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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

四川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

四川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方案

 

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環辦固體函〔20199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73號)要求,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運處體系,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不及時、轉運不通暢、處置成本高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及時、規範收集處置,防控環境風險,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作為打贏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短板,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險廢物收運處體系,不斷提升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水平,堅決遏制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轉移和傾倒,確保長江黃河上游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2023年底,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基本建立,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理逐步規範,環境風險得到有效防控,各市(州)危險廢物規範收集率達到90%以上。

二、試點範圍

(一)試點地區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進,重點對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較多、轄區內尚未設立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含焚燒、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區域開展試點工作。

(二)試點單位

鼓勵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自行或者引入專業單位建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點,作為園區基礎配套設施;鼓勵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主要指焚燒、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或者參與建設集中收集點。綜合考慮各市(州)監管能力、危險廢物產生量、來源、工業園區數量佈局以及區域特徵等情況,全省佈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單位總數為58個(詳見附1)。

(三)收集範圍

禁止收集、貯存以下危險廢物。

1.廢鉛蓄電池;

2.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反應性的危險廢物;

3.具有感染性、損傷性、病理性的醫療廢物;

4.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險廢物;

5.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6.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必須單獨收集的,從其規定。

將全省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以下(含100噸)的工業企業,機動車維修與報廢拆解單位,實驗室、家庭源危險廢物及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納入集中收集範圍;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於100噸的大型企業,其產生的少量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線上監測廢液、廢熒光燈管、廢活性炭等,原則上可納入收集範圍。

具體收集範圍按照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確定。

(四)收集規模及貯存期限

試點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收集需求、實際貯存條件等,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收集規模。每個試點單位年收集總規模不大於5000噸,最大貯存量不超過有效庫容的50%,最長貯存期限不超過1年。

(五)試點時間

試點工作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1231日。

三、試點要求

(一)試點單位條件

詳見《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

(二)市(州)申報及審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應結合區域實際,合理規劃佈局收集貯存設施建設地點,於2021628日前,確定試點單位名稱並通過官網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同時,將試點單位名稱、專案建設地點、規模、進度安排等書面報送生態環境廳。

(三)試點單位申請及稽核

試點單位應根據本方案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編制具體實施方案,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評等相關手續並完成設施建設後,按程式向生態環境廳提交辦理許可證申請。生態環境廳收到申報材料後,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及核查,並進行公示。公示後符合條件的,生態環境廳按程式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試點單位在優先保障本轄區內中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範收集的基礎上,原則上可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收集活動。

(四)退出要求

試點單位因自身原因需終止現有危險廢物試點專案時,應依法對經營設施、場所等採取汙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並依法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轄區內試點單位名單,督促指導試點單位按要求推進收集貯存設施建設,同時要發揮縣(區、市)和園區的指導作用,確保試點單位有能力承擔試點任務,做到收運及時、服務到位、規範管理。各市(州)應於每月25日前向生態環境廳報送試點工作實施進度。

(二)落實主體責任

各試點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切實加強主動服務意識,認真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關於修訂〈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指標體系〉及〈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評級指標〉的通知》(川環辦函〔2018252號)開展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

(三)強化日常監管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監管,把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不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活動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10日前向生態環境廳報送試點工作總結。生態環境廳將結合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分析總結,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0231231日。施行期間,若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1各市(州)試點單位數量表

2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


1

 

各市(州)試點單位數量表

 

地  區

試點單位數量(個/地區)

阿壩、巴中、甘孜

1

自貢、遂寧、內江、廣元、宜賓、瀘州、廣安、資陽、涼山

2

攀枝花、德陽、樂山、南充、達州、雅安、眉山

3

綿陽

4

成都

12

合計

58

 

 

 


2

 

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

 

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73號)要求,進一步健全全省危險廢物收運處體系,切實解決中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問題,結合四川實際,制定《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式等內容,適用於全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單位申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65號公告)

(四)《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範性檔案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2019年 第22號)

(五)生態環境部《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

(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0696號)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73號)

(八)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川環發〔201811號)、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於繼續試行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川環辦函〔2020266號)

三、申請條件

(一)有3名以上技術人員(環境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從事固廢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集中收集點應進入工業園區或者工業集中區,依法履行環保、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專用車輛及裝置,或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運輸。

(四)有與所從事的危險廢物收集類別、能力相適應的入場廢物檢測分析能力,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分析檢測。

(五)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貯存場所、設施、裝置、包裝容器以及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收集貯存易揮發的危險廢物時,應設定貯存面積與收集規模相適應密閉貯存庫,並配備相應的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收集的危險廢物有明確的利用處置去向。

(六)與全省固體廢物資訊化管理系統聯網,配備高清視訊監控系統。

(七)建立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措施(參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執行)。

四、申請材料

(一)《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參照《四川省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規則(試行)》);

(二)相關證明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經歷、在崗職責說明。

2.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及批覆檔案的影印件,專案工程質量、消防、安全滿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要求的證明材料。

3. 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人員資質證明材料,委託運輸須提供委託運輸合同。

4. 入場危險廢物分析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5. 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及貯存設施、裝置和配套的汙染防治、應急救援設施等證明材料,關於易燃性、不相容危險廢物的特別防範措施等。危險廢物貯存庫房數量、面積、貯存能力、分類分割槽貯存危險廢物情況及庫房分割槽平面佈置圖;專案防滲設計、施工和監理報告等。委託利用處置合同及受託利用處置單位資質影印件。

6. 視訊監控配備情況說明及相應照片。

7. 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經營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備案意見。

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影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騎縫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五、辦理程式

(一)申請單位(試點單位)向四川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省政務中心)生態環境廳視窗提交申請材料。

(二)生態環境廳視窗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現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原因。

(三)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及現場核查,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書。

(四)申請人或申請人的承辦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到省政務中心生態環境廳視窗領取辦理結果。

六、辦理時限

承諾時限:8個工作日(技術評估、專家組現場審查、企業整改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核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審批決定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核發《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許可證期限至20231231日。

九、聯絡方式

(一)聯絡電話

省政務中心生態環境廳視窗:028-86936253  028-86912860

(二)網上辦事大廳

四川省政務服務網: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三)投訴電話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訴電話:028-96960

四川省政務服務熱線:12345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028-80589003


四川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