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租賃合同6篇 合同糾紛訴訟:優中選優
本篇文章將圍繞“起訴狀租賃合同”展開討論。當面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糾紛時,起訴狀是租賃方表示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法律手段。通過了解起訴狀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注意事項,希望能為租戶們提供寶貴的法律指引。
第1篇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暫計至20x年12月,共6個月)。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於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2篇
出租方願意將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1、每年租金為為人民幣元整(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元,每米櫃檯不得超過元。
2、從第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年為元,第年為元,第四年為元)。
3、為減輕承租方負擔,經雙方協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額約定如下:
4、承租方必須按照約定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給予承租方天的寬限期,從第8天開始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每天按實欠租金%加收滯納金。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門市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2、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繳納,(水錶表底數為度,電錶底數為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承租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承租方繳納,(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頻、有線電視等裝置的費用)。
第六條在租賃櫃檯經營活動中,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製作租賃櫃檯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櫃檯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
2、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不準將櫃檯出售給與櫃檯原有經營範圍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違反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規定,擅自在商店門前或佔道設定的櫃檯(包括在店內自行設定妨礙顧客出入的櫃檯),禁止出租並予以撤銷。
5、不準為承租方提供銀行帳號、票證和服務員標牌。
第七條在租賃櫃檯經營活動中,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2、必須在承租櫃檯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檯標誌。
3、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檯,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文明經營,禮貌待客,出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出售商品後,要向消費者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
5、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損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6、必須按稅務部門的規定,辦理納稅登記,依法納稅。提前停租的,應向原納稅機關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和繳清稅款等有關手續;
7、禁止轉借、出賣、出租和塗改租賃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自覺接受工商、稅務、物價、衛生、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服從出租方的指導與管理,執行營業場所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出租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出租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出租方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出租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暫計至20年12月,共6個月)。
20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年2月5日至20年2月5日,月租金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4篇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元及利息(暫計至20xx年12月,共6個月)。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5篇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生異議,於是經雙方協商,在年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並已銷燬。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條第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條第款第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年月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年月號,物業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6篇
原告與被告於20年9月7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莊園8#樓的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20年9月8日至20年9月7日,共計36個月。租金為每月5000元,支付時間分別為20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年9月7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年9月8日至20年9月7日房屋租金元及押金5000元,並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元。20年12月,在原告忙於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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