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臨時變卦 跳槽者兩頭踏空
“企業嚮應聘者發出了offer(錄用通知書),應聘者也辭職準備上班了,可是企業突然改變了主意,不要應聘者了,或者改變當初offer給出的條件。”近日,一位獵頭給記者打來電話,述説近期親歷的3次企業客户爽約事件,提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很難維權的問題。
臨近歲末,有跳槽打算的職場人開始尋找新東家,如何避免落到如此尷尬的境地,勞動法專家建議儘可能先簽勞動合同再辭職。
事件1
修改offer後一份少掉2萬原始股
王小姐從事的是祕書工作,今年9月底,她的老闆跳槽到一家美國公司在滬辦事處擔任要職。因為長期合作愉快,對方也給王小姐開出了比原公司高出500元的月薪。而最具吸引力的是,還“附送”2萬元的原始股票。用王小姐的話來説,“一旦公司上市,股票翻20倍都不是問題”。
10月初,得到這家公司的offer後,王小姐從原公司辭職,11月1日到新公司上班,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幾天後,美國總公司重新發來了一份offer,其他錄用條件都沒變化,唯獨少了那2萬元原始股。
此事最後是以王小姐的老闆為她向總公司力爭到原錄用條件而告終,“儘管事情最終還算圓滿,但畢竟不是每個跳槽者都有王小姐最後這樣的幸運的”。
事件2
收回offer雖獲幾千元賠償卻成失業者
同樣是9月,滬上一家很大的廣告公司招聘一名HR經理,獵頭推薦了一名原在民營房地產公司做HR的張小姐。
儘管這家廣告公司給出的待遇不如原公司,但張小姐看中它的發展空間和前景。面試了2次後,雙方比較滿意,廣告公司向張小姐發出了書面的offer,張小姐遂向原公司辭職。
但就在這個時差中,廣告公司負責招聘的人告訴獵頭,公司不要人了,原因是原來要走的員工不走了,所以沒了空缺。張小姐頓時從一個“香餑餑”變成了失業者。
此事在獵頭公司的協調下,張小姐獲得了幾千元的賠償。但不得不重新尋找東家。
事件3
職務變更財務經理“變身”審計經理
10月,一家民營IT企業向獵頭要一名財務經理,經獵頭推薦,4名面試者很快被確定下來。兩輪面試後,企業很快敲定了最後人選楊先生,並把offer給到了獵頭手中。與此同時,委託獵頭對擬錄用者進行背景調查,結果也非常好。
一切都進展得相當順利,可就在最後關頭,企業突然向獵頭提出:“人我還是要的,不過讓他改做審計經理。”楊先生聽到這個決定感到十分突兀,他知道財務和審計雖相近但不同,他不能接受這種改行。於是他回絕了,好在他還沒有辭職。
專家點評
相當於口頭承諾法律效率非常弱
致勤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獵頭潘凡説,作為中介方,他很為跳槽者遭遇此類事情感到遺憾,“拿到offer辭職後,但未到新東家上班的這段時間原本是最幸福的時期,但如果發生企業變卦的事情,美夢就成噩夢了”。
勞動者如何維權?潘凡提出,因為此時勞動者和企業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他們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offer可以説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合同法中的概念,但如果勞動者走訴訟渠道,也很難確認實際的經濟損失。他認為,有關部門應該關注這個空白地帶。
勞動法專家邱捷表示,offer只能起到告知作用,相當於口頭承諾,法律效力非常弱,而勞動合同法只認勞動合同。因此她建議,跳槽者應儘早和新東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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