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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章程

合夥公司章程
1.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

  2.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註冊登記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廣東省_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號。

  3.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5.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6.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二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7.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別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8.公司的資本全部由股東自願出資入股。

  9.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

  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

  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資_____萬元,其中貨幣________,實物______,工

  業產權________,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

  3.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

  議或質詢。

  5.在公司辦理清算時,按所持股份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出資;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已經工商登記註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

  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

  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確需要轉讓出資,按《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辦理,但需在30天前用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賬目結算清楚,方能把所認股金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______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

  董事會設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 董事長(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式是董事會選舉或由佔有股份最大的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46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按《公司法》第49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第50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公司法》第59-63條的規定。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條至181條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務清單。並按《人司法》第186條的規定辦理。

  10.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1.股東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第191條至195條款規定程式、事項進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標籤:公司章程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