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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方式方法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方式方法

規章制度制訂以後,應向所有員工公示,方始有效。同時規章制度公佈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企業是否具有罰款權、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效力問題等等,需要HR在執行操作中深刻理解、有效操作。

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單位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企業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裡。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於今後在仲裁庭或法庭舉證?一般實務中,規章制度公示方法如下:

(1)員工手冊發放法(要有員工籤領確認)

(2)內部培訓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人員簽到)。

(3)勞動合同約定法。主要在勞動合同簽訂時,員工已閱相關規章制度等。

(4)考試法(開卷或閉卷)。對相關規章制度內容進行員工考試工,以證明員工知曉該規章制度等。

(5)傳閱法。規章制度制訂以後,向每個員工進行傳閱,在閱讀後員工應簽字證明已閱該制度等。

(6)入職登記表宣告條款。在入職時,向勞動者提供相關規章制度讓其閱讀,並提出意見,如不存在反對意見,則簽字宣告本人已閱相關制度並遵照執行。

(7)意見徵詢法。對已制訂制度向勞動者徵求相關意見,如勞動者沒有相關意見就公佈執行。在徵詢意見時,勞動者應當簽名表達自己有意見及相應意見,或無意見的態度。

(8)公證見證法。如進行公證、律師見證等方法以證明進行了公示。

(9)錄音錄影法。如對告知勞動者或勞動者籤閱相關規章的情形進行錄音錄影。以證明單位確已公示告知。

但同時,HR工作者也應當盡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網站公佈法(舉證困難)。主要該類證據易修改、不好固定,一般不主張使用。

(2)電子郵件告知(舉證困難),同上。

(3)公告欄,宣傳欄張貼。主要是很難證明已公告或公示,或勞動公告公示後勞動者確已看到。

標籤:規章制度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