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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基層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基層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湖南省中方縣法院   王先勤  

內容摘要:本文試通過對四個農村法庭的調查,反映出法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設定不合理、審判管理不規範、業務水平不高、監管措施不力,然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設想,一是統一認識,強化領導,擺正法庭工作的地位;
二是合理設定法庭,優化審判資源,理順法庭內部關係;
三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努力構建適應農村法庭的審判模式。  

  

關鍵詞:人民法庭  設定   審判資源  管理  問題與對策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層,它不僅承擔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審判和一定量的執行工作,而且還負有指導基層調解組織的職能。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農村形勢的發展,加強基層法庭的“兩化”建設已成為各級法院領導的共識。日前,筆者對中方縣的四個人民法庭做了一些調查,筆者認為,當前基層法庭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庭“兩化”建設,背離了司法改革的目標。本文擬對其中的共性問題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對症下藥,求得法庭的長足發展。  

    一、問題透視  

    (一)設定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根據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原則,按照規範化、規模化的要求合理設定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備3名法官、1名書記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法警。在經濟發達、道路交通狀況良好的地區,應當有計劃地撤併部分法庭,建立或重組具有一定規模的人民法庭。中方縣現有四個人民法庭,數量不算很多,但現有法庭設定仍不合理,法庭發展也不均衡。從管轄區域看,中方轄4個鄉鎮,瀘陽轄5個鄉鎮,鐵坡轄6個鄉鎮,銅灣轄7個鄉鎮;
從受理案件數看,中方、瀘陽2個法庭平均每年受案在30件左右,鐵坡、銅灣二個法庭平均每年受案在50件左右。從我市其他法院來看,會同法院轄區人口比我縣多10萬,但經濟條件及道路交通狀況不如我縣,卻只設有三個法庭。另一方面,法庭人員配備也不合理。從數量上看,4個法庭各只有2名法官。從質量上看,沒有一人從法律本科院校畢業。法庭設定的不合理,直接導致法庭重複建設,司法資源浪費,不利於人民法庭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法庭人員配備的不合理,致使法庭缺乏戰鬥力。  

(二)審判管理不規範。首先,法庭的審判執行機制不暢通。一是立案上,有案不立,立案不快,以結代立時有發生;
二是審理中,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沒有完全杜絕。審判週期過長,當事人告狀上訪不斷,不公正調解,強行調解,違法送達也有發生。三是執行中,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執行隊伍,法庭執行工作要麼畏首畏尾,造成執行積案堆壓,如某法庭一年積案高達一、二十件;
要麼隨意採取強制措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機制的弊端遏制了基層法庭機動靈活快速反應的優勢。其次,法庭辦案經費供給體制不當。當前,法庭辦案經費來源於法庭自收,財政撥給為零。這種不當機制使各法庭不得不靠辦案獲取經費,經濟利益成為工作中一個重要導向。  

(三)業務水平不高。基層條件艱苦,許多法官大都不願到基層法庭工作,導致人民法庭的人員業務水平不高。由於法庭培訓體制的不健全,法庭幹警幾乎沒有受過正規培訓便上崗,上崗後不能及時參加續職培訓,不能適應全新的審判工作。新的審判方式以及新的證據規則施行後,法庭幹警從未系統學習過,駕馭庭審的能力差,對證據的認定,訴訟主體的確定,法律關係及案件性質的分析認定都比較生疏,導致案件質量不高。  

    (四)監管措施不力。一方面法庭隊伍管理制度不健全。四個人民法庭中,雖然都有法官職責條例,但是許多內容不符合現在的情況;
另一方面,監督法庭辦案的機制不健全。雖然法院監督有紀檢、監察、政工、審監及檔案驗收諸多部門,但都各行其事,缺乏聯絡,不能形成監督合力。而現實是人民法庭“天高皇帝遠”,院長無法監控,完全靠法庭幹警的法律素養和良知執法,這對於高素質法官來說,是完全放心的,可問題是,目前法庭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利益也不平衡,法庭的執法過程處於執法監督之外,而立案庭的案後督查驗收根本不能發現“破綻”。機制的不健全使法庭的違法審判案件、超審限案件無法曝光,長此以往,危害深遠。  

    二、對策思考  

    人民法庭是法院一線審判的重要基地,必須高度重視和認真解決當前法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適應新形勢下法院工作的需要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針對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筆者認為除了保障執法條件,改善執法環境之外,在法院內部,領導決策是關鍵,司法改革是動力,增強素質是根本,監督機制是保證。  

