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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應用暫行辦法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應用暫行辦法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應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黨建工作,牢固樹立“抓好黨建是最大的政績”意識,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相關要求,強化黨建工作考核結果在幹部管理工作中的導向作用,根據工作需要,結合《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用於幹部管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將黨建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此辦法適用於全區處級單位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

  第二章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四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根據《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試行)》評定的等級、排名和分類,進行綜合應用。

  第五條 《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黨建工作指標任務績效考評辦法(試行)》規定:考評得分85-100分,等級為“優”;考評得分70-84分,等級為“良”;考評得分40-69分,等級為“中”;考評得分0-39分,等級為“差”。

  第六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等級為“優”的單位獎勵措施:

  1.連續三年為“優”且考評得分連續三年排名第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作為區內重要崗位人選,進一步使用;並作為本區優秀處級幹部適時向上級黨委進行推薦;其領導班子成員將作為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主要人選;表現突出的中層幹部將提拔使用;其他中層幹部將增加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等機會;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增加一個三等功獎勵名額、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同時,根據表現情況,結合考核工作規定,適時給予二等功及以上獎勵。

  2.連續三年為“優”、考評得分始終位居前五名,且三年間排名未曾下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將優先作為區內重要崗位人選;其領導班子成員將優先作為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中層幹部將優先考慮提拔使用,並增加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等機會;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增加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一個稱職嘉獎獎勵名額。

  3.連續三年為“優”、考評得分排名連續三年提高,且三年提高總幅度位居前三名的單位,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增加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將著重培養,增加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等機會。

  4.連續三年為“優”的單位,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將根據當年考核指標情況,適當增加稱職嘉獎名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將著重培養,增加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等機會。

  5.連續二年為“優”的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將著重培養,增加多崗位鍛鍊、交流學習、教育培訓等機會。

  6.一年為“優”的單位,在全區通報中予以表彰鼓勵。

  第七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等級為“良”的單位懲處措施:

  1.連續二年為“良”,且考評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單位,區委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提醒,責成主要負責人對班子成員進行逐一談話;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減少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

  2.連續三年為“良”,且考評得分排名未提高的單位,區委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函詢,責成主要負責人對班子成員進行逐一談話;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減少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減少一個稱職嘉獎獎勵名額。

  第八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等級為“中”的單位懲處措施:

  1.一年為“中”的單位,要向區委書面說明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計劃,在本單位進行公開,二個月內上報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區委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至少六個月以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責成主要負責人對班子成員進行逐一談話,對黨建工作責任落實不力的副職進行提醒,取消其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資格;在處級幹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該單位將減少一個考核優秀等次名額、減少一個稱職嘉獎獎勵名額。

  2.連續二年為“中”的單位,要向區委書面說明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計劃,在本單位進行公開,二個月內上報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區委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調整;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副職,根據情況,進行組織調整;取消全體領導班子成員考核評優資格;其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

  第九條 黨建工作考核結果等級為“差”的單位懲處措施:要向區委書面說明情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計劃,在本單位進行公開,二個月內上報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區委將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組織調整,改任非領導職務或保留相應職級;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副職,根據情況,進行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取消全體領導班子成員考核評優資格;其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幹部,在下一年度不得提拔或進一步使用。

  第十條 對於整改措施落實不力,整改成效不突出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相關成員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黨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紀律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因工作調動,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成員到新任職單位後,原單位黨建工作考核結果延續應用,現任職單位歷年黨建工作考核結果不應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措施不重複實施,涉及的懲處措施從嚴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