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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租賃合同5篇 合同爭議凸顯:起訴駁回租賃協議

本文是針對租賃合同起訴狀的一份簡要介紹。租賃合同廣泛應用於各種場合,但爭議也相應不可避免。起訴狀是正式的法律檔案,旨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租賃問題。本文將介紹起訴狀的基本要素和相關流程,幫助讀者瞭解如何適當起訴租賃合同糾紛,歡迎閱讀更多內容。

起訴狀租賃合同5篇 合同爭議凸顯:起訴駁回租賃協議

第1篇

何x,男,漢族,20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x,地址:x229號3單元602號;

範x,男,漢族,20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x4570,地址:xx村6組17號;

彭x,男,漢族,20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43x217,地址:x開發區45號。

被告: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業廠區。

1、依法判定xx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押金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人民幣500萬元;

原告(原告三人之間的關係為自然合夥人,合夥人略有變動,有相關合法變更手續證明)於20xx年0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xx客運站租賃合同》。截至今日這段時期內,原告屢次強烈要求被告嚴格按合約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被告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完全視合約為一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各項約定,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嚴重違約事實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交付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問題重重 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的建築物應該是合法合規合標的。時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築物主體工程及附屬物都未合格驗收,主體工程合格驗收證仍遲遲未見下達。車站在原告連續經營長達一年後,被告的施工人員依然駐守在車站,還隔三差五地進行相關專案的施工和整修,就連消防許可證亦是不久前才審批下來。與此同時,被告擁有車站物業相關的資料和手續只有部分與原告溝通或移交過。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車站的建築物及附屬物究竟還有多少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或合格驗收。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 “xx汽車客運站”與事實上由被告協助辦理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是兩碼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相關規定,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為“地名+標誌名+(汽車)客運站”,如“廣州××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的站名為“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xx××汽車客運配客點”,而以範才云為法人註冊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為客運站(配客點),而合約上所簽約的“xx汽車客運站”,只有等級和簡易站才能配有該名,而目前經營範圍上明確規定為(配客點)的xx客運站,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配用“xx市xx汽車客運配客點”這一名稱,而不是現註冊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這一名稱。顯現,合約上所簽署的“xx汽車客運站”跟實際營運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範圍方面完全是南轅北轍、極不吻合。

3、核心經營租賃物遲遲未實際履行 《xx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資成立的xx客運站及xx市xx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而事實上,原告現經營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資成立(法人代表為範才雲)的,被告只是充當一個協助辦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連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標的物,被告從一開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資成立的公司給原告實際經營使用,難道不是蓄意欺詐和有意違約嗎?同時租賃期間,合同約定由被告出資成立的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雖未明確什麼時間成立、如何成立等問題,但原告經營車站長達一年之久後,被告對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反應和作為,甚至避口不談或虛與委蛇。而xx客運站實際經營的需要,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便顯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無法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營運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客運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無法正常開展自身的線路業務,致使原告進駐車站長達一年之久依然連續鉅額虧損、債臺高築,蒙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被告的不作為和違約行徑,嚴重有悖原告承包車站經營的初衷,原告就連一個核心業務的客運有限公司都沒有,拿什麼去談車站實際性的經營和潤利呢?

4、其它違約事實 《xx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四款:“該客運站可先以臨時配合點名義進行營運,並開始報驗,一年後,政府部門方可按客運站的營運情況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後,方授予三級站的資格”。其文字中的‘配合點’按規定應為‘配客點’,不知被告是有意為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此來逃避法律事實。同時,一年之後,xx汽車客運站雖經相關部門驗收後,但因主體工程未合格驗收和消防資料不齊等原由,三級站資質亦遲遲未見授予下來,被告完全對這一約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xx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八款:“甲方應負責與xx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途徑xx、並在xx境內經營客運的車輛務必進入xx汽車客運站,由乙方統一管理”。合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商請xx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等。而事實上,被告對這一約定沒有任何積極作為的表現,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訴和上訪政府各主管部門後,才有了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 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所述,被告已嚴重違反合同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規定,被告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同時,被告的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狀,請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辦理和審判。

起訴狀租賃合同5篇 合同爭議凸顯:起訴駁回租賃協議 第2張

第2篇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暫計至20x年12月,共6個月)。

20xx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元,每月5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5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合同簽訂後,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20xx年10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於6月8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租金給原告。但是,被告卻無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於被告不能依約支付租金給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第3篇

原告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被告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被告 ,(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住址: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市房屋租賃合同》;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元(暫計至年月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佔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元(年月至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佔用房屋之日);

年月日,被告因(飯店或店鋪經營 或個人)需要而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區鎮(東、西、南、北)路號、號和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該房屋的租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大寫: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於本合同簽訂後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後支付時間為每年的、、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裝置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後,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後,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於年月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法院,請依法支援原告訴請。

第4篇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地處一間,經雙方協調一致簽訂此合同。

三、租賃費用元,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交清第一期房租,以後每年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交清下一期房租,乙方不能按時交房屋租賃費用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營業。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許可不能轉租他人。如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或進行非法活動,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要依法經營,搞好防範措施,安全用電。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現火災、水災,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要負責賠償(因房屋本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除外)。

五、乙方租賃房屋期間要保持房屋結構設施原樣,在未徵得甲方同意下,不得進行隨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租賃期間損壞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

六、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間,承擔土地改變用途使用稅、房屋出租稅以上兩項費用,其他稅費(包括水、電費及取暖費)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間,不承擔國家徵用、擴路、退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但發生此類事件,甲方願意退給乙方未使用期間的房屋租賃費用。

八、乙方在租金相同的`情況下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宣告是否續租。如乙方繼續租用,雙方商定租賃事項,簽訂合同。如乙方不再續租,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中在房屋門上張貼出租廣告。

九、合同期滿,乙方不再使用該房屋時,保持房屋原樣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門側張貼遷址廣告一個月。

十、房屋租賃期間,雙方不得藉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須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支付三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一、此合同經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兩份,共同持有。

第5篇

原告:,男,族,年月日出生,地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二:機電裝置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1, 判決解除原告和被告一與被告三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3, 判決三被告退回原告繳納的首付購機款元,已經支付的租金元(截止年月份),賠償原告因機器故障和被告不告知使用密碼造成的停工損失元;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一和被告三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三向被告一購買被告二生產的線切割機一臺並出租給原告,價格為元。原告先向被告一支付首付元作為對被告三的保證金,餘款元由被告三支付給被告一,保證金分期抵扣原告應當支付給被告三的租金。被告一於年月日將機器送到原告工廠。

但是,原告在使用該機器的過程中,機器多次出現故障導致不能使用,給原告的生產造成很大的影響和損失,而且該機器出現的多為同一類故障,經生產廠家被告二反覆維修仍不能徹底解決。

因為機器的多次故障,被告一和被告二於年月日向原告作出書面《機臺保固承諾書》,承諾如果半年內再出現承諾書中列明的三種常見故障,被告就換一臺新機器給原告,如果換機後再發生此類故障,則退機處理。

然而,一個月以後該機器又再次出現以上故障,於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對原告作出的承諾給原告換機,但是被告一再拖延,拒絕按照承諾書的承諾履行換機義務。三個月後,該機器再一次出現以上故障。原告要求被告一換機,被告一仍然不予理會。

因此,對於原告來說,該機器的實際情況和被告的實際行為,已經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