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傷害的不僅僅是你的個人信用
到了4月,絕大部分的學生有了工作,但相應的,又有一個問題擺放在企業與畢業生之間:違約。
大學生為什麼頻頻違約:
一是缺少社會經驗,不慎重。在簽訂協議時,沒細讀約定的內容,對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沒反覆思考,仔細思量。抱著“只要過得去,先簽了再說”的念頭,進入單位後,才發現不是那麼回事,壓力一大就受不了。
二是信用意識淡薄,先找個單位“墊底”。這樣的學生也不少。目前就業難,想一下子找到一個職位、待遇等各方面都好的單位很少。無論好壞,先抓一個,機會來了,舍魚而取熊掌。也有的畢業生根據自己的思考和意向與用人單位簽約,之後將結果告知父母。父母因孩子就業地域不好,或過於遙遠等方面原因,寧願賠錢,讓孩子重新擇業。
三是“兩地分居”。很多學生在大學時談了物件,找工作時未能同時留在一個城市,出現了各自東西的局面,待到單位都落實後,留在小地方的一方便會向留在大城市的一方調。
從表面上看,違約是一人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即可,但實際上對三方都有影響。
對學生本人而言,違約不光使自己經濟上受損,如果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學生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況且,一個隨意違約的學生在用人單位來看,必然是不負責任之人,這樣的學生大多數用人單位會敬而遠之,違約,個人誠信則大打折扣。
學生違約,校方兩頭為難。一方面,培養學生當然希望他們能找到一份稱心的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另一方面,自己的學生違約,情況多了,學校也會受“牽連”。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代表的不僅僅是個人,還代表著學校。用人單位往往會將一個學生的行為與學校教育質量和信譽度聯絡起來。個別畢業生的違約,可能會影響到該單位所在地區與學校的關係,甚至影響到本屆畢業生乃至以後各屆畢業生到該單位和該地區的就業。也就是說,違約學生越多,學校的信譽度越受影響。
直接受害者是用人單位。違約打破了用人單位的工作計劃,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勞動量。儘管用人單位為防止大學生失信,設定了數額不等的違約金,但違約現象並未減少。用人單位因此在招聘時常常頭疼不已。
“先就業,再擇業”應該是在慎重考慮後簽約,尤其是在第一次簽約時,應慎之又慎,否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畢業生選擇工作時,不應把薪水和福利作為惟一要素,而應全面考慮這個工作更利於自己的成長。加上目前大學教育培養出來的人才並不是立刻可以適應工作,需要有一個和社會、單位磨合的過程,也是個人社會經驗的積累過程。若頻繁跳槽違約更換工作,對個人發展不利,而且發展空間也會受到限制。不要這山望著那山高,更不要腳踩幾隻船,也不要狹隘地認為自己是“天之驕子”,應面對現實,腳踏實地,珍惜每一次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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