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勞動爭議起訴狀2篇 "訴訟之聲:勞動爭議紛爭的終極法寶"

本文將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起訴狀的相關內容。勞動爭議是現代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而勞動爭議起訴狀則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尋求正義的重要法律手段。通過本文,讀者將瞭解勞動爭議起訴狀的要點、格式以及其編寫過程,有助於提高對勞動爭議法律程式的理解和應對能力。

勞動爭議起訴狀2篇

第1篇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x0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稅後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3月1日至x8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原告於x8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後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x8年6月1日至x9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於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x8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於x8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x8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為。於是依法向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x9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x9〕第16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x8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為,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為程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式違法行為均判決單位行為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為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注:該案最終由法院調解結案,被告製衣公司賠償原告18000元。

勞動爭議起訴狀2篇

第2篇

業主 ....,女,..歲,..族, 年 月 日出生,地址xx市......市場,聯絡電話 。

被告(原申請人):郭...,男,....年..月..日出生,住xx市..............。聯絡電話...........。

原告因不服(....)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一、撤銷(....)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被告並非原告的職工,與原告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從事機械銷售,沒有售後維修這項業務。被告稱20xx年6月到原告處工作,負責維修單位售出機械裝置,月工資1500元。毫無事實根據。更談不上原告安排被告到河北省滄州維修裝置及受傷後還為其支付醫療費用。

二、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並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

(1)關於簡訊。①被告於x年6月11日收到的:....,10日去濰坊調機,11日早點出發去滄州,李總(滄州客戶)............維修機器,換件告訴我。若有問題打我手機。②被告於x年6月14日收到的簡訊:他(被申請人處李總)明天從上海回北京,不回,之後從北京去滄州,你安心養傷吧。第①條簡訊於x年6月11日形成,表述的卻是x年6月10日的活動安排,可以看出此條簡訊缺乏真實性。第②條簡訊,與所要證明的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現在在網路上有一種流氓軟體,可任意篡改來電號碼。購買和操作也十分容易。簡訊和通話記錄完全可以偽造。再者,上述兩條簡訊從收到(x年6月11日、x年6月14日)到仲裁庭開庭(x年3月18日)歷時已經有八個月之久。簡訊通常不可能保留這麼久。因為手機儲存簡訊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接收的簡訊超過手機簡訊儲存能力,手機就會自動刪除日期靠前的簡訊。從被告所提供的簡訊清單可以看出,被告的手機接發簡訊很頻繁,所以上述兩條簡訊不可能留到八個月之後。所以從這一方面也可以反證出上述兩條簡訊不具備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

(2)關於農業銀行銀行卡及賬單明細。此證據與被告所需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此卡係為被告個人銀行卡,其中的資金往來等情況原告也一概不知,原告也從未向此卡中打過錢。被告單單拿出一張銀行卡就說同原告存在勞動關係是沒有依據的。

所謂工資卡,是指用人單位同銀行簽訂工資代發協議,到工資發放日有銀行統一將貨幣以工資的形式從用人單位的賬戶轉入職工賬戶內的一種工資發放工具。本案中,被告並沒有提供單位同銀行簽訂的工資代發協議。而且賬單明細記載的出入賬金額大小不一、數額相差甚遠、轉入時間也不是以月為週期。如果是工資的話數額一般應是相等的,轉入的時間也應該是有規律的。而且轉入資金也沒有註明是工資專案。所以根本無法證明是工資卡。現在普通的銀行借記卡使用相當普及,故被告稱所提交的農行卡就是原告為被告發放工資的工資卡,顯然是毫無根據的。

(3)關於證人證言。作出證言的證人身份不明、也並非是原告的職工,且證人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出庭作證。故此證據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缺乏真實性。

(4)關於簡訊清單、明細話單。這兩份書證只能證明被告曾與誰用通話及簡訊的方式聯絡過,但並不能體現其通話及簡訊的內容是什麼。故此兩份證據與證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況且被告提供的簡訊清單、明細話單沒有任何部門的蓋章確認,其真實性無法證實。

(5)關於汽車票。汽車票為公開發售,很容易得到。且此證據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

(6)關於病歷檔案。在病歷檔案的病人資訊填寫處,有工作單位這一項。被告填寫的是家庭所在地xx市開發區。如果被告是原告的職工,那填寫此項時應很自然的就會寫上工作單位的名稱。而被告恰恰沒有寫。這也能夠充分反證出被告並不是原告的職工。且病歷檔案只說明瞭被告受傷及治療的情況,與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天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