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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三方協議背後,請同學們認真看

你不知道的三方協議背後,請同學們認真看
首先是大學畢業後的人生基本規劃(本處所指為非在職考研、考博、考公務員等同學):
大學畢業後的一年最為關鍵,舉例如2008年6月畢業7月正式工作者,其從08年7月到09年7月這一年是對其人生的基本規劃最為重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項——三方協議、報到證(派遣證)、幹部身份。
關於三方協議:
什麼叫三方協議?網上答案都有,隨便查查就知道了。但再深一些說呢,肯定有人不知道了。
三方協議,簡單的講就是學校、學生本人、工作單位三方就畢業生離校後就業工作落實所簽署的一份協議書,很多人知道的是:三方協議過去必須籤,但現在不一定,三方簽了只是學校統計就業率的一個參考指標。三方和派遣證掛鉤,但我沒有留京戶口,單位籤三方就要解決你的戶口,所以現在單位都不籤三方了,尤其是私企等等。沒錯,上邊說的都對,所以有些朋友們就把三方協議放棄了,而只是找到工作,自己去做個打工者,然後只考慮勞動合同。
那麼究竟三方協議背後究竟還有什麼呢?其實三方的背後還隱藏著很多。
如果說到三方協議,那麼必需提到的就是派遣證與幹部身份。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道,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幹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底畢業,所以6月中旬前必需將三方交到學校)。
派遣證(報到證):
派遣證一式兩份,一份是派遣證,另一部分是報到證。派遣證在你畢業後將放入你的檔案,由國家直接打到你的單位(檔案屬國家機密,不允許個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單位擁有檔案儲存資格那麼你的檔案就放在單位,如果沒有,那單位會掏錢將你的檔案放在人才市場類的檔案儲存處。你過你沒工作,那你的檔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報到證則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這裡必須要重點說的是,很多人在畢業後沒多久就把報到證丟了,而當若干年後單位希望將你提幹要求出示報到證時,很多就沒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開證明,這時的證明可就沒那麼好開了,所以還是勸君保管好。
幹部身份:
在中國社會體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農民、工人、幹部。農民歸農業部管理,工人歸勞動局管理,而幹部歸人事局管理。大學生屬於國家培養的專業人才,屬於國家幹部身份。很多農村來的朋友家裡都希望孩子通過念大學而改變祖輩農民的身份(這裡沒有貶低農民朋友的意思),而很多人卻從畢業後就莫名其妙的丟了自己的幹部身份。當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幹部身份。認為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沒有的話我至少是四年大學畢業學士學位。其實你錯了。如果你沒有留住你的幹部身份,可以說你的大學就是白念,而你只是個有學士學位的工人,根本沒有改變你自己(就很多農村朋友來講)。
幹部身份靠什麼來?靠三方協議,靠派遣證。派遣證就是你大學生幹部身份的證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幹時,這個就是你可以被提幹的證明,因為你是幹部身份。否則你就不能被提,因為你是工人。
也許很多人說:我不會被提幹,那我要幹部身份幹嘛,我就想掙錢。
那麼我現在要說的就是職稱評定了。其中也涉及到關鍵一年的具體事宜。
大學生持報到證到單位上崗後,必須要經過一年的見習期(國家規定。相當於中專、大專的實習期)。見習期滿後,本人必須記得要籤“畢業生見習期考核鑑定表”,這是你轉正的鑑定表(從此你就拿正常工資了),說明你已經是一個合格的人才了(見習期需要在同一單位完成,也就是你的三方、派遣證以及你的轉正證明表,這三個上面蓋的要是同一單位的章,否則視為無效)。緊接著要記得填寫“國家統一分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表”,也就是初級職稱評定表(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沒有人會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網站下載)。具體可評定的職稱可以到人事部網站上查詢(職稱最好和自己學的專業有聯絡,否則到中高階評定時比較難)。現在我國職稱評定這塊要通過考試(除藝術、工藝美術、體育教練員及廣播電視播音4個系列外,申報其他初級系列都需要通過考試才能獲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採用閉卷筆答方式,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申報人員參加北京市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即可取得《北京市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考試來決定你是否能評上職稱。當然有些職稱評定也不排除某些單位內部的人為原因。在你初級職稱評完四年後,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請評定中級職稱。再五年後,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評定高階職稱(具體可上網查)。這樣你一輩子的職稱就基本評定完了,所以有些幸運的人10年就可以當上“高階工程師”。在我國,無論各行各業都會有職稱評定,而且相信任何單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職稱的人來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單位沒有職稱評定一說,那想你如果是高階工程師,你拿的錢也絕對比別人多。而什麼人能評定職稱呢?有幹部身份的人。所以從此看出,就算你不當官,你只掙錢,那幹部身份對你來說還是有用的。
說到這裡,基本上一般的情況都講完了。但有些人會問了,我不是本地生,我戶口不能留這,沒公司給我籤三方,你說的都是屁話。呵呵,那你就錯了。為什麼不變通的想想呢?例如:你在北京上學,但畢業後沒有公司解決你的戶口,怎麼辦?好辦!在家裡找公司籤三方。因為你不能留京,所以你的戶口會打回原籍,而檔案與戶口不能脫離,所以你的檔案也要打回原籍,而如果你想保住幹部身份(但想在北京工作),那你就託人也好,請客也好在家找個單位把你的三方簽了。然後其他和上邊一樣,只是一年後記得回家去辦轉正與職稱評定。如果嫌麻煩,沒關係,你就回家就業,別擔心回不來北京,因為如果你有職稱,那麼你就可以以後來京找工作,而你也會屬於人才流動,這時只要你提出單位也會適當解決你的戶口問題,否則憑你打工者的身份要求單位解決你戶口,夢吧你!
