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也要算機會成本
通常,每年的12月份到來年2月是白領們跳槽的高峯期,據一職業顧問調研中心發佈的調查顯示,有49%的白領在年末有跳槽的打算。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這無論是對於用人單位還是企業員工來説,都會有不同的感受。對於那些去意已決的白領來説,選擇在這個時候跳槽都該注意什麼問題,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專家給出了幾點建議。
妥善處理好與原東家的關係
專家建議那些準備跳槽的白領,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一定要處理好與原單位之間的關係。她説,作為一個職業人,如果不想換行業,就需要妥善處理好離職前的工作。因為各單位間保不準就會有一些業務聯繫或業務研討,員工在原單位的表現或許就會在不經意間傳到新的單位,從而對員工的職業聲譽有所損害。胡經理還介紹,近年來一些企業也開始對招聘的中高層員工做一些相關的背景調查,以保護企業自身的利益。
談到具體的做法,胡經理建議即將辭職的白領,首先要提前1個月告知原單位。如果是處在試用期的員工,需提前3天(《勞動合同法》要求)遞交辭職通知書。對於有些即將辭職的員工不請假就不上班或者擅自離職的行為,胡經理認為,這樣不僅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嚴重的還會引起法律糾紛。其次,要把份內的工作做好,要把手頭工作分類歸檔,以便順利移交。最後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做好總結,理清思路。
違約金和補償金如何處理
根據舊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違約金是合法行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原有的有關違約金的合同條款還是應當執行的。但應注意,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從2008年1月1日,新的勞動法實施之後,除專項技術培訓外,企業不能約定違約金,也不能約定服務期限。胡經理介紹,目前有關這方面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台,一些過渡期發生的問題還無法解決,比如員工簽定的合同是2008年12月到期,也約定了違約金的條款,但從200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的違約金是否需要支付,目前還沒有定論。
據專家介紹,新的勞動法擴大了員工獲得經濟賠償金的範圍。在理由合法成立的情況下,單位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員工支付補償金。一般是每滿1年發給員工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儘管新的勞動法實施後,員工離職的成本會越來越小,但還是會損失一些東西,如資源、渠道、工齡以及原企業給予的平台和信任等等,而用人單位同樣也會增加一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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