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辭職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協商一致解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通知解除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不需要提前通知的解除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你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就可以。勞動者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三、《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四、只要你向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個月後,企業就應當為你辦理相應的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以上是一些看法,建議你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
一、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生效,不需要勞動局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你手裡沒有勞動合同,企業要承擔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你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去做就可以。
-
員工該知道的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避
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上海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情形需要提請廣大勞動者注意,同時對於許多企業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者也要有足夠的“火眼金睛”,識破用人單位的規避伎倆,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規避手段1:設關聯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變換...
-
競業限制協議該怎麼寫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說,普通勞動者是用不到的,只有核心技術掌握者、核心管理人員等才用得著;但不排除有的單位利用勞動者不懂競業限制這一點來用非法手段限制勞動者的再就業,從而降低離職率。競業限制是什麼呢?勞動者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而為了保護用...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把握的8大要點
很多從事HR工作的以為試用期解僱很容易,殊不知這也是一個技術活,操作不慎就出問題。從實務操作來看,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和試用期後解僱的難度並無明顯差別,都挺難!1須有具體錄用條件的約定既然是以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前提是要有錄用條件的相關約定。道理...
-
詳細剖析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小知識
勞動合同期限一直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的八大要素之一,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時候,應該注意到哪些方面呢?今天我們就從勞動合同期限的型別等問題入手,詳細剖析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小知識。勞動合同期限有哪幾種?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內容來說,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