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企業為留人遲發年終獎
年底想跳槽的親們,如果老闆說年終獎年後再發,你會咋辦?臨近歲末,企業為“留人”煞費苦心,加薪水、增福利、報銷回家路費……更有企業為防止員工跳槽,使出“狠招”:將本該在年底就發的年終獎放到春節後發放,還有的年前發一半,年後發一半。老闆這樣做,合法不合法?
【鬱悶】歲末想跳槽年終獎讓他糾結
這兩天,林峰(化名)正在為年終獎鬱悶。“走吧,就拿不到獎金了;不走吧,好不容易找到的‘高枝’就攀不上了。”他很是糾結。
林峰在鄭州一家財務公司上班。去年10月份,在朋友的“牽線搭橋”下,他接到某外資企業的“橄欖枝”。新工作不僅薪酬豐厚,重要的是,有大展拳腳的機會。雙方談妥,2012年1月初,林峰就去新崗位報到。
“本打算拿了年終獎,馬上就跳槽。”林峰說,往年,公司都會在春節前20天左右發放年終獎。可上週,公司突然貼出通知,年終獎改到春節後的2月初再發。他一打聽才知道,前兩年每到年底,公司都有員工拿了年終獎之後突然“拜拜”,為此老闆這次使出了“狠招”。
【無奈】遲發年終獎目的是為了留人
和林峰面臨同樣煩惱的還有吳欣,她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我們領導更絕,年終獎春節前發一半,春節後再發一半。”吳欣說。
“遲發年終獎,就是為了留住人,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鄭州市花園路某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坦言,春節前是員工跳槽的“高峰”,“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公司才出此‘下策’。”
某保險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任何一家公司都想用“熟練工”,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人就這麼跳槽走了,誰都不甘心。
年終獎遲發算不算侵權
年終獎算不算工資?延期發放是否侵權?
上述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說,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的獎勵,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權來決定發放範圍、時間以及發放方式。年終獎不僅是對員工過去一年的獎勵,還是對其未來工作的激勵,所以,對於要離職的員工,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給予其年終獎。
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處處長朱永軍說,依照《勞動法》等規定,年終獎雖在勞動報酬範圍內,但不屬於基本工資,“對年終獎,企業擁有自主權,發放多少、什麼時候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考慮”。
“‘留人獎’是否侵權要考慮三種情況。”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黃江明說,首先,要依據勞動合同,看合同中是否規定有年終獎的金額、等級和發放時間;其次,參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關於年終獎的規定;再次,看企業是否將考核工資算在年終獎內。如果這三種情況中,有涉及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一旦企業延期發放,“就屬於侵權行為”。
“遲發年終獎,是對員工的不信任。沒有跳槽想法的員工看到這種情況也會寒心,有可能加速他們的流失。”鄭州市職介中心就業辦主任劉國慶認為,企業主動維護員工的各項權利,讓員工感覺到企業的誠意,才能留住員工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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