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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代稅法基本理論的創新

在我國當代稅法基本理論的創新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

我國當代稅法基本理論的創新

一、徵稅根據問題的新思路

國家徵稅的依據是什麼?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為什麼還要徵稅?有的學者認為,國家的徵稅是憑著國家政治權力,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規定公民和法人依法無償地、固定地、強制性地向國家或政府繳納稅收的義務,以實現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滿足公眾的利益和為公眾謀福利,使納稅人一方面負有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權益。還有的學者認為,稅收是納稅人為獲得國家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共秩序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一種代價。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利益的交換關係。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仍然徵稅的依據或理由主要是:1.社會主義政權的存在和強大,國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展,需要稅收和稅法;
2.按照社會生產與再生產,社會總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尤其是社會總產品的扣除規律,需要稅收的存在;
3.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各種經濟形式之間的分配關係,要有稅收的存在;
4.社會主義社會要運用價值規律發展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要有稅收的存在;
5.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國家財政的存在需要稅收;
6.稅收是歷史不可迴避的產物,社會主義社會也必須繼承改革和發展。

二、稅收法定標準與依法治稅的結合

究竟按什麼標準來徵稅,也存在兩種思想觀念和衡量標準。一種是以權力為標準,對徵稅帶有極大的任意性。另一種是以法律為標準,按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為徵稅的標準,對任意徵稅是一種限制。該標準被稱之為稅收法定主義和依法治稅論。

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內容包括:稅種的開徵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國家不能徵稅;
稅收的構成要素法定化,稅種的構成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徵稅和減免稅收;
徵稅機關必須按程式徵稅,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對稅務爭議有權獲得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徵稅程式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稅收稽查要依法進行,稅務爭議也必須由法律來解決,行政機關尤其是稅務徵收機關無徵稅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稅收法定主義還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從嚴,不得擴大解釋,不得類推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觀點具有進步意義,也是依法治稅的理論根據之一。

在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明確提出了依法治稅的思想和政策,經過20年的運用和發展,依法治稅已成為稅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導方針。所謂依法治稅就是:從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依照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對稅收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規範性徵收與繳納,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使全國各項稅收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依法治稅是稅收法定主義在中國的具體表現,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體制改革產物,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結果。

三、稅法的公法屬性和稅法對其他法律部門的交叉運用

稅法究竟是公法還是私法,發展的趨勢是公法優於私法,還是公法私法化。

筆者認為,稅法是屬於公法,公法優於私法。稅法中尤其是新稅收徵管法中對民商法多條款的規定和運用,不是公法私法化,而是公法優於私法,私法要服務於公法。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從歷史上來看,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他認為,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屬於公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屬於私法。後來西方法學家也都繼承了這種主張。

其次,我國法學家現在也正在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問題,這種劃分有利於明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公民與公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財稅法是屬於公法,是國家法,是為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而參與對社會總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的重要法律。

第三,在新稅收徵管法中,含有如對納稅擔保制度的規定、對稅收優先與擔保債權的徵收制度的規定,對稅務機關濫用職權而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委託與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對欠繳稅款造成國家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靠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規定等,這些都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及民法學在稅收徵管法中的運用,對這些條款有力地證明了新稅收徵管法是一部公法中包含私法之間的交叉,財稅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的交叉,以及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運用和支撐的公法。

有觀點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是金錢給付關係。這也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國家和日本出現的一些觀點。認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債務關係,是國家債權與稅收債務的關係,而稅收債權又是指國家請求納稅義務人交納稅款的權利,稅收債務又是指稅收債務人(納稅人)依法為給付稅款之義務。我國是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國家,稅收的80%以上來自全民所有制和公有制,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人民當家作主,這種國家權力、國家制度、國家的職能與納稅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四、稅法的本質與公共財政的統一

我國稅法的本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公共財政的理論認為,稅收是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謂公共財政,簡而言之,即為市場和私人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的財政,它是市場經濟下政府財政的基本選擇和必然要求。在公共財政框架下,政府支出(支付)體現為社會的公共支出,列入財政支出的事項,大多屬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與此相適應,在公共財政下,政府收入來源於社會的公共收入,並主要體現為稅收收入。因此,稅收實際上是為社會成員為獲得公共需要的滿足,或者消費公共物品和服務而被強制性地支付的一種價格和費用形式。“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法律本質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基本上是一致的,與國家職能的轉變和實施是合而為一的。

五、稅制結構論與稅法制度體系的互動

稅制結構又稱稅制模式。在我國稅制模式中重在稅制結構內部和稅制結構外部的組成與調整。筆者認為,從財政和調控以及監管等方面來判斷一個國家稅制的優劣以及稅制的穩定,歸根到底要看稅制結構的合理性,稅制結構的合理與均衡是最終判斷一個國家稅制優劣的根本標準,也是稅制改革追求的最終目標。第一,負擔標準問題。這個負擔標準的確立,要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相適應,也就是常說的每年的稅收總收入佔每年國民收入的比例,這個比例過低過高都是不恰當的。2002年我國的稅收收入佔當年國民收入的16.7%左右,這與國際上多數發達國家不一致,他們所佔的比例高。與發展中國家基本一致。我們所追求的目標是,當年的國家稅收應占當年國民收入的20%。第二,水漲船高與水降船低相結合。也就是說國內生產總值增長了,國民收入提高了,稅收總收入相應會提高,但必須低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國內生產總值負增長,國民收入負提高,稅收總收入相應減少。總的趨勢是不是納稅人的負擔越來越重,而應當是逐漸減輕。第三,徵稅與收費之間的比例,國家的收費應當只能佔國家財政收入的10%。第四,在建立強大的中央巨集觀調控稅收體制的同時,要完善地方稅收體系。第五,對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嚴格區別對待,實行稅收負擔均衡,堅持共同富裕道路。第六,以流轉稅制與所得稅制相結合為主體,以其他稅制為輔助的稅制結構的完善,一定要有與此相適應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為載體的支撐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