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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5篇 "堅守婚姻信仰,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本篇文章圍繞離婚答辯狀的內容展開,主要探討不同意離婚的理由及其論據,為讀者提供相關法律知識和實用建議。無論您是面臨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或僅僅對此感興趣,本文將為您解析離婚答辯狀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地表達不同意離婚的立場。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5篇

第1篇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絡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0月2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x1,聯絡電話1。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於20xx年12月07日在雲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5篇

第2篇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絡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於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後,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後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後,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並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後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婚後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後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援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於兩人婚前相互瞭解,婚後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瞭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麼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願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於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後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後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後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遊客到原告家住宿。由於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塗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係對於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繫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託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繫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第3篇

答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於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並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中學畢業後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於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雙方通訊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准許,因此 姚特讓家裡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藉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裡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後,並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並提出發生關係,我出於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並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覆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後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颳風下雨,下班後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後,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麼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係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雲。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x4年9月裡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後雙方發生口角並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於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裡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援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援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繫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紮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後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准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並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第4篇

辯人(被告):歐,女,29歲,漢族,籍貫湖南人,現戶口為xx市,在xx市實業開發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辯人:(原告):姚,男,32歲,漢族,籍貫湖南人,原戶口為xx市,於93年元月轉為××市戶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並沒有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中學畢業後我開始學習做成衣,由於我人品人緣較好,手藝也不錯,因此大家對我評價較高,八五年x月經親屬介紹,我與被答辯人開始書信往來,當時被答辯人在××市做工。雙方通訊到八五年十月份,被答辯人對我很滿意,主動提出回來相親,因其在外地打工時間要求嚴格,隨便請假不准許,因此

姚特讓家裡打一個母親病危之假電報,藉此緣由其才請假回家。此事顯然不是起訴狀所稱他家裡欺騙姚,而是姚欺騙××市之工作單位。

姚早年喪父,母親年近七十且雙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過,原告十幾歲便離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訴狀中所述姚在與我結婚問題上受到親屬逼迫和眾多壓力不知據何而來,事實是,姚從××市回來後,並不是馬上進行成親,我們又相處了十多天,姚對我很愛慕,約會時,經常主動與我擁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與我白頭到老,並提出發生關係,我出於對貞操的尊重和對婚姻的重視,婉言拒絕了。並且向他表示結婚問題最好雙方再處一段確定,但姚堅決不同意,反覆要求馬上成婚。我父母認為姚家庭條件不好,其本人不過是個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給他,我考慮到姚對我已表現出一片真心,也為他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就同意與他結婚。起訴狀中所述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實。

結婚後我即隨姚赴××市,到某服裝廠工作,住集體宿舍,姚在某電子廠打工,有一段時間雙方分居,相距很遠,姚也不管工作勞累,颳風下雨,下班後即來到我宿舍與我相會,在困境中我倆自己架起了鐵皮房過夫妻生活,我連續懷孕三次均因無條件生養只好手術打胎,八七年x月份第四次懷孕實在不能再手術了,我才不得不回老家去生育,從而產生了原、被告之間的愛情結晶婚生女兒姚x。

在我分娩期間,姚幾天來一封信,表示對我的思念愛慕之情(共有幾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個月後,姚親自返回老家將我接回。在此期間我們生活困難很多,但幾乎沒有發生什麼口角,姚對我表示出真摯的愛,他曾自豪地對我說:我們是恩愛夫妻苦也甜。

夫妻關係多數是晴朗的天空,有時也飄過幾片烏雲。隨著共同生活時間的延長,因為孩子、買股票等問題,我們也曾發生過口角,姚也表現出心胸狹窄和多疑的缺點,但我覺得,夫妻之間這種過份的觀注,無非是愛情自私性的表現,也是彼此關心和注意的表現,是正常的。

1994年9月裡的一天,我走在街上因身上沒帶證件被帶到派出所,給姚打電話,他沒有及時趕來送證件。為此我感到委屈。回去後雙方發生口角並動了手,但原告訴我用水桶將其砸得血流滿面根本不是事實。

至於接送孩子,確實主要由姚承擔。因他搞業務時間機動,早晨接孩子的汽車八點到,而我七點多已出發上班。晚上五點多送孩子的車到,而我一般得在六點半左右才下班進家門,而且需買菜做飯。家裡做飯洗衣等各類家務主要由我承擔,姚訴我對家庭:無人情味和責任感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說我嬌生慣養,更是與我八年來的奮力工作辛勤持家無半點相同之處。

在工作上,我不僅沒阻礙他,實際是時時處處支援他,維護他,我承擔繁重的家務瑣事,就是為了讓他在工作中有發展,前途上有進步。可以說,姚有今天,與我的支援是分不開的,姚訴我干擾他工作與事實是完全相反的。

結婚八年,八個寒暑,我與姚克服困難,共闖遠方,生育孩子,維繫家庭,雙方不是沒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與我拿出辛苦積攢的x萬多元將三口人戶口辦到××市,就是為了全家紮根遠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瘡,住在市中醫院,每次換藥打針,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來背去,醫護人員和患者對我們之間的感情都很羨慕。姚訴我離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認為姚與我已恩絕義斷。就在今年春節後有人說姚準備起訴離婚時,姚還一度對我表示已撤訴,不離了。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樓)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准予離婚。我認為我與姚感情並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第5篇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後,自願結婚登記的,婚後雙方一直和睦 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餬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 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幹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係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年2月兒子出生以後,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並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於今年春節後,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並育有子女。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於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並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 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願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願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於照顧家庭和兒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裡,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並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 們嚮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後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援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鬆、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願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於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於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四、單方離婚即同過訴訟手段進行離婚,其程式為以下八個步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