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在先者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研究生很困擾:還沒上崗就面臨賠償
“8000元違約金太高,設置不太合理。”來自湖南中南大學的在讀研究生鄭同學告訴記者,考慮到現在就業壓力大,2011年12月份,離畢業還有一年,就有不少同學找到了工作。當海南某公司到他們學校去招聘時,他也順利應聘上了 “對口”的崗位。但由於還沒有拿到畢業證,只能先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為了避免一方“反悔”而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和應聘學生約定好違約金——8000元。同時,因為“考博”的原因,就約定今年7月份來海口上崗。
4月份,鄭同學的父母聽説他要去海口上班,就堅決不同意。無奈之下,鄭同學就向海南某公司提出“反悔”的原因。並希望就業單位為他解除就業協議書。“不交8000元違約金,不給解除就業協議書。”鄭同學説,這事讓他倍受困擾,畢業後還沒上崗,就面臨與賠償,多次協商未果。
就業單位直言:缺失誠信就該負出代價
9日上午,記者採訪了海南某公司市場部總監徐某。徐某説,他們已經知道鄭同學要反悔,公司的人事部門也多次勸説鄭同學不要一走了之,這樣也不尊重用人單位,同時,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執意要走,就要按照三方協議中約定的,支付公司8000元的違約金。
“公司每招聘一名專業人才,非常不容易,也開出更優越的條件吸納人才,每招聘一名人才的花費都高達萬元以上。”徐某直言:依據招聘時所花費的成本而言,他們公司的違約金設置並不高,合情合理。剛畢業的學生不能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缺失誠信,就該負出違約的代價。如果公司是從同情學生經濟困難角度出發,可以適當考慮減少些,一般不會破例。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對違約畢業生只表示同情
“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違約金8000元,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呢?”記者從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瞭解到,“三方協議”是簽定勞動合同的基礎,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記者瞭解到,應屆畢業生口中的“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由學生本人、學校和單位三方簽訂。“鄭同學違約在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表示同情。”海南富安律師事務所吳兵告訴記者,為了避免應屆畢業生毀約造成損失,幾乎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會在就業協議上事先約定違約金,而很多違約金的數額還很高。一般來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謹慎,看清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內容,一但簽訂了就業協議,就不應該違約,畢業生應該具有誠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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