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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廣告的監督管理,有效規範房地產廣告行為,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城建局房地產廣告發布管理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釋出的房地產專案預售、預租、出售、出租、專案轉讓以及其它房地產專案介紹的商業廣告。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產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市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錄影、路牌、牆壁、櫥窗、印刷品、霓虹燈、車體等媒介或形式釋出含有房地產內容的廣告主,必須取得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查意見等相關有效證明檔案,併到廣告發布地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房地產廣告備案或依法登記手續。在市級新聞媒體上釋出房地產廣告,該廣告主應到漢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備案或依法登記手續。

第五條 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六條 凡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地產專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刊登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其廣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
  (二)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
  (四)預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該專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五)違章建設的房屋;
  (六)權屬有爭議的房屋;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釋出預售商品房廣告時,應載明商品房預售證編號和發證機關。其預售廣告中的專案名稱、樓宇編號必須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致,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預訂”等進行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要加強監督,按各自職能依法查處。

第九條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專案情況進行的說明,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第十條 商品住宅應按套銷售,不得出現分割拆零銷售廣告。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面積的,應當表明是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

第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其基準銷售價格。

第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廣告中以參照物表示專案位置的,應以從該專案到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車程等來表示距離。專案坐落位置示意圖,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比例恰當。售樓資料上明示的房屋裝修標準、材料、裝置、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應當真實、準確、清楚。預售、預租商品房廣告,不得涉及裝修裝飾內容。

第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出現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內容。不得出現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的內容。

第十五條 預售商品房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在廣告中有承諾減免或贈送若干年物業管理費的內容。

第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廣告中出現各種評獎、排名、國家或者省示範工程等稱號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明示評獎機關、獎勵種類、有效年份。對列入實施計劃但未經驗收穫得獎勵稱號的,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十七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利用其他專案的形象、環境作為本專案的效果;不得以詆譭其他房地產專案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八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第十九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第二十條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資料、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釋出預售商品房廣告時,應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廣告文字及圖片等證明材料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廣告申報手續;中介機構釋出所代理的預售商品房專案廣告還應當提供開發企業出具給代理人的委託書。廣告主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後出具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證明材料,按照本《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備案或依法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廣告的經營者、釋出者在受理房地產廣告業務時,要查驗相關證件,特別是在受理商品房預售廣告時,必須查驗專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出具的廣告備案、戶外廣告登記等有關證明檔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嚴格按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上核定的房地產廣告內容釋出,不得新增內容。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證明檔案不齊全、內容失實的房地產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釋出房地產廣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別對違法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