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轉正後懷孕不能辭退
最近看到小夥伴發帖,她新換了一份工作,原本打算工作滿一年之後要孩子,但是卻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剛轉正之際,發現自己懷孕了,於是便向公司人事做了報備,沒想到人事隨即就找到她進行私下溝通,想先暫時辭退她,待孩子出生之後再返聘回來......遇到這種情況,她現在也比較迷茫,不知道該何去何從?對此,建議大家瞭解更多“轉正後孕婦被辭退”的相關知識。
職工在轉正後懷孕不能辭退
轉正以後職工懷孕,公司肯定不能以懷孕為由辭退員工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保障了懷孕女職工的勞動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公司不能無故辭退,不然的話就應該按照女職工的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並且員工可以選擇強制恢復勞動關係。
當然,現實職場中,明白這點的公司不少,因此在遇到女職工剛轉正就懷孕的情況時,公司往往會以“建議”的名義,並予以一些口頭承諾,勸其主動辭職,對此,如果懷孕女職工答應主動辭職,在法律上是無法獲得賠償金的,等於自己放棄了權益,因此,女職工面對類似的“職場歧視”,應該嚴詞拒絕,堅定自己工作的態度,只要沒有接到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蓋有公章),就按時上班即可。
孕期被公司辭退的補償金計算
從法律層面來講,公司強制辭退處於懷孕期間的女職工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是需要給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標準如下: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若是懷孕女職工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公司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同時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不支付補償金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若是孕婦在被辭退時,公司拒不支付補償金,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還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實際上,公司並沒有權利規定或者限制職工在什麼時間段才能懷孕。因此,當女職工在轉正之後發現懷孕了,公司是不能將其辭退的,如果公司強制辭退,建議大家向勞動仲裁機構進行反饋,主張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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