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為何問責乏力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釋出《2011年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狀況調查報告》。報告顯示,調查的2011年國家公務員近萬個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此外招考還在政治面貌、性別、戶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視性要求。
國家公務員招考中存在嚴重歧視,早已不是新聞,5年前的2006年5月和10月,也是這家機構就中國就業歧視的現狀,在北京、廣州、南京、武漢、瀋陽、西安、成都、鄭州、銀川、青島等十大城市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共回收問卷3454份)。調查結果顯示,就業歧視現象相當嚴重——85.5%的人認為當前就業領域存在歧視,其中認為“非常嚴重”和“比較嚴重”的佔50.8%。調查顯示,65.9%的被訪者認為公務員招錄和職業中存在差別對待。資料顯示,招聘公務員時,42.0%的單位要求應聘者“年齡在30歲以下”,58.0%的單位要求在“35歲以下”。
根據最新的調查顯示,2011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所涉及的9762個崗位中,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規定,兩種型別的就業歧視比例均為100%。很顯然,歧視問題並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有所加劇。
當然,在這5年間,也有變化,那就是2007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下稱《就業促進法》)公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定歧視性限制”。應該說,《就業促進法》從各個方面較為全面界定了需要消除的就業歧視。
很顯然,對於消除就業歧視,已經不是觀念問題,而是執行法律法規的問題。
國家公務員招考違反《就業促進法》,當追究法律責任。可遺憾的是,查閱該法的“法律責任”一章,關於就業歧視是這樣表述的——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條有著很大彈性空間的規定,法院在受理此類訴訟時,當依據該法,可這一法律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理細則:對於年齡歧視怎樣處理?對於戶籍歧視怎樣處理?對於健康歧視怎樣處理?最終導致面對各類就業歧視,當事人維權極為艱難。而由於沒法問責,用人單位也就肆無忌憚。
筆者以為,要消除就業歧視,必須對進行歧視的用人單位實施嚴厲問責。從目前情況看,必須修訂完善《就業促進法》,明確對具體就業歧視行為的問責措施,如此,才能給權益受到侵犯者有效的權利救濟渠道,也才能讓這部法律真正管用。
(作者繫上海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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