘量避免遮擋建築裝立面,影響建築風格。

第四章 規格控制

第十五條 門店牌匾的設定規格,必須與建築物相協調,使其與樓體和相鄰的門店牌匾和諧一致。
  在臨街建築物一樓設定門店牌匾,牌匾下沿不得超過一樓門頭上沿,牌匾上沿與二樓下窗臺線至少保持20㎝以上距離;
  簡易(臨建)門面房牌匾高度一般為80㎝~100㎝,商業樓房門面房牌匾高度一般為100㎝~130㎝;
  牌匾的厚度視建築物具體情況而定,整體上要基本保持統一平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門店牌匾設定者應當報請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現場踏勘,確定門店牌匾設定的技術條件要求,經許可後方可設定:
  需要在臨街建築物上設定高度超過130㎝等異形門店牌匾的;
  需要在臨街建築物上設定懸掛式垂直指示牌的;
  需要在臨街建築物上以鑲嵌等特殊方式設定門店牌匾的。
  第十七條 門店牌匾字型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門店牌匾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內容控制

第十八條 門店牌匾的內容應當與工商部門核准的名稱相一致,具體內容為名稱、標誌、色彩。
  門店牌匾的名稱、標誌、色彩一般適用企業(行業)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實施。
  設定全國統一的字型一般適用企業(行業)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的標準。門店牌匾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書寫應當規範準確,無錯別字、繁體字、異體字、缺漏字。
  手書的門店牌匾和傳統老字號門店牌匾中有繁體字、異體字的,必須在醒目位置配設規範漢字副牌。
  門店牌匾中的外國文字,必須與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於主要位置。
  第十九條 如需設定經營服務性文字、圖案和電話號碼的,按經營性戶外廣告收費許可。

第六章 色調控制
  第二十條 新建的臨街建築物和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夜間營業的門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築物立面、其門店牌匾的設定應當與夜景照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達到白天美化、夜間亮化的視覺效果,符合綠色照明、節能環保的要求,並不得采用外打燈的辦法實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一條 門店牌匾不得使用繁俗、低階的背景圖案,做到簡潔大方、素雅協調。同一路段的門店牌匾設定,要達到底色協調、簡潔明快,體現現代城市風格與城市人文環境。
  第二十二條 門店牌匾的色彩處理應根據行業範圍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規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一)家電、五金、汽配修理、電子、機電、化工類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冷色系列,如藍色、綠色、灰色、黃色色相。
(二)食品、餐飲、娛樂類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黃色、暖綠色色相。
(三)時裝、女裝、兒童玩具、兒童服裝類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檸檬黃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的服裝、男士生活用品類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系列,如深藍色、深灰色、深紅、深棕色色相。
(五)星級飯店、行政企業、文化所屬單位類的門店牌匾調色盤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紅色、深藍色、灰棕色色相。
(六)銀行等金融業、醫藥、衛生類行業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企業形象識別系統制定的用色規範,如農業銀行的綠色、中國銀行的白色等。
(七)茶葉飲品、茶館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以綠色、褐色系列有顏色為主。
(八)中國傳統經營行業、老字號店鋪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九)房地產、廣告、裝飾公司的門店牌匾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適當強調應用對比色,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知名企業可以按照其規範用色。
(十)其他未盡類別不設立詳細規定,具有企業識別系統的應按照其規範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