    (一)統一認識,強化領導,擺正法庭工作的地位。各級領導要真正做到把法庭作為一線的審判基地,作為聯絡人民群眾、創人民滿意的紐帶,作為建立強有力的法庭隊伍的基本措施來抓;
法庭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要將執法中出現的“執法”問題擺在“一把手”工程,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解;
同時,各級領導要正確處理好經濟利益同法庭審判工作的關係,經費供給實現財政全額撥付,實行嚴厲的財務監督,防止在管理中形成的“黑洞”,打破不當供給體制下的“怪圈”,以確保嚴格執法。  

    (二)合理設定法庭,優化審判資源,理順法庭內部關係。根據《綱要》的要求,基層人民法庭的設定要體現“兩便”和“兩化”。“兩便”即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法院審判案件;
“兩化”即規範化、規模化。故此,結合中方的實際,筆者建議,將中方法庭與瀘陽法庭合併,鐵坡法庭與銅灣法庭合併。集中一切力量,擴大法庭規模,逐步規範法庭內部設定。筆者認為,在機構建制上,法庭應至少配備3審1書,實行審執分離,實現審判、執行收結案的良性迴圈。在立案環節上,實行一名法官帶一名書記員的迴圈坐班立案體制,訴訟費的收取一律交由銀行代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強化立案環節的監督機制,徹底杜絕有案不立,立案不快,以及立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的現象。在案件執行上,法庭也可實行立、審、執的“三權分離”。比如將執行命令權交由審判組行使,執行異議審查權交由立案人員行使執行,執行命令權交由執行組行使。立、審、執的三權分立,將監督機制貫穿於案件始終,在法庭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約機制;
同時努力探索一些如財產審計、財產調查、債權憑證等執行工作新方法,定會收到非常好的效果,也將啟用法庭幹警的鬥志,形成巨大的戰鬥力。  

(三)深化審判方式改革,努力構建適應農村法庭的審判模式。法院在審判方式上較以往相比,有了長足進步,而且其思想正逐步向法庭滲透。但是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是直接面向農村、面向農民,與農村和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目前的審判方式改革大都是強化了庭審功能和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農村的特點和農民當事人的素質以及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特點,決定了人民法庭的審判方式不能全盤照搬改革成果。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由於當事人法制意識淡漠或法律意識欠缺,往往為賭一口氣而打官司,一些案件並不存在絕對不可調和的矛盾;
二是當事人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打官司,不知選擇更有利的途徑解決糾紛;
三是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一定的血緣地域關係,通過調解結案往往比判決結案可能產生更好效果;
四是案件大都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不及時調處大都會激化矛盾,釀成惡性事件。  

    現階段在審判方式改革上,針對法庭受理案件特點,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改革現行審判模式,強化簡易程式的審理,從而建立速裁組的審判執行機制。從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來看,95%以上的案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條件,因此95%以上的案件都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在這一點上需要更正有些人的認識誤區,即認為民事案件多適用簡易程式將會影響司法公正。這種觀點實質上是一種“唯程式”論,我們不能把執行訴訟程式當作司法活動的唯一途徑,那樣我們就會在改革的程序中陷入另一個“怪圈”。因此,應在法庭中普遍設立速裁組,建立規範的速裁組執行機制。速裁組有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組成,審理案件範圍宜寬不宜窄,界定在“除發回重審,以及案情特別複雜,重大疑難的案件”外,均可由速裁組進行審理。在審理中為解決程式上的問題,可在向當事人送達訴訟須知時,告知其由審判員某某適用速裁程式審理該案,不受15日答辯期的限制,不按分案、排期、送達、開庭等程式環節進行,速立速裁,同時創新執行機制,為快速執行創造條件。速裁組的成立將會為前來訴訟的群眾開闢一條方便、快捷的訴訟通道,切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樹立法庭的司法權威。  

    2、消除法庭幹警頭腦中“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快判不調”的認識誤區,強化法庭辦案的調解工作,從而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在當前形勢下,農村的不穩定因素較多,一些案件處理不當,往往是一場官司,十年冤仇,容易激化矛盾,於社會穩定不利,調解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調解要注意方法,法庭應設立專用調解室,建立一套調解制度,以規範調解行為。如法制教育、情理感化,藉助外力,把握時機,選擇場地,情況跟蹤,緩衝矛盾等方法均值得借鑑,切不可採用違法調解,以免適得其反。  

