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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範本(通用版)

申請書1.19W
    緣分已盡,接到離婚起訴書,是否需要答辯呢?答辯狀的格式和其他民事案件答辯狀差不多,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離婚答辯狀範本(通用版)》,以供參考。
 
 
離婚答辯狀範本(通用版)
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xxx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x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x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xx%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x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xx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xxx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x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xxx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xxx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xx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xxx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xxx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xxx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絡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xx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x0XXXX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9年2月18日
 
離婚答辯狀3
 
答辯人xxx,男,1980年09月26日出生,漢族,現住重慶市奉節縣xxx村2組35號。
 
被答辯人高英,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現住址同上。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我與被答辯人高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稱與我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我經常打牌賭博不收斂,寄錢少,平時對家庭不夠關心,感情破裂等,這都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高英的結合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後,自願男到女家落戶登記結婚的,婚後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我從無不良嗜好,為了養家餬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特別是兒子出生以後,雙方有了愛情的結晶,我們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為了給孩子創造一個輕鬆、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我們又一同外出打工掙錢,在打工期間我們也經常回家團聚。因此,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於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因為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後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援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鬆、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願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多做些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於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於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