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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員工手冊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10年前,在本市某三甲醫院工作的顧小姐,被某外資醫療中心“借用”;10年後,當該外資醫療中心終止雙方“借用”關係後,不滿該外資醫療中心如此做法的顧小姐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1.59萬餘元,違法解除她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49.09萬餘元及 2008年度未帶薪年休假工資2.7萬餘元等。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顧小姐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人民幣9930.34元;對顧小姐其餘之訴均不予支援。

持有員工手冊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年齡40出頭的顧小姐原在本市某三甲醫院工作,1996年5月中旬,顧小姐到該外資醫療中心工作。2008年12月26日,該外資醫療中心向顧小姐發出了《派遣關係終止通知函》,內容為:“顧小姐:您好!因我公司根據新加坡總部的要求,對現有結構及崗位進行有效整合後將取消企業事務經理,經公司研究後決定,將與2009年1月1日起終止與上海**醫院關於您的借調關係。我司已正式通知**醫院的相關領導及人事部。在此,我司衷心感謝您為我公司的建立和後續的發展所作的貢獻。”

2009年8月31日,顧小姐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提出了70餘萬元的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未休年休假折薪等要求。同年10月下旬,勞動仲裁委下發的裁決書,僅裁決由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顧小姐未休年休假折薪9930.34元。

不服上述裁決的顧小姐,於同年11月上旬起訴到法院稱,自己在該外資醫療中心工作10餘年,歷任醫療中心的政府關係經理、企業事務發展部經理,接受該外資醫療中心所制定的醫療中心《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適用於自己,自己按月從該醫療中心領取薪水,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且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定特徵。自己在該外資醫療中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後,回到原三甲醫院工作,是因自己人脈關係廣泛,且通過自身努力的結果,但自己並未與該三甲醫院簽訂勞動合同。顧小姐要求法院判令認同自己向勞動仲裁委的主張,由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70餘萬元各類賠償。

顧小姐還向法院提供她2008年1月至12月的工資單,證明自己工資情況;提供百匯醫療集團頒發的長期服務獎狀,證明自己在該外資醫療中心的工作年限;提供員工手冊,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法庭上,該外資醫療中心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顧小姐的勞動關係在某三甲醫院,社保金亦由該三甲醫院繳納從未間斷。2008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借用關係後,顧小姐自2009年1月1日起,即回到該三甲醫院工作。涉及顧小姐所述2008年年度年休假問題,經核實顧小姐在2008年8月至 12月期間,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曾無故不來上班,醫療中心將她年休假抵充後,顧小姐仍存在缺勤,請求法院駁回顧小姐的訴請。

該外資醫療中心聲稱,雖然顧小姐工資單部分出具的單位是醫療中心,但部分是百匯公司,而醫療中心與百匯公司屬於同一集團下屬公司。根據顧小姐的工資單顯示社會保險費也不是醫療中心繳納,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更證明顧小姐是該三甲醫院借用人員,強調借用關係與長期服務之間並無衝突。從顧小姐持有的員工手冊看,更認為有員工手冊,並不代表就有勞動關係。

審理中,法院查明自1987年12月起,一直由該三甲醫院為顧小姐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在2008年12月31日,顧小姐離開該外資醫療中心時的前十二個月,顧小姐平均工資為人民幣19635元。

法院還向涉案的三甲醫院調查,該醫院工作人員陳述:顧小姐一直屬於該三甲醫院事業編制的職工,1996年顧小姐和該醫院一位老院長一起被派至該外資醫療中心做管理工作,由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工資,而該三甲醫院保留顧小姐的社保帳號,並由該三甲醫院按最低標準繳納社保費。2009年1月1日,在該外資醫療中心向涉案三甲醫院提出要求後,鑑於顧小姐一直是該三甲醫院事業編制內職工,遂該醫院又將顧小姐接受下來。

針對這份調查筆錄,顧小姐表示三甲醫院願意保留自己的事業編制,與該外資醫療中心沒有關係。現在即使在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依然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聲稱事業編制並不構成勞動關係的障礙。在事業單位內也存在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編制、行政撥款的事業編制,兩者待遇是大不一樣。從1994年至今,中國的企業體制和行政機關體制均發生了變化,事業單位也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從情理上看,當初96年自己被派到該外資醫療中心工作,而十多年後自己再回三甲醫院,原先的同事收入都逾萬元,而自己的收入僅相當剛畢業的大學生。特別是上述調查筆錄是醫院個別人的單方陳述,缺乏其他事實予以佐證。而該外資醫療中心則對調查筆錄沒有異議。

法院認為,若僅僅按照顧小姐與該外資醫療中心確認的“顧小姐於1996年進入該外資醫療中心工作,為該醫療中心提供服務,並在該醫療中心領取薪金”這節事實看,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然而對於雙方是否具有法律關係的認定,不能僅依據表面的事實看,還應該綜合分析雙方的訴辯以及各自提供的證據來綜合考慮。

法院以為,首先該外資醫療中心在庭審中一再強調,顧小姐當初來工作,是受某三甲醫院派遣或者借調的結果,但至法庭辯論終結,卻也未能提供反映客觀事實的派遣或者借用協議。但是僅以此來輕易否認該外資醫療中心的辯稱,顯然有違追求真實、客觀的法律精神,亦有悖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畢竟如果確實存在借用、派遣的事實,該外資醫療中心未能提供相關的協議,也僅僅說明是在管理上的混亂和瑕疵,應該賦予該外資醫療中心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機會和權利。其次根據在案證據可以確認下列事實,一是顧小姐至今的社會保險費一直由某三甲醫院繳納;二是2008年12月底,該外資醫療中心曾函至某三甲醫院要求終止關於顧小姐的借調事宜,並要求該三甲醫院接受顧小姐;三是顧小姐在離開該外資醫療中心後至三甲醫院工作。雖然僅憑這節事實尚不足以佐證該外資醫療中心的辯稱理由,但從三甲醫院工作人員接受法院調查時的陳述看,顧小姐一直屬於該三甲醫院人事編制在編人員,顧小姐至該外資醫療中心為三甲醫院所派遣,三甲醫院於 2009年1月接受顧小姐,也是應了外資醫療中心的要求,顧小姐雖對此表示異議,但並未能提供反駁證據。三甲醫院工作員工的陳述,代表的是該三甲醫院而非個人向法庭的陳述,且該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佐證該外資醫療中心的陳述,故對該外資醫療中心的陳述真實性法院予以確認,與顧小姐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顧小姐要求該外資醫療中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和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70餘萬元之訴,法院不予支援。涉及顧小姐主張的2008年度未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問題,以仲裁計算無誤的資料,給予確認遂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