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不能扣壓駕駛證、戶籍證
權益保障1.7W
施行一年多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細化。昨天,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公佈了《關於〈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若干條文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扣壓其戶籍證明、駕駛證等。
省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於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發現部分不夠明確的地方。此次出臺《說明》,對《條例》中的26處條文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壓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而《說明》則明確指出,“其他合法證件”主要是指戶籍證明、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等證明勞動者身份或者資格的證件。
對於企業與其培訓或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款,《說明》明確“培訓”是指由用人單位出資(指有貨幣支付憑證的情況)對勞動者進行的培訓。“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少數勞動者提供住房、汽車等。《說明》還明確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協商約定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服務期滿。
來源:南京日報
省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於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發現部分不夠明確的地方。此次出臺《說明》,對《條例》中的26處條文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壓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而《說明》則明確指出,“其他合法證件”主要是指戶籍證明、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駕駛證、職業資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等證明勞動者身份或者資格的證件。
對於企業與其培訓或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款,《說明》明確“培訓”是指由用人單位出資(指有貨幣支付憑證的情況)對勞動者進行的培訓。“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少數勞動者提供住房、汽車等。《說明》還明確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協商約定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至服務期滿。
來源: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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