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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誤區盤點:工資支付地才有受理權

勞資關係誤區盤點:工資支付地才有受理權

勞資關係誤區盤點:工資支付地才有受理權

袁女士是北京某國有控股公司駐天津辦事處的員工,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今年2月份,袁女士與公司的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袁女士於是提出:根據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單位應當向自己支付終止合同的生活補助費。對此,公司人事部經理郭冬明確答覆袁女士: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合同期滿終止不須支付生活補助費。由於雙方各執己見,袁女士就向辦事處所在的天津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

接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後,某國有控股公司在答辯書中就天津某區仲裁委員會受理袁女士的仲裁申請,提出了管轄異議,理由是: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袁女士雖然在天津辦事處工作,但其工資一直是由北京的公司總部發放的,根據仲裁管轄地原則,袁女士應當到北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訴。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支援了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駁回了袁女士的申訴請求。

袁女士不服,又起訴到人民法院。作為答辯理由,公司則繼續堅持其管轄異議,以規避天津市關於合同終止應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規定。然而,公司這次並沒有那麼幸運,人民法院認為,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天津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袁女士的起訴。接到法院的管轄裁定後,郭經理向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了諮詢,律師的專業性回答最終打消了郭經理上訴的念頭。看來,公司只好在天津應訴了,而法院下一步的判決結果也可想而知!

分析與解決: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轄權

勞動爭議管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職權範圍。《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是勞動爭議管轄的一般原則,但是這種管轄原則從方便職工訴訟、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的角度看,還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又先後出臺了一些新的管轄原則加以補充。勞部發[1995]209號《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勞動爭議可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袁女士的工資關係所在地雖然在北京,但是其勞動合同履行地卻在天津,因此天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有權受理袁女士的申訴。

對於企業來說,爭議的管轄地不同,其社會關係、訴訟成本和以及審判所適用的法律就不同,因此本案中的某國有控股公司才一再提出管轄異議。為了避免本案中企業的尷尬局面,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採取約定的方式,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的案件管轄地,以便發生爭議時,企業能降低訴訟成本甚至獲得滿意的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