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這幾點一定要注意
進入7月,已經有不少應屆畢業生上崗入職了,大部分應該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勞動合同的簽署注意事項有多少人是真的注意到了呢?
我記得17年剛入職的時候拿到合同的第一反應是這是要籤賣身契啊,拿着認真讀了一遍,然而什麼也沒記住,光看薪資去了。不知道剛入職的你們是不是也這樣呢,畢竟第一次入職場,以後都沒有零花錢,要靠自己賺錢養活自己了,錢本來就不多,必須看仔細啊!
那麼勞動合同上除了薪資外,還有哪些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呢?
01認識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我們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工協議,簡單説就是你替別人打工,獲得報酬的同時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而用人單位也要保障我們的權益,如果連勞動合同長啥樣我們都不知道,那就太失敗了。
根據教育部的文件,勞動合同至少應該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此為參照。
02簽訂書面合同
説再多不如實際行動有效,光説不練假把式,那些口頭承諾的保證是絕對不能相信的。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簡單地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而且關鍵的一點勞動合同一定是在入職一個月內簽署,否則用人單位要賠你兩倍工資,這可是勞動法規定的
03注意合同期限
一般來説,勞動合同初次簽署時限不會超過三年,那些説什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有問題的,這種合同簽了並不代表就是鐵飯碗了,簽署要慎重,尤其剛出來工作,我們並不能確定自己長期的職業發展方向,這樣在一棵樹上吊死是很不值的。
04試用期的貓膩
雖然在試用期難免如履薄冰,畢業生也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見過很多用人單位這樣搞的,試用期不發工資,等到轉正再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發放,這是有問題的,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範圍,受法律保護的,雖然不是正式員工,但該有的權益與正式員工是差不多的,除了工資會少一些。當然現在很多公司不按國家正規流程,試用期都不給員工買社保了。
勞動合同簽署完最後一件事就是要妥善保管了,應屆畢業生作為新人羣進入社會,工作經驗與社會經驗都是極度匱乏的,一個不留神自己的權益可能已經被用人單位給損害了,因此我們在找工作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有哪些注意事項,這樣對自身來講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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