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縣產業扶貧執行機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縣產業扶貧執行機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產業扶貧執行機制,推動脫貧攻堅取得實效,根據《江西省產業扶貧執行機制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二條產業扶貧的扶持物件

1.建檔立卡貧困戶。

2.建檔立卡貧困村、深度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較多的非貧困村。

3.具有扶貧帶動功能的合作組織、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能人大戶、致富帶頭人等新型經營主體。扶貧合作組織中貧困戶的佔比不能低於30%,合作組織與貧困戶建立利益聯結。

第三條產業扶貧的扶持範圍

主要扶持對貧困戶增收帶動作用明顯的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特色手工業、光伏、生態、鄉村旅遊、休閒農業、電商扶貧、扶貧車間、服務業類、設施農業、水利水電開發專案,產業扶貧基地配套的基礎設施建專案及其它能夠帶動貧因戶增收的產業專案。

第四條產業扶貧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資金直補、貸款貼息、保費補貼、資產收益扶貧、幫扶責任人攜資結對幫扶、就業技能和產業技術培訓等。推行“4+N”產業扶貧模式(即選準一項主導產業、建立一個產業扶貧基地、成立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一個扶貧光伏電站+旅遊扶貧、電商扶貧等N個新業態)。

第三章利益聯結機制

第五條加強合作社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原則上有產業發展意願的貧困戶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援貧困戶以各種要素參與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
支援合作社與龍頭企業以多種形式合作;
力推龍頭企業、合作社、貧困戶三方聯合的模式,並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六條圍繞我縣特色優勢產業,加快合作社的建設程序。發展壯大現有合作社,加快組建新的合作社。積極引導和支援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能人大戶、致富帶頭人加入產業合作社中。支援和引導合作社根據生產經營和市場需要組建聯村或鄉鎮級合作聯社,完善合作社的執行機制。大力推行村幹部與能人帶頭領辦、村黨員主動參與、村民自願參與、貧困群眾統籌參與的“一領辦三參與”產業合作形式,每個貧困村、每個扶貧產業原則上都要建立合作社。將黨支部建在產業上、建在合作社上,強化黨建引領作用,促進產業和合作社健康發展。

第七條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較多的村,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扶貧產業基地,做到村村有扶貧產業。推動農村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通域盤活集體資源、入股或參股、量化資產收益等渠道,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

第八條產業扶貧的利益聯結型別

1.經營性收益聯結。引導扶持經營主體發展訂單農業和“網際網路+農業”,提供技術服務,保底價包銷產品,幫助貧困戶就地生產創業,獲得穩定的經營性收入。

2.工資性收益聯結。扶持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在扶貧產業的生產、加工、流通各環節就地就近勞動務工,獲得穩定的工資性校入。獲得扶貧資金專案支援的經營主體,必須優先招收貧困戶勞動務工。

3.生產性收益聯結。引導扶持經營主體流轉農民土地,建設規模農業生產基地,反租倒包給貧困戶生產管理,幫助貧困戶獲得穩定的生產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聯結。通過退耕還林補助、生態補償等強農惠農政策,幫助貧困戶獲得穩定的政策性收入,開發一批生態護林員、護路員、治安協管員、農村保潔員等公益崗位,安排貧困戶就近就業。流轉或入股土地等資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貧困戶和經營主體共享。

5.資產收益聯結。利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村集體和農戶資源資產、幫扶資金等投入設施農業、生態、養殖、光伏、鄉村旅遊、扶貧車間等專案形成的資產,具備條件的可用於資產收益扶貧,資產收益扶貧所得收益。要向喪失勞動力或弱勞動力的貧困戶,貧困殘疾人戶傾斜。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九條產業扶貧專案的直補政策。依據《安福縣農業產業發展基金獎補辦法》(安辦字[2018]38號)和《關於進一步推進產業扶貧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安脫字〔2018〕8號)規定標準進行獎補。

第十條產業扶貧貸款的信貸政策

1.貸款額度。對貧困戶個人的貸款總額不能超過5萬元;
農業企業、鄉村旅遊業、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貸款,不能超過吸納貧困戶以債權或股權形式投入總額的兩倍;
農業企業、鄉村旅遊業、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吸納貧困戶就業或與貧困戶簽訂種苗供應、技術指導、回購協議的,其貸款總額不超過吸納貧困戶就業戶數或與貧困戶簽訂協議戶數相應貸款總額的兩倍。

2.貸款利率。對扶貧小額信貸、扶貧產業信貸通貸款執行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3.貸款期限。根據扶貧和移民產業發展週期,貸款期限一般按1-3年由扶持物件自主申請選擇。一般按養殖業1年以內(含1年)、種植業1-3年(含3年),具體由合作銀行根據扶持物件和產業發展情況自主確定。

