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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闆心平氣和談解約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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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所謂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先提出?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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