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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答辯狀3篇 「再度決斷: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本文將以“第二次離婚答辯狀”為主題,探討離婚案件中被告方的辯護內容及其相關法律依據。離婚是一樁涉及家庭和個人利益的重大事件,本文將為大家詳細解析被告方在第二次離婚答辯狀中的權益保護措施,為讀者提供法律知識與指導。

第二次離婚答辯狀3篇 「再度決斷: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第1篇

1、周**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08年經熟人介紹相識,後經二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我們彼此快樂開心,彼此傾訴雙方的家庭背景,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的感情日益昇華,彼此都見到雙方父母,並且給雙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辯人還按風俗送彩禮,得到被答辯人的同意。於2010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11年4月20日生育兒子靳佳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相識,兩年的戀愛,相互瞭解,有深後的感情基礎,雙方的性格相近,愛好相同,婚前婚後均能和睦相處,感情較好。兩年的戀愛,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雙方結婚時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對對方有深入的瞭解,婚後一起度過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這些基本的事實,是被答辯人不能否認得。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談到的婚後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起在被答辯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間被答辯人的父母及家人,對我很好,待我像親生兒子及親兄弟一樣,與其父母及家人從沒有發生過口角。在居住期間,家人們也幫助我解決很多問題,比如工作問題,洗衣做飯等等。這些事實,也是被答辯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認的。

(四)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二 懇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疙瘩”,幫助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兒子,讓兒子從小在殘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的離婚事由,故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係,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第二次離婚答辯狀3篇 「再度決斷: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第2張

第2篇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勞人仲裁案()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萬元。

年月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餵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並約定月工資為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點起床,上班至晚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萬元是用於投入養殖場週轉資金。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元。

(一)答辯人年月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個月,按約定期每月元為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於未籤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也就是損失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年月至年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第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元得了支援,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援。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於被答辯人採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萬元(有賬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援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第3篇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20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加上你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並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