4.貸款擔保。合作銀行向貧困戶和扶貧合作組織發放的“扶貧產業信貸通”貸款,嚴格執行“免抵押、免擔保”的政策。對其他扶貧帶動新型經營主體的產業扶貧貸款,可根據帶動貧困戶的數量提供適量的擔保。

第十一條產業扶貧貸款的政府支援政策

1.對貧困戶和扶貧合作組織貸款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的,按照產業扶貧獎補辦法給予資金支援。

2.風險補償。建立產業扶貧貸款風險補償金,按照風險補償金的8倍發放產業扶貧貸款,並建立風險補償金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合作銀行貸款餘額按季調增或調減。

第十二條產業扶貧貸款的貼息政策

1.貼息標準。對貧困戶貸款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00%給予貼息,對農業企業、鄉村旅遊業、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動貧困戶的貸款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2.貼息期限。貼息期限為3年,貸款逾期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產業扶貧的保險政策

1.產業扶貧保。根據全縣的產業發展規劃佈局,選擇貧困戶參與率高的種植業、養殖業進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型保險險種包括水稻、油菜、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柑橘、菸葉、油茶等品種。

2.小貸扶貧保。對貧困戶發展生產向銀行申請扶貧小額信貸設立“小額信貸保”。對貧困戶投保“小額扶貧保”實行特惠保險費率,原則上年平均費率為貸款本金的2%,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2.5%。

3.保費補貼。對“產業扶貧保”和“小貸扶貧保”政府補貼保費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保費的80%。對貧困戶自願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規定個人自繳保費部分,政府按80%的比例給予再補貼。

第五章風險防範機制

第十四條技術風險防範機制

1.強化技術培訓。結合貧困戶需求、意願和發展實際,開展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貧困群眾的自我發展和抵禦風險能力。

2.發揮本土能人作用。利用本地致富帶頭人、能人大戶、土專家等技術人才力量,做好對貧困戶的“傳幫帶”,及時解決技術難題,減低產業風險。

3.加強技術指導服務。依託省、市、縣、鄉四級產業技術專家和服務團隊,實行貧困村產業發展技術包乾服務,建立貧困村產業發展“一對一”技術幫扶機制,確保每個發展產業的貧困戶都有專家或技術人員開展全過程技術跟蹤指導服務。

第十五條市場風險防範機制

1.積極發展訂單農業。通過發展訂單農業和反租倒包等經營模式,幫助貧困戶依託新型扶持經營主體銷售渠道,通過保底包銷和簽訂防範風險協議等方式,降低市場風險,保障貧困群眾利益。

2.大力推行產業扶貧保。積極創新保險機制、豐富保險產品、提升保險服務,量身打造精準助力貧困農戶通過發展生產實現脫貧的保險方案,提高其抵禦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小額信貸風險防範機制

1.嚴格執行政策要點。把“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等政策要求落實到位。

2.切實規範使用模式。嚴禁“戶貸企用”,嚴禁用於非生產性支出,堅持戶貸戶使用者還,貸款資金不能簡單用於入股企業吃利差。貸款資金用於合作社抱團發展使用的,要以貧困戶實際參與作為硬性條件。堅持貧困戶自願和貧困戶參與兩項基本原則,提高貧困戶內生髮展動力。

3.大力推行貸款保證保險。推行產業扶貧小額信貸“小貸扶貧保”保險服務,著力為貧困戶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援,建立金融風險分攤機制,為貧困戶發展生產實現增收脫貧提供堅實保障。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各鄉鎮要結合脫貧攻堅實際,認真編制產業扶貧規劃,建立產業扶貧專案庫,做好專案儲備工作。列入年度專案實施方案和計劃的專案,原則上應當從專案庫中選擇。

第十八條產業扶貧資金專案實行專案管理制和鄉級報賬制。堅持資金到專案、管理到專案、核算到專案,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績效考評,完善協調統一的資金專案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產業扶貧資金專案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推行資金專案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審計制,基地建設專案按“綠色通道”及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專案法人制,設立專案標識牌,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產業扶貧資金專案年度計劃有變更的,鄉鎮報縣級主管部門批准。產業扶貧資金專案實施完成後,鄉鎮組織初驗,再由縣主管部門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產業扶貧專案資金使用涉及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二條產業扶貧主管部門按照扶貧專案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對專案申報審批、專案組織實施、專案統計監測等資料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產業扶貧專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專案單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專案實施期限內無法實施的,產業扶貧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專案,收回資金,並按程式對專案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專案實施單位弄虛作假、套取扶貧資金的,或是違反政策規定導致專案建設出現嚴重問題、損害貧困農戶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貧資金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農業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此前印發的有關檔案與本細則不相符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