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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三篇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關係出現糾紛時如何處理?以下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希望能幫到你。

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三篇

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篇1

  上訴人(一審被告):於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漢族,身份證320×××××××,住南京市鼓樓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漢族,身份證號620×××××××,住南京市棲霞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漢族,身份證號320×××××××,住南京市棲霞區。

  上訴人因相鄰關係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2、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相關訴訟費。

  上訴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有失公正,無故擴大上訴人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根據南京市鼓樓區號203(204)室房屋結構圖就認定該過道為公共通道判決拆除,有違客觀事實,並未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不利於解決相鄰糾紛。上訴人所佔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結構圖來看,此通道僅上訴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戶根本無法使用。但因為該房原為廠房,設計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該通道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公共部分。上訴人佔用該通道也是逼不得已,是因為被上訴人的204室衛生間漏水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訴人佔用通道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到被上訴人的生活居住。

  一審法院還認為上訴人203室北面防盜門與被上訴人204室北面防盜門現相鄰較近,雙方同時開啟時互相有影響。上訴人認為這個相互影響不是上訴人佔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訴人沒有佔用通道,只要被上訴人的204室正常開門,就會影響上訴人的正常通行。上訴人認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門改裝成向內開,這個問題也就解決了,並沒必要判決上訴人拆除通道建築。

  2、一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上訴人認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上訴人對該通道有專有權。

  基於以上理由,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篇2

  原告:何xx,男,漢族,1969年12月出生,住xx區xx鎮xx街71號2-1。聯絡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漢族,1972年4月出生,住xx區xx鎮xx街101號2-1。聯絡電話:xx-xxx-xxx-xxx

  案由:相鄰關係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搭建的棚屋。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何xx與被告李xx系相鄰關係,兩家居住均為二樓,二樓之間有一採光井,高度為2.3米,被告李XX在自家涼臺邊搭建寬的棚屋,佔用採光井寬度1.5米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何xx家的通風、採光造成很大影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何xx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未果。

  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之規定,特將本案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搭建的棚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 x日

相鄰關係糾紛民事起訴狀篇3

  上訴人:楊xx(一審原告),女,19xx年1月生,x族,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路40號。

  被上訴人:李xx(一審被告),男,19xx年x月生,x族,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鎮南門街12號。

  上訴人因物權確認及相鄰權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xx縣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xx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雲南省xx縣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xx初字第16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該北牆整段屬上訴人所有。

  二、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所訴爭的“南北鄰接處牆體”貌似統一牆體,但根據本地建築習慣實際應區分為二段:西段為原告所有;另一段實則為兩家間的圍牆,按習慣應屬雙方共同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該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提供了足夠多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北牆”(包括上訴人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屬上訴人所有,在上訴人提供的《杜社官紙》中有明確記載:“北至北廂廈,滴沿水李姓天井”。這就是該“北牆”的歷史原貌,原本所謂的“北牆”靠西部分是正房,而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部分則是“北廂廈”且滴沿水直接滴入李姓天井。對於此,從南門社群的《證明》和楊自湘的《情況說明》都可以得到印證。

  其次,從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該房屋被拆以前的照片中也可以清楚的看出,該“北牆”(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上以前建有廂房,既然是廂房,那怎麼能認定為“圍牆”呢?既然有廂房那麼一定會有滴沿水,既然以前就有滴沿水,那麼,現在又怎麼能將該段“北牆”劃歸為共同所有呢?

  最後,一審法院將“北牆”(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段劃歸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李宗寶共同所有,理由是“尊重歷史、方便生活,依古照古。”可是從以上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看出該“北牆”(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段在拆除以前有廂房才是歷史,有滴沿水入李姓天井才是歷史。說到方便生活,可以看出上訴人現在的房屋可以說是百廢待新,壓沿石東側起至鋪面石腳西外皮止的北牆段更是高高聳起,搖搖欲墜,隨時都有傾倒砸傷人的危險,加之一審法院將該段牆劃歸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李xx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處分,那麼,隨時傾倒的危險誰去排除,隨時傾倒的危牆怎麼會方便生活呢?

  綜上所述:相鄰權充其量最多不過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絕不是對所有權的剝奪,故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特上訴於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xx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一五年一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