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衡量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需求的途徑之一,勞動者認為試用期工資少是正常的,沒過試用期被辭退也怨不得用人單位。很多用人單位也藉此剝削員工,比如制定很長的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等。
試用期的員工同樣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關於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這3點你務必知道!
1、試用期待遇
法律規定員工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同崗位工資的80%;同時,員工在試用期依法享受社保,凡是以在試用期不是正式員工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社保的都是違法的行為!
2、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並不像大家認為的那樣是由用人單位自己隨意決定的。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以上1年一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3、試用期崗位
有的人認為試用期崗位可以隨便調動,每到一個新的崗位又約定新的試用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實行“三個一”方案,即:一個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只有一個試用期。用人單位要調換試用期員工的崗位或者因一些原因想要延長試用期的,需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
各位勞動者注意了,不要單位說多長試用期你就預設為多久,比如一年的勞動合同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就完全是在利用廉價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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