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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肇慶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肇慶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人員職業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消防救援撫卹優待物件,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在職、退休消防救援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家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救援撫卹優待物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撫卹優待撫卹優待物件不在本市的,按所在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所需經費除中央、省財政負擔部分外,由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納入地方表彰獎勵體系,與消防救援部門建立先進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機制,每年推出先進典型,對消防救援隊伍參照肇慶駐軍部隊有關規定開展慰問活動,舉辦重大慶典活動時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

第六條 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褒揚金。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發放定期撫卹金。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縣級人民政府對應業務部門按規定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卹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可以增發撫卹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條  享受國家撫卹和補助的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遺屬,以及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參照《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優待;其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參照《優撫物件住房優待辦法》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優待,所需經費由駐地財政部門保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改善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居住條件提供政策支援和相應保障,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困難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員符合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條 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條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銀行等相關單位按規定將消防救援隊伍人員納入優先服務物件。

第十一條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市內各醫院看病就醫享受現役軍人同等優待。

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與當地醫療條件相對較好的醫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各定點醫院應結合實際有效整合醫療資源,在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定當地有較好醫療設施、較好醫療水平和較強醫療救治能力的醫院為本級消防救援隊伍定點救治醫院,並與消防救援隊伍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建立重大滅火救援行動、重要安保活動和大項比武競賽醫療救治保障機制。

定點醫院要建立因公負傷消防救援人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制定完善應急救治預案,按照先救治、後辦手續的救治原則,優先安排接診和搶救治療,優先安排醫療技術水平較高的專家參加會診和救治,優先安排住院床位,優先保障緊急搶救臨床用血和藥品。醫療費用結算按照先診療、後結算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2年),按照現役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以及其他優待。

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預備消防士和三、四級消防士入職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十四條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階中學的,按照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局等部門制定的現行肇慶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落實優待。

烈士、因公犧牲、1級至4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和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範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或義務教育、跨縣(市、區)轉學、入讀中等職業學校、報考本專科普通高等學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投檔等優待政策按照省的有關規定落實。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參照肇慶駐軍部隊現役軍人隨軍家屬現行安置政策進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員隨隊家屬就業安置與肇慶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安置一併辦理

第十六條 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經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單列,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消防經費管理辦法,提高消防救援經費保障標準,並視財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經費投入力度,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部門、黨校等應當支援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可結合實際將消防救援人員納入本地、本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消防救援隊伍可根據人才培養需求與市內高校合作,採取獨立辦班等方式培養在職學歷人才,有條件的高校應予以支援。消防救援人員參加各級組織的研究生學習班、函授、自學考試等在職繼續教育的,本市各院校和培訓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事項,仍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制前有關規定執行,由對應的優待保障部門落實職業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內容與國家、省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省政策為準。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辦公室,肇慶軍分割槽,市法院,市檢察院,省駐肇各單位,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市屬各院校。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1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