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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範本


房屋居間買賣合同提要:


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範本

合同之買方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以下稱買方)

聯絡地址及電話: (保證該地址為有效之聯絡及通訊地址)

合同之賣方為: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以下稱賣方)

聯絡地址及電話: (保證該地址為有效之聯絡及通訊地址)

合同之居間方為廣州市番禺方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居間方)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南華路1-3號鋪

買賣雙方經居間介紹、協助磋商,同意購入及出售位於

之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雙方就該物業買賣交易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物業現有之產權憑證(如《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注面積 平方米;本次交易該物業總價為人民幣

元,賣方或其授權代表保證對該物業擁有合法的所有權、處分權。如存在隱瞞與該物業買賣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等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或由於賣方原因導致該物業無法辦理產權交易手續的,賣方應賠償由此而給買方及居間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買賣雙方協定以第 項所述情況購入及出售該物業,買方或其授權代表已全面檢查、清楚瞭解該物業的所有情況並無異議:

(1)以現有之狀況購入及出售該物業;

(2)連現有之租約購入及出售該物業。

三、買賣雙方確認,買方選擇以下第 種付款方式進行交易:

A、一次性付款適用:

(1)人民幣 元買方須在簽訂本合同之同時付清給賣方作為定金。賣方須出示由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稱房管局)頒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該物業的合法產權憑證給買方查驗。如賣方未能即時出示有關檔案的原件,則賣方應將上述定金暫交由居間方代管,並保證依據本合同條款履行,另須於 日內出示有關檔案給居間方或買方查驗無誤後收回定金。如賣方逾期未能出示有關檔案,則視為賣方違約。

(2)人民幣 元買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付清給賣方作為首期部分樓款。

(3)人民幣 元買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做辦理遞件備案交易手續前付清給賣方作為首期餘款。

(4)人民幣 元買方須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安排的交易轉名時間之同時或之前付清給賣方作為樓款餘款。如買方或賣方逾期輸交易手續,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B、銀行按揭付款適用:

(1)人民幣 元買方須在簽訂本合約之同時付清約賣方作為定金。賣方須出示由房管局頒發的《房地產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該物業的合法產權憑證給買方查驗。如賣方未能即時出示有關檔案的原件,則賣方應將上述定金暫交由居間方代管,::並保證依據本合同條款履行,另須於 日內出示有關檔案給居間方或買方查驗無誤後收回定金。如賣方逾期未能出示有關檔案,則視為賣方違約。

(2)買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予賣方。

(3)買

房屋居間買賣合同提要:

賣雙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手續,並委託按揭銀行及居間方代為辦理本次交易其後之轉名交易手續。同時,買方應將首期樓款人民幣 元或按"首期樓款=成交價-定金-貸款額"公式計算所得之首期樓款金額交予賣方。銀行批准貨款在辦妥交易過戶及抵押登記後由按揭銀行按規定程式撥入賣方銀行帳戶。如出現購房總價餘額(即購房總價餘額=成交價-定金-首期樓款-銀行批准貸款額),則買方須於房地產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轉名時間之同時或之前付清給賣方。如買方或賣方逾期辦理交易手續,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C、轉按付款適用:

(1)買方須於 年 月 日交付購房定金人民幣 元予賣方。

(2)買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幣 元予賣方。

賣方收到此款後應在 天內向原抵押銀行辦理提前還款及列印還款清單等轉按交易所需的手續,並在原抵押銀行通知的時間內備齊相關資料協助買方辦理申請銀行按揭手續。

(3)買賣雙方須於 年 月 日或之前到原抵押銀行簽署相關轉按檔案,並委託原抵押銀行及居間方代為辦理本次交易其後之轉名交易手續,同時或之前買方須將首期樓款(首期樓款=成交價-定金-貸款額)交予居間方。該筆首期樓款將根據原抵押銀行相關規定分成兩部分:①需交原抵押銀行託管部分:交原抵押銀行託管部分樓款的具體金額由原抵押銀行稽核定出,該筆款項將由原抵押銀行連同銀行批准貸款按規定程式一併撥入賣方之銀行帳戶;②即時轉交賣方部分:即時轉交賣方部分樓款由居間方代買方即時轉交賣方收取。如出現購房總價餘額(購房總價餘額=成交價-定金-首期樓款-銀行批准貸款額),則買方須於房地產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轉名時間之同時或之前付清給賣方。如買方或賣方逾期辦理交易手續,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應承擔查應違約責任。

(4)銀行批准貸款在辦妥交易過戶及抵押登記後由銀行扣除賣方所欠款項後按規定程式撥入賣方之銀行帳戶。賣方須繳交銀行月供款直到銀行發貸款當月。

四、本次交易政府規定買賣雙方之交易稅費經房管局審計得出具體金額後,買方交易稅費由 方於三天內支付,賣方交易稅費由 方三天內支付,銀行按揭費由 方簽署按揭合同時支付。

五、收樓日期:賣方在完成交易轉名手續及收齊樓款/收齊銀行放款之同時將該物業交付買方使用,並結清該物業交樓前所有未結之費用(如水費、電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物業管理費等)。如該物業原為賣方戶籍地址,則賣方須於交樓後 天內將戶籍遷出該物業。

六、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期限辦理相關手續、交接物業或逾期付款視為違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付給守約方相當於本合約交易價1‰的違約金。超過約定期限七天,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

七、居間方可根據買賣雙方要求協助辦理房屋交易轉名相關手續,並依法承擔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嚴守誠信、高效的服務原則,嚴守有關商業祕密。

八、於居間方就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本次交易所提供的居間服務,本合同成立時,買方應支付居間方居間服務費用人民幣 元,賣方應支付居間方居間服務費用人民幣 元。每逾期一日,則按應付居間服務費用的1%支付滯納金給居間方。

九、合約成立後,因賣方原因導致中途毀約,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並承擔因簽訂本合同後須支付的一切費用。

十、合約成立後,因買方未按本合約確定之程式付款或買方原因中途毀約,賣方有權沒收定金並將房屋再行出售給他人,而買方須承擔因簽訂本合同後應支付的一切費用。

十一、本合同三方均確認,若買方或賣方未能履行本合約或未通過居間方購買該物業,違約方須即時付予居間方合計人民幣 元作為違約金。

十二、本合約三方均確認,本房屋居間買賣合同簽訂後,如買賣雙方協議取消本合同,買賣雙方仍需按照合同支付居間方居間服務費。

十三、若買賣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另行達成的補充條款、協議要求等,凡涉及影響居間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責任等內容,須居間方簽章確認,方對居間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相關部門(如房管局)原因導致交易日期延遲,合約三方均無須承擔賠償或違約責任。

十五、本合同取代三方過往所有之談判、聲稱、理解及協議。

房屋居間買賣合同提要: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合約三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備註(買賣雙方之約定):

買方: 賣方: 居間方:

日期: 日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