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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調解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調解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調解書

原告:常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xx新技術開發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於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

委託訴論代理人:王某,xx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xx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工業園xx高新大樓。

法定代表人:黃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胡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住所地:xx區xx大道某號。

負責人:高某,該行行長。

委託訴論代理人:王某,xx某(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論代理人:章某,xx某(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某與被告於某、第三人xx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5日立案後,由審判員郝某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於某與第三人xx某地產有限公司簽訂的《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權利、義務由原告常某享有;
2、判令被告於某與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甲方(借款人即抵押人)的權利義務由常某享有;
3、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協助原告辦理將xxxx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大道某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原告常某名下的手續;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於2008年10月建立戀愛關係,2010年10月分手,2009年9月原告決定購買位於xxxx新技術開發區的一套商品房,由於原告曾有信用卡久款的記錄,銀行放貸資信審查可能難以通過,為了順利通過銀行的放貸資信審查,原告與被告協商決定借用被告名義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購買房屋,但實際購房人是原告,購買房屋的首付款由原告出資,按揭貸款也由原告按月轉賬至貸款賬號償還,房屋由原告居住,被告僅僅在房屋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上簽字、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為原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於某與xx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09年11月3日簽訂的《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三方同惠,其中由於某承擔的權利義務由常某承擔;

二、常某分兩期向於某支付x元,其中第一期x於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x元於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

三、若常某未按上述第二項如期支付款項,則常某按x元的10%支付於某違約金x元;

四、xx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17年10月24日前配合常某辦理位於xxxx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大道某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將該房產登記在常某名下,辦理產權相關費用由常某承擔;

五、本案案件受理費x元(已減半收取)由常某負擔(已付)。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子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