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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應屆生,違約金與培訓費

大學應屆生,違約金與培訓費
問題:我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本地戶口,於2004年7月20日至上海國企報到,被告知與其下屬的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約定了試用期3個月,但是有5年的服務期,其中每提前一年離職則需支付違約金5000元。我於7月23日填妥公司所發的勞動合同(2本),並且上交給企業蓋日期章。我很快就發現了公司中的許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在8月26日辭職。此前未參加公司的培訓,並且想向企業索回已交的一部分東西:勞動手冊、報到證、推薦表、成績單,這些東西是否都能拿到手?我辭職的時候,勞務公司經理要求我賠償培訓費5000元,但是我處於試用期,我是否還要支付培訓費呢?因為勞動法好像有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而且單位沒有為我提供住房,辦戶口,支付培訓費等情形。

  回覆:首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根據你的留言,單位並沒有為你提供過住房等不同於一般員工的特殊待遇,同時也沒有出資招用的情形。你目前可能存在的情形就是出資培訓,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上並沒有出資培訓的條款,而實際上你也沒有參加培訓,這樣的出資培訓是不成立的。如果同時你也沒有簽訂過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的話,你合同中所謂的違約金條款應當是沒有效力的。
  
  對於你提到的培訓費問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另外,你的勞動手冊是可以要回的,根據相關的招退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將勞動手冊交還員工。

來源:勞動報