三方協議的簽署是沒有限制的,與任何公司或單位籤都可以,不一定要國企或事業單位,否則每年那麼多大學生就業,還不80%都要丟了幹部身份,國家還不成白痴了。但要保證一點,就算是三個人的小公司也能籤,但不要在一年內倒閉,否則你就沒有人給你籤轉正了,切記切記。
又有人說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籤三方了,隨便找個活幹幹,掙點錢完了。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記住,不論任何時候,別放棄你的身份!
如果你要考研,那麼你屬於在職考研一類,我們分類說一下。
假如你考上了:
你6月大學畢業,7月到單位報到。第二年7月,你轉正,初級職稱評定。研究生9月入學。當你研究生入學時,哥們已經是有身份的人了,3年研究生讀完,哥們出來直接拿正常工資了(進私企),沒有見習期一說了(研究生畢業也有3個月的見習期)。如果你進國企或事業單位,那麼研究生3年算工齡(我不知道私企是不是,但國企或事業單位絕對是),你出來就可以評中級職稱了,哥們又賺了一大筆。所以你說你該不該保你的幹部身份?
假如你沒考上:
沒考上更簡單,直接繼續工作,回頭等著評中級,沒差什麼。
很多人總是怕麻煩,其實一切就是這麼簡單(我打的不簡單),如果你做了,那麼也許我的話會改變你的一生,如果你沒做,那麼就當給我捧場,也謝謝你,我們又少了一個競爭對手。不過要記住一句話,別因小失大,謹記!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三方協議書之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三方協議書之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三方協議書之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
違反“三方就業協議書”的責任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1月開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當一名公務員,但由於國家公務員的錄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結果,而北京公務員的錄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結果。為了“保底”,小王於去年12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俗稱“三方協議”)。今年5月,小王被某國家機關通知錄取。於是小王決定與原先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公司解除協議,該公司要求小王按照雙方的約定交納3000元的違約金。
  案例二:小張是某高校畢業生,2005年12月的時候與一家自己比較滿意的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協議簽訂以後小張就沒有再找別的工作,開始撰寫畢業論文和做一些其他的畢業和就業準備工作。今年4月,小張得到簽約單位的通知,說由於該公司經營策略上的變化,原本計劃招收的20名應屆畢業生現縮招為5名。該公司打算與小王解除就業協議,並提出願意按照三方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小張認為自己因為和該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業機會,現在該公司給一筆違約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協議,自己再找工作時間上很倉促。他找到就業指導老師諮詢可不可以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強制該單位履行三方協議。
  法律連線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而引起的對違約後果的疑問。《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署,明確三者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一般稱“三方協議”。該協議是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製作和簽署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式是這樣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就該學生畢業後去該單位工作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之後,首先是大學生領取就業協議書並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並簽名;然後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後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
  在三方協議的內容裡既包括了學校對學生的就業過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內容,例如移轉學生檔案、發放派遣證等內容,也包括用人單位和學生平等自願協商的內容,其中關於違約金的內容就是這種雙方平等協商後約定的內容。違反這些內容的行為就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後,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後果。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交納違約金。在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規定中也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目前,各地大學生就業協議中大都規定有違約金條款,無論協議中哪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都應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有的地方的高校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數額受到行政性規定的約束,例如2004年底頒佈的《2005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如果違約,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收入。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違約金仍是具有合同性質的內容,因為雖然違約金的數額被劃定了上限,但是具體數額還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只是教育行政部門為了保護畢業生的利益而為其限定了最高數額。
  由於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三方協議中達成的合意是關於畢業生畢業以後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內容,關係到雙方日後建立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勞動合同,筆者認為,不適合採取強制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強制該公司履行就業協議。但小張有權要求其按照就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專家出招
  近幾年,違反三方協議的現象一直處於上升趨勢,這一問題已經成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在實踐中,學校作為就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責任集中於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畢業生的情況、組織畢業生體檢以及及時進行檔案和戶籍的有關移轉手續,這些責任雖然對於大學畢業生的順利就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學校往往是正式的單位,有專門的負責上述事宜的部門和規定,所以學生違反三方協議約定的情況極少發生。違反三方協議的主體主要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給各方當事人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於用人單位,畢業生違約不僅會使單位為錄取該畢業生花費的精力和費用付之東流,還會打亂單位的用人計劃。對於在就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畢業生而言,遭遇用人單位違約損失更大,畢業生往往會因此而錯失就業的時間和其他機會,嚴重影響畢業生的順利就業。對於學校來說,學生違約會影響用人單位對學校整體信譽的評價,可能會導致對其他畢業生就業的不良影響;而用人單位違約會損害學生的利益也給學校的就業指導工作帶來困難。
  律師認為,在目前大學生就業方面法律法規尚未健全,三方協議自身內容還不夠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儘量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和減輕違約帶來的損害:
  ⑴學校加強對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從畢業生違反三方協議的各種原因出發,一方面提高畢業生對三方協議的重視程度,讓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的時候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慎重簽約。另一方面,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意識教育,明白違約行為是對自己誠信度的降低,而不僅僅是雙向選擇的問題。同時,在大學生遭遇用人單位違約的時候,切實的保護畢業生的利益,幫助畢業生克服困難,繼續就業。另外,學校可以利用自己在資金、裝置、資訊等方面的優勢幫助畢業生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畢業生上當受騙。
  ⑵畢業生自己應多瞭解有關就業的法規和政策,準確定位自己的求職方向,以誠實慎重的態度簽訂就業協議。面對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一方面要大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要及時調整心態,尋找別的工作機會。
  ⑶用人單位,特別是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熟悉大學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和學校的交流合作,減少因為對大學生就業政策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違約。同時,用人單位秉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如實的向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和對員工的待遇情況可以減少違約情況的發生,但是對用人單位這一要求的實現還有賴於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