    3、在深化法庭審判方式改革的同時,強化裁判文書的改革,從而進一步建立人民法庭密切聯絡群眾的優良傳統機制。審判改革與發揚傳統不能相互割裂,而審判方式改革與裁判文書的改革又密不可分。一方面撤併後的人民法庭還須堅持“兩便”原則,堅持巡迴辦案。法庭應充分發揮對基層民調組織進行指導的職能作用,將巡迴辦案點設在基層民調組織內。通過給他們講解有關法律知識,聽取他們的情況反映,使他們成為人民法庭的第二立案視窗,並且通過他們的“視窗”作用,宣傳法律,宣傳法庭,以填補法庭撤併後的“真空地帶”,進而減輕法庭的壓力,增強社會的安定因素。另一方面,要在法庭內推行裁判文書改革,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讓法律文書成為群眾的“法制教課書”。在目前法庭法官素質普遍較低的情況下,應該逐步推行該項改革,通過舉辦一些裁判文書的評選活動,以促進改革的深入。  

    (四)加強人民法庭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培訓機制,努力提升法官素質。審判工作是一項對業務素質要求特別高的工作,沒有雄厚的法學理論基礎,沒有廣博的知識,沒有遊刃有餘的駕馭庭審的能力,是幹不好審判工作的;
同時,人民法官不同於一般的職業群體,而是社會正義的象徵,是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法官職業的特殊性要求人民法官要有高貴的人格和氣節,要有高大的形象,人民法官應當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觀念。所有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具備的,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具備的。特別是對戰鬥在第一線的人民法庭法官,更應具備這些能力和氣質。因此,加強培訓工作,刻不容緩。筆者認為,應該建立“終身學習,自強不息”的終生培訓制度。培訓工作應該具有明顯的計劃性、全面性、經常性、實用性、自覺性。人民法庭法官的培訓工作大體可分以下幾個方面:  

    1、入職訓練。入職訓練的目的是向所有新加入到法庭隊伍中的法官灌輸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使之能自信和專業地為農村和農民服務。  

    2、進修及晉升訓練。其目的是為在職的法庭幹警提供最優質的培訓,全面增長他們的專業知識,為此可以制定一年、二年或三年培訓計劃,由政治部負責實施。  

    3、進行定期“輪崗”培訓,以培養法庭工作的“全才”。一般以工作二到三年為一個週期,輪換到其他崗位上工作,並且輪換的崗位應該不受層級、部門的限制。既可從法庭到法庭,也可從法庭到機關;
既可從庭長到審判員,也可從審判員到庭長。這一做法,將會堵塞和避免長期據守某個崗位可能產生的人情關係和職務上的漏洞。當然,培訓教師也不能是終生制,而應該有來源於實際部門的法官,這種教學和實踐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將會使人民法庭的培訓工作更具有實踐性、務實性,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審判工作的需要。  

    (五)改革管理模式,完善監督機制,進而改善執法環境。撤併後的人民法庭已完全能夠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了,現在只談談法庭如何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使法庭能在規範化的軌道上正常執行,確保人民滿意。  

    首先,公開辦案制度。要通過推行審務公開化,建立審務公開欄,將立案標準、收費標準、審判程式、案件排期以及人民滿意的好法庭、好法官標準等全都公之於眾,從而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同時,每個辦案人員都應持證上崗,亮牌服務,實施“陽光整治工程”,要定期召開所轄鄉鎮的人大、政協代表及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建議,聘請常年法庭監督員,設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席,建立警民聯絡卡等。  

    其次,實施“愛民工程”。人民法庭作為最講理的地方,那麼人民法官就應該成為集公僕形象、公正形象、清廉形象、文明形象、精英形象、創新形象於一身的“智者”。因此,作為法庭法官,應該牢記黨的服務宗旨,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大力開展扶貧、解困、敬老、助學、共建五項愛民工程,將法庭和法官融入到群眾中去。  

    第三,建立“陽光法庭”。要通過實施公開審判,公開執行,變過去的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公開、公平、公正地辦案活動,建立“陽光法庭”,使每一位到法庭來打官司的群眾感受到陽光的溫暖。  

    法庭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兩化”建設也需要多方支援,困難重重,但是隻要堅持改革方向,就會創造法庭